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规则_典当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规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典当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根据国家商务部2005年2月9日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经营规则如下:

第一条:本公司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为42%。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为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时综合费率为24%。

第二条: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条: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当物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估价金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第四条:本公司典当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第五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六条: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期满至绝当前续当的,除须偿还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七条:

当户到本公司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

第八条:本公司经营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典当行经营质押典当业务,应当为质押当物购买保险;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要求当户为当物购买保险。

第九条:本公司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毁损的,典当行不承担理赔责任,典当行应当有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第十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 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教授指定单位。

(四)第十一条:本公司发现或怀疑当物为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公司收当赃物,如经公安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应当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按本公司实付金额赎当物,但可免当物利息和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本公司的资产应当按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本公司对同一法人 或者自然人典当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二)本公司从金融机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本公司分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

(三)本公司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不得超过该股的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账户。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全面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份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商务局报送。

本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规则.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典当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典当 规则 业务 典当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典当 规则 业务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