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_个税存在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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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1 关键词…„„„„„„„„„„„„„„„„„„„„„„„„„„„„„„„„„1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现状„„„„„„„„„„„„„„„„„„„„„„„„1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2
(一)税基过窄,个税占税收总额比例过低 , 严重制约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2
(二)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不符合公平效率原则„„„„„„„„„„„„„„2
(三)税负计征显失公平„„„„„„„„„„„„„„„„„„„„„„„„„„„3
(四)税率设置不科学„„„„„„„„„„„„„„„„„„„„„„„„„„„„„3
(五)个税征管制度不完善 ,税款流失严重„„„„„„„„„„„„„„„„„„„„3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政策建议„„„„„„„„„„„„„„„„„„„4
(一)逐步加大个税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提升个税地位和作用„„„„„„„„4
(二)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促进税负公平„„„„„„„„„„„„4
(三)确定灵活的个税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扣除指数化调整,公平税负„„„„„„„„5
参考文献„„„„„„„„„„„„„„„„„„„„„„„„„„„„„„„„„„
5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税务专业税务101班,刘祥)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列入了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并随之成为备受社会关注、改革最为活跃、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我国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自1994年开始实行的,途中经历了几次改革调整,从大体上来看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比较符合,但近几年,随着社会民众的收入逐步提高,收入结构出现不平衡以及经济来源多元化,税务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需要针对出现的问题做出更深入的全面的改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现状;问题;对策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别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类。
各类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规定。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特许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采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各类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的费用减除规定和不同的计税方法,按月或按次征收,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基过窄,个税占税收总额比例过低 , 严重制约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范围的确定采用分项列举的方式,极大地限制了税收范围的扩大,造成很多税收漏洞。同时,现行税法规定了大量减免和优惠项目,目前有免税项目1
4项,减免项目3项,税前附加减除项目4项,暂不征税项目9项及其他优惠项目2项,减免优惠之多可谓世界之最,这使得征税范围被大大缩小了。
在我国的统计年鉴中,个税收入被单列成一项计入税收总收入是在2003的统计年鉴中,之前的个税收入都是被列入其它收入中,这也足可以看出当时我国的个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例之低。从2002年开始,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逐年上升2006年开始出现下降,2002年—2007年基本上处于6% —7%的水平。我国个税收入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的20万元增加到2007的3185.58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达6.98%,已经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
但比照国际经验,我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显然偏低。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般为30%~50%,发展中国家也达到 8%~12%。随着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大变化,个人所得税对税收收入的贡献也应大大提高,个人所得税完全可以成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中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偏小,比重偏低,严重制约了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
(二)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不符合公平效率原则
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其中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 000元,如果扣除2000元的免征额 ,另外10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l 1类,并按不同的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分别征税。但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征税范围有限,它主要着眼于有连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单项所得(且多为工资薪金所得),很容易造成逃税、避税行为,可能造成纵向的不公平,导致所得来源多、收入分散的人少缴税,所得来源少、收人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于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三)税负计征显失公平
个税税负公平的实现,需要合理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纳税人的净所得,即扣除了各项必要费用后的纯收入而不是毛所得。现实生活中,由于地域差异及家庭的实际情况,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统一规定纳税人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 扣除额显然是不合理的,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
(四)税率设置不科学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有两套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对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而对一次性收入奇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
这样复杂的税率模式在当今各国的税收制度中都是罕见的,而且与我国当前的税收环境也不相符:边际税率过高,不利于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抑制经济发展;累进级数过多,在实际执行中第五极到第九极的税率形同虚设,最高的边际税率竟达到45%;不利于吸引高科技管理人才,一定程度上反会促使纳税人设法逃避、隐匿应税所得。
(五)个税征管制度不完善 ,税款流失严重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个应税项目(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并相应规定了会计与审计理论研究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办法。但问题在于,如此繁多的征收项目,却缺乏足够有效的监管路径。税务登记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漏征漏管的现象比较严重。
2.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单位代扣代交,税务部门对工资部分大都是征了税的,这一制度能直接管住的就是普通工薪阶层,然而对补助多数没有征到税,外快和额外收入则是大量逃税。个税申报纳税面窄,征管手段落后,调节力度不够等管理缺陷,造成工薪阶层成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我国出现了穷人税负重而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局面。
一方面,工薪阶层的工资、薪金所得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为1737.06亿元,其中65%的部分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而据统计显示,我国目前20%的人拥有80%的社会财富,个税的调节功能被严重弱化;另一方面,不少自由职业的高收入者、企业经营者反而能够轻易逃税。在去年的个税自行申报中,年收入超过l2万元的纳税人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截至2007年3月26日,全国自行申报人约100万,只占实际应申报人数的20%,这种结果不得不使人重新审视个税申报制度。同时,税法对偷逃税款行为的惩罚不够重。补税罚款是最常用的手段,这种轻度处罚非但不能起到“罚一儆百”的作用,反倒会有负面的示范作用。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政策建议
(一)逐步加大个税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提升个税地位和作用
拓宽税基,扩大税收范围是当前税改的重点之一。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采用“反列举法”将一切没有明确规定给与免税的所得项目全都纳入课税范围。这样,则无论是周期性所得还是偶然所得,无论是由货币表现的工资、薪金所得还是与此同质的实物所得、福利收入,无论是正常交易所得还是可以推断确定的劳务所得都被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在发达国家,个税收入均是后来居上,逐渐超过其它税种而成为税收主体。以美国为例,早期其个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也不大,到了20世纪40年代,这一状况发生了根本改变,到了90年代,个税收入在联邦总收入中的比重已经达到了45%左右。我国目前的个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约为6%~7%,最高时达到7.28%(2005年),从税制建设的角度看,为了提升个税的地位,必须提高其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从近中期看,应逐步将个税比重提升至10%左右,随着国民财富的累积,未来应将个税建设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
(二)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促进税负公平
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所以,以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核算单位,制定差异性征税标准才能真正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既能坚持量能负担的原则,又能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是一种较为理想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相对于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制,更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因而要积极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方向转变。可将个人收入分为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对于个人劳务收入,如工资、薪金等实行综合征收的方法,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财产性收入及非经常性收入,如稿费、彩票中奖收入等,依然采取分类征收的方法。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税负收入不公的现象。但这种分类综合所得税的实施,在客观上既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又要求税务机关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同时整个社会也应具有高度健全完善的信用体系。因而我国必须在完善税制的基础上,积极地加强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目前采用综合制课税模式的国家数量最多,采用分类制和混合制的国家数量较少,且多为发展中国家。税收理论和实践看,综合制是个人所得税必然的发展方向。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已经有相当数量的高收入国家和中低收国家放弃分类制和混合制,转而采用
综合制。由于征管水平和外部环境的限制,近中期我国还无法直接转向完全的综合制,应从“小综合”逐渐过渡到“大综合”。即先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采用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模式。在远期,随着人均收入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再转向完全的综合制,更好地促进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三)确定灵活的个税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扣除指数化调整,公平税负
个税扣除标准应该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而非所有地区使用同一标准,根据各地区平均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家庭消费水平、物价及各种费用支出水平,划分税收征管区域,进行分别征收管理。
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由于通货膨胀可能会导致纳税人名义收入的提高,使得纳税档次提高,加重了其税收负担,尤其是对于那些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其收入升幅的纳税人,这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可能会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再分配效果。为使个税的征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避免和减小通货膨胀对纳税人的消极影响,我国应采取所得税指数化措施,如将个税费用扣除额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参考文献:
[1]余中福,陈佳萍:合理规划个税起征点的有关思考[J],财会月刊,2009(8).[2]武辉: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1).[3]荣晓峰,刘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全国商情,2009(18).[4] 蒋晓娇: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J],财会学习,2010,(8).[5]杨超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路径选择[J],经济纵横,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