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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2010〕24号
中共新安县委
关于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
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0年8月31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新安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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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新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二、总体要求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委(工委、党组)双重领导,改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
(二)建立健全机构。派驻范围内,凡设立党委(工委、党组)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都直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对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部门和单位通过成立县直纪工委监察室实行综合统一管理,以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全覆盖。
(三)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并理顺县纪委监察局与派驻机构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
(四)强化监督职能。健全完善派驻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尤其是对权力运行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五)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切实得到加强,保证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得到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
三、派驻范围
派驻范围为: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人大、政协机关,法、检两院,各人民团体。
四、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派驻机构设置和单列编制数量
1、派驻纪检组(纪工委)12个,分别是:(1)信访局纪检组;(2)检察院纪检组;(3)法院纪检组;(4)总工会纪检组;(5)旅游局纪检组;(6)文物管理局纪检组;(7)粮食局纪检组;(8)广播电视台纪检组;(9)移民办纪检组;(10)行政服务中心纪检组;(11)县委党校纪工委;(12)供销合作社纪工委。以上12个派驻机构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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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1名,各设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1名。
2、派驻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27个,分别是:(1)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2)发改委纪检组监察室;(3)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监察室;(5)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检组监察室;(6)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7)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组监察室;(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9)司法局纪检组监察室;(10)审计局纪检组监察室;(11)统计局纪检组监察室;(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13)教育局纪工委监察室;(14)卫生局纪工委监察室;(1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工委监察室;(16)交通运输局纪工委监察室;(17)财政局纪检组监察室;(18)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监察室;(19)农业局纪检组监察室;(20)商务局纪检组监察室;(21)市政园林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22)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23)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24)林业局纪检组监察室;(25)公安局纪工委监察室;(26)洛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纪工委监察室;(27)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纪工委监察室。以上27个派驻机构中,(1)—(12)12个纪检— —
组监察室各核编制1名,各设纪检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13)—(24)12个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各核编制2名,各设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1名;(25)—(27)3个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各核编制3名,各设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
以上39个派驻机构中,驻在部门内设有纪委的,派驻机构与内设纪委合署办公。39个派驻机构的编制原则上从驻在部门核减行政或事业编制予以单列,原任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原则上予以留用。
(二)县纪委监察局新增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纪委监察局新增内设科室2个,分别是:干部管理室、县直纪工委监察室。
1、干部管理室。主要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加挂“派驻机构监督管理室”牌子,负责对派驻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督查考核。机构规格为副科级,核定编制5名,设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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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直纪工委监察室。负责统一管理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县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人民团体等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分别是:县委办公室(含机要保密局、机关事务局、党史办、新安宾馆)、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含文明办、文联、新闻中心)、县委统战部(含宗教局、工商联)、县编委办公室、老干部局、团县委、妇联、科协、残联、市场发展中心共14个单位。
负责巡查协调驻新安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别是:国税局、地税局、电业总公司、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社保中心、烟草局、气象局、邮政局、住房公积金新安工作部、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新华书店、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洛阳银行、财险公司、寿险公司等23个单位。
负责巡查指导县直属企业的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别是: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新玻璃有限公司、兰光化工有限公司、卫生陶瓷厂、建筑陶瓷厂、铁门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等6个单位。— —
县直纪工委监察室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核定编制5名,设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3名。
3、编制来源、人员配备。县纪委监察局新增设的两个机构共核定编制10名。将县政府机构改革中撤并或调整为非县直单位的7个单位原有的纪检监察机构予以撤销(档案局、农业开发办、物价局、畜牧局、机关事务局、煤炭局、农机局),原有编制各1名纳入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用以解决两个新增机构的编制,不足部分由县编委办公室调剂解决。两个新增机构的科级干部人选由县纪委提名,商组织部联合考察后报县委研究决定任命,其他干部人选由纪检、组织、人事部门从县内财政全供人员中选调。
五、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的主要职责 派驻机构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赋予其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在县纪委监察局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1、监督检查所管理和驻在部门及其所辖单位、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 7 —
法规,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查所管理和驻在部门党委(工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维护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维护政令畅通,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行政效能、廉政勤政等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3、协助驻在部门党委(工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受理对所管理和驻在部门党委(工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所管理和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5、经上级批准,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所管理及驻在部门党委(工委、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与案件;单独调查或配合驻在部门党委(工委、党组)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6、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的工作关系 县纪委监察局与派驻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1、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向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2、驻在部门党委(工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未单独设纪检监察机构的单位,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一个科室具体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派驻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委(工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3、为了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委(工委、党组)成员,参加驻在部门党政领导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4、县直纪工委监察室可采取列席所分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等有关会议、日常工作报告、开展专项巡查、驻部门巡查等方式对所分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六、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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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其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按下列方式实施:
1、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由县纪委提名,商组织部联合考察后呈报县委研究决定任免。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由县纪委监察局考察任免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特别优秀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副科级纪律检查员配备,其比例限额为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编制总数的30%。派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由县纪委负责选配。新提任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从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或科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但一般不从本驻在部门产生。
2、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派驻机构中科级干部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情况,由县纪委监察局与县委组织部共同考核,其他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考核。
3、对达到任职年限或需要交流、改任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按干部任免程序由县委统一调整。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 —
记)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应向纪检监察系统外交流。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在驻在部门、派驻机构间进行改任、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交流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实施。
4、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县编办核定后予以单列,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5、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按照干部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和外出考察活动。
6、派驻机构科级干部的档案由县委组织部按县管干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建立干部档案副本;派驻机构其他人员的档案由县纪委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派驻机构干部可持有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工作证。
7、派驻机构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评定检察官、法官等级、警衔及其他专业职务(职称)的,继续由驻在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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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暂时保留在驻在部门,其工资外津贴、补贴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及退休后有关事宜等由驻在部门负责,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各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在驻在部门班子成员中的排名,按任同职级领导职务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班子成员前面。派驻机构的经费标准按照中纪发〔2009〕
9、10号文件执行,工作用车等后勤保障、传阅文件等事项仍按照原渠道实施。
9、派驻机构干部原则上参加县纪委监察局的干部选拔和后备干部推荐,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和工作人员经县纪委监察局同意,可以参加驻在部门的干部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七、组织领导
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委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纪委书记、常务副县长、组织部长任副组长,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 —
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附:
1、新安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一览表
2、新安县纪委监察局新增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一览表
(此件发至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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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纪检监察
机构改革
意见
中共新安县委办公室
2010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1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