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船舶管理办法_四川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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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X镇人民政府文件

XX政发„201X‟XXX号

XX县XXX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辖区内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的通 知

XXX村委会、镇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XXX结合实际,特拟订《XX县XXX人民政府辖区内自用船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镇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XX县XXX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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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造、买卖自用船舶;

(七)定期或适时组织开展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和报告自用船舶非法从事客货运输、人畜混装、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设计、建造、买卖、报废登记

第八条 村民建造自用船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村民委员会调查认定,确属农副业生产、生活所必需;

(二)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进行图纸设计、建造。

第九条 村民建造自用船舶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

(三)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条 自用船舶不具备登记、使用条件的,应自行报废或强制报废。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自用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依法检验合格;

(二)经镇人民政府依法登记并持有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三)操作人员经相关部门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

(四)自用船舶按核载从事生产、生活人员数,100%配臵救生衣或救生浮具及配备相关设备。

第十二条 自用船舶应严格按其用途,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第十三条 自用船舶不得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十四条 自用船舶航行时装载从事生产、生活人员不得超过2人(含操作人员),严禁超员、超载航行。

第十五条 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及载运危险化学品,不得在不安全的条件下航行。

第十六条 自用船舶由镇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并对船舶外观、接头、焊缝和满载、空载吃水变化等进行检查。年检合格在《XXX自用船登记证书》“船舶年检记录”栏记载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第五章 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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