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_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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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南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西峡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全县各类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学籍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全省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系统要求,实行省、市、县、乡、学校分级管理。

县教体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负责制定全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直接管理全县中小学学籍,按照要求采集学籍信息、建立管理系统、健全管理制度、监控非正常流动、汇集并向市上报普通中学学籍信息,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乡镇中心学校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负责制定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直接管理本辖区内小学学籍,主要负责辖区内小学新生注册、验印、学籍变更审批、有关数据汇总上报。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学业成绩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学分修习认定和毕业生档案整理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学籍相关资料按照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学籍有转学、休学、复学、留级等正常变更者,要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按照本规定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备案。

学籍管理实行责任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要选派一名原则性强,责任心强,电脑操作熟练的年轻教师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并且做到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调整工作时必须办理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四条 学籍是学生取得相应受教育阶段学习资格的证明,是学生在相应学习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记载资料。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校际之间的学额控制和办学行为的监控,是办学管理和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保证区域内正常的办学秩序,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健康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学生凭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通知书到分配学校入学。学校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入学审批表和入学通知注册学籍。8月份初中新生录取后,9月份由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根据小学毕业生登记卡进行电子注册,统一编排新生学籍号,9月底前各校将新生信息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上传。

小学:凡年满6周岁以上的适龄儿童全部要依法就近入学。9月底前,乡镇小学新生学籍由乡镇中心校注册、验印,并上传。

民办学校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收新生,凭符合招生规定的新生名单注册学籍。

第六条 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评定和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学校予以录取,学生方可入学。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学生或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注册学籍时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凭当年参加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的准考证号和录取通知书,采集学籍电子管理信息。

第七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城区就近接受义务教育者,凭全家农村户口簿、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就职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书、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户口本和社区居委会出示的介绍信及监护人身份证,由暂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分配入学。需接受普通高中教育者,按照普通高中招生有关规定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所有中小学严禁举办复读班和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者,须按规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民办学校按照批准的招生时间和范围招收学生。中小学校均不得异地办学和招生。违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九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按照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学籍信息包括:学籍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父母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和综合素质评定及学分修习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学生的学籍号实行主号和辅号。主号即学生户口簿上规定的身份证号;辅号为12位数,分不同教育阶段按市、县、乡、学校统一编排。

各地、各校学籍辅号代码附后,学籍辅号代码变更时需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中小学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改学籍信息。

第三章 转学与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且户口和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原因确需转学者,由学生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转学。

第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学生转学,由转入学校持学生个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家庭迁移户口、父母一方的工作调动手续和学生在原学校的学籍号及学籍档案材料,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入学校可接收入学。

第十三条 外省市转入我县的学生,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义务教育阶段还须持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和初中综合素质评定等级;高中须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和学分修习结果。

第十四条 所有转入的学生,小学跨乡镇转学的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初中由县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但不享受高中招生“分配生”政策;高中由市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转入学生的学籍主号不变,辅号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

第十五条 跨省、市转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跨省、市转出的普通高中学生,须持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具是否“同意”并加章)、转入地学生户口簿、转入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学籍的联系函、原学籍号和学籍档案,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代省办理跨省转学证明。

第十六条 中小学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起始年级上学期原则上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予转学;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的乡镇内或县城城区内、普通高中的县域内)不得相互转学;普通高中层次不同学校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所有中小学不得以接受转学为名招收流动择校生和插班生。

学生县内转学操作流程:要求转学学生提出申请→接收学校同意转入→转入乡镇中心学校签署意见→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签署意见→转出乡镇中心学校签署意见→到县教体局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学生由本县转出外县外省的,要求转学学生凭对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接收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后,在学籍表、转学证上签署意见,县教体局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在网上注销该学生电子学籍。

转学时间:一般为暑假开学前一周至9月20号前,寒假开学前一周至3月20号前,无特殊情况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退学者,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强制学生返校。对有退学情况不同时上报或变相驱赶差生的教师、校长,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普通高中学生要求退学,应由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可准予退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其它特殊原因超过两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和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历证明及有关治疗手续,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其学籍。

患有传染病学生,学校应令其休学治疗。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学生或监护人须在第一次休学期满之前,提出复学和再次休学申请,可继续休学,但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和毕业学年内一般不得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审核批准复学者,编制复入年级学籍辅号,学生持原休学和复学相关材料,由学校安排到相应年级就读。

办理休学必备的材料:休学证明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票据单(可复印)、休学申请表一式两份。

办理复学必备的材料:休学证明书、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票据结算单、复学报批表一式两份。

办理休学和复学时间和转学一样。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为普及教育,且为年限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学生即使部分学科成绩不合格,本人要求升级的,可准予升级。学习特别困难的,必须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开学一周内报县局基础教育股批准后,方可留级。中小学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留级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辅号,原学籍辅号作废,学籍档案中应注明“留级”。轻度残疾少儿随班就读能坚持学习,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升入初中就读者,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完本学年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学分,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应准予升级。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者,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方可留级,普通高中学校留级学生数量应控制在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以内。

第六章 借读与插班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中小学不准招收流动插班生,以确保区域内正常的办学秩序,确保推进区域性均衡发展。符合进城务工经商子女入学条件,学期中间确需插班者,应持有关转学手续按转学规定办理入学。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原则上不得招收借读生。有下列特殊情况:父母双方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其它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父母双方支援边疆者;父母双方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者;学生无监护人投亲就读者,确需到异地借读,且借读学校不超班额,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允许借读。

第二十五条 符合借读规定的学生,应持原学校同意到外借读证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者,应持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同意到外借读介绍信)、注册学籍号,由借读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在借读学校入学。禁止以借读为名违规办学理留级学生。

第二十六条 借读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学籍,学籍由原所在学校保留。不同教育阶段借读生毕业时,按学业规定,持借读学校的综合素质评定和学分修习结果、学业水平成绩和毕业鉴定等,回学籍注册学校办理毕业有关手续,在学籍注册学校按有关规定免试分配入学或参加升学考试,升入高一级学校。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地综合考核,全面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业水平成绩两个方面。综合素质评定按照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与实践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每学期应进行一次综合评定,结果实行等级制,六个学期评定结果分别按1:1:1:1:2:2:3的权重由学校合成总评等级。学业水平成绩包括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课程学分修习结果和学校平时的考试成绩。考试、考查或评价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籍档案。初中、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高中含学分修习结果),分别于每年的1月6月中旬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与评价应坚持“立足过程、促进发展”的考核评价原则,要纠正用单纯笔试成绩或一张考卷概全及过分强调量化的做法,严禁用分数给学生排名次。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均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分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必要时适其情节进行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对学生进行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后校长公布。义务教育阶段不准对学生进行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普通高中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生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撤出学籍档案,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于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收容教养应允许其继续复学。成年学生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自动丧失学籍,但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和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帮教和挽救工作。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均应毕业升入初中就读。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C等以上、综合素质总评成绩达到C等以上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发给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达不到上述要求者,应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肄业或发给初中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省课程设臵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修满规定学分、省级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等级、综合素质评定达到C级以上(或合格)等级者,准予毕业,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式样由省统一设计),报请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与本《规定》不一致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附件:西峡县各乡镇学校及普通中小学学籍代码

西峡县各乡镇学校及普通中小学学籍代码

一、中小学学籍号编制办法

(一)普通小学学籍辅号依次为县区代码2位,乡镇代码2位,入学年号2位,学校代码2位,有效数字4位。如:如2011年西峡县丹水镇一小所招新生的第一个学生学籍号为:“140111010001”。

(二)普通初中学籍辅号依次为入学年号2位,县区代码2位,乡镇代码2位,学校代码2位,有效数字4位。如2011年城区一中所招新生的第一个学生学籍号为:“111405010001”。

(三)普通高中学籍辅号依次为省辖市代码2位,县区代码2位,学校代码2位,入学年号2位,有效数字4位。如2011年西峡一高所招新生的第一个学生的学籍号为:“***1”。

二、学籍区域编制代码

(一)省辖市及县区代码(省教育厅编制)

西峡 14

(二)普通高中学校代码

西峡一高01 西峡二高03 白羽高中04 西峡一高分校07

(三)乡镇代码

丹 水01 田 关02 阳 城03 回 车04

城 区05 五里桥06 丁 河07 重 阳09

西 坪10 寨 根11 桑 坪12 石界河13

米 坪14 军马河15 双 龙16 二郎坪17

太平镇18

(四)初中代码

各初中以乡镇为单位,一中为01,二中为02,三中为03。

(五)小学代码 丹水: 一小01 二小02 三小03 四小04 五小05 六小06 屈沟07 辽坟08 卓沟09 六里10 古朵11 陈沟12 树岗13 北凹14 英湾15 谭沟16 南岗17 三里18 肖关19 黄营20 菊花21 西湾22 袁庄23 黄坪24 河头25 郝沟26 南湾27 马边28 袁沟29 田关:

一小01 二小02 三小03 四小04 五小05 王营06 磨石07 岈子08 曹沟09 曹楼10 孙沟11 牛角12 坡头13 小峪14 别沟15 卫关16 刘岭17 谢庄18 杜营19 阳城:

阳城小学01 茧厂02 田营03 张堂04 后营05 三关06 杜岗07 牛王08 李营09 刘营10 回车:

杜店小学01 红石桥02 老庙岗03 石梯04 王营05 屈原岗06 回车堂07 档子岭08 花园09 八龙庙10 古庄河11 吴岗12 大块地13 西沟14 黑虎庙15 油坊16 东沟17 双河18 陡沟19 黄湾20 毛河21 沙岭22 城区:

一小01 二小02 三小03 四小04 莲小05 五里桥:

中心小学01 葛营02 北堂03 汪沟04 大桥05 郝岗06 慈梅07 走马08 燕岗09 宋沟10 老君11 稻田12 封湾13 白河14 前营15 曹岗16 黄狮17 孔沟18 杨岗19 封店20 丁河:

丁河小学01 简村02 茶峪03 木寨04 奎文05 大沟06 宣沟07 凤山08 庄口09 北峪10 邪地11 瓦房12 蒲塘13 寺山14 马蹄15 陈阳16 秧地17 木瓜18 黄草19 龙庄20 古峪21 大竹园22 重阳: 重阳小学01 半川02 鱼池03 杜岗04 西营05 芦沟06 白龙07 奎岭08 寺沟09 下街10 上街11 香坊12 云台13 水峡14 三坪15 洪湖16 五朵17 高台18 燕子19 西坪:

花园01 薛家湾02 唐家湾03 峡河04 西坪05 西岗06 东官庄07 西官庄08 予边09 皇后10 德河11 黑漆河12 操场13 圣后湾14 木家垭15 瓦房店16 寨根:

寨根小学01 方庄02 界牌03 捷道04 赛岭05 桑坪:

桑坪小学01 玉皇岈02 塘岈03 岭岗04 石灰岭05 仓 房06 张庄07 牛毛坪08 北湾09 么沟10 羊乃沟11 四小12 三湾13 包沟14 凉水泉15 东 沟16 白头墁17 玉皇庙18 瓦房院19 黄沙20 珠宝沟21 石界河: 走马坪01 冬青树02 石界河03 小寨04 烟镇05 通渠06 大 坪07 核桃坪08 杨盘09 米坪:

一小01 二小02 秧田03 羊沟04 高庄05 石门06 关山07 大庄08 子母09 干脚10 河西11 野牛12 行上13 赶仗14 王庄15 康庄16 军马河:

一小01 二小02 孙门03 大河岗04 后河05 台子06 酒馆07 李庄08 鱼库09 白果10 椴树11 独阜岭12 毛坪13 双龙:

双龙01 小水02 东台子03 后湖04 汪坟05 伏岭06 石槽07 土桥08 化山09 小集10 山涧11 莎草12 寨岗13 宝玉河14 河南15 瓦房庄16 彪池17 二郎坪:

二郎坪小学01 汉王城02 大庙03 黄龙庙04 中坪05 西庄河06 蒿坪07 草湖峪08 湾潭09 栗坪10 白果坪11 石庙12 太平镇:

中心小学01 东坪02 松树门03 回龙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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