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规_艺术品拍卖法规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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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卖 法 规

1、拍卖法是以拍卖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拍卖法含义的解释:

(1)拍卖法调整的是拍卖法律关系,它由一定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构成。(2)拍卖法中规定主要是权利义务规范,拍卖法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兼的性质。

(3)拍卖法以拍卖规则为核心。(4)拍卖法是相关规范的总和。

3、拍卖法确立的原则性是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

4、拍卖法律关系指由于法律的调整,而在拍卖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

5、拍卖法律关系的形成:

(1)拍卖法律关系均建立在合同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本身互为给付,权利均指向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通常定性为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2)拍卖法律关系是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既有委托代理关系又有拍卖人与买受人的买卖关系。

(3)拍卖法律关系以拍卖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

6、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要素,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2)客体要素,主体的利益对象“拍卖物”。(3)内容要素

7、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

(1)拍卖人。指的是拍卖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受托人、代理人,其行为由被代理人负责。拍卖人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既受制于委托合同,又受制于拍卖规则。

(2)委托人。真正的卖主,拍卖物的所有者或经营权人,也可以是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的代理人。

(3)竞买人或买受人。拍卖关系中的买主,竞买人是不确定的买主,买受人是确定的买主,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和买受人是最活跃的因素。

8、拍卖法律关系的产生:产生原因主要是拍卖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1)拍卖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2)拍卖成交合同是履行拍卖委托合同的关键,是拍卖委托合同的继续。

9、缔结成交合同中要约和承诺表现出的特殊性:(1)竞买人要约,且以叫价应价表达;

(2)拍卖人通常处于承诺人地位,且以击槌表示;(3)要约和承诺不存在变更和撤销问题。

10、拍卖法律关系的终止:

(1)正常终止指拍卖当事人按有关合同或约定履行完毕,无论是否成交都导致拍卖终止。

(2)非正常终止,按有关合同或约定履行完毕之前出现下列情况导致终止: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标的无所有权或处分权。因标的毁损或灭失致使拍卖无法进行。由于外力的原因使拍卖无法进行的。因拍卖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司法、行政部门勒令停止的。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撤销委托,并及时书面通知拍卖人的。

11、拍卖中止的情况:

(1)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存在争议。

(2)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拍卖活动暂时难以继续进行。(3)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拍卖人暂缓拍卖。等等。

12、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1)中止只是暂停拍卖程序,中止情况消除后拍卖将继续进行;而终止是永久性结束拍卖程序。

(2)中止期间,拍卖法律关系继续存在,权利义务依然有效,只是暂时停止;终止意味着法律关系的结束,当事人权利义务业因此相应消失。

13、《拍卖法》在我国拍卖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拍卖法》的颁布,极大促进了我国拍卖业的发展,为拍卖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扩大了影响,扫清了障碍,创造了环境,确立了地位。

(2)《拍卖法》是拍卖业的基本法,《拍卖法》详尽的规定了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 2 务,拍卖的法律程序,违反《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的法律责任,成为保护拍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拍卖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3)《拍卖法》准确的反映了拍卖的客观规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活动是贯彻《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案》、《合同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途径和手段。

14、《拍卖法》涉及的法律规则:(1)价高者得规则;(2)保留价规则;(3)瑕疵请求规则;(4)禁止参与竞买规则。

15、价高者得规则的效力范围:

(1)约束竞买人,成交唯一价高者得规则为依据。

(2)约束拍卖人,只能按价高者得规则行事,拍卖人权利义务是对等的。(3)约束委托人,拍卖人按价高者得规则成交时,无权提出异议。

16、保留价又称“底价”是拍卖人可以据以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保留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17、委托人拥有保留价的确定权。委托人拥有保留价的确定权并不排斥拍卖人,估价人员等在确定保留价时参与意见。保留价通常是保密的,在无需保密的情况下保留价可公开。

18、公开保留价的特点:

(1)竞买人报价前建立思想防线,所报价格不至背离保留价太远,竞争激烈程度随之减弱。

(2)公开保留价后报价均在保留价以上进行,有人报价就确保拍卖成交。保留价一经公开不得修改。

19、保留价规则的效力范围:(1)保留价可以对抗最高应价。

(2)拍卖人对抗保留价规则的行为无效。20、瑕疵指拍卖标的在真伪或品质方面的缺陷。瑕疵请求权应注意两点:(1)瑕疵请求权不因缺陷存在本身而产生,它产生于缺陷应该被揭示而没有被揭示。

(2)产生瑕疵请求权的瑕疵通常指存在于拍卖标的较大较为典型的缺陷。

21、(1)瑕疵请求权是买受人所拥有的权利,只要相对人事先确实知道又故意隐瞒就满足为此承担责任的条件。

(2)瑕疵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委托人和拍卖人,如未履行告知义务将承担告知不当责任。

(3)瑕疵请求权不同于因产品责任而产生的请求权。前者,未提供给买受人有权期待的价值;后者,未提供给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前者因告知而免除,后者不能免除。前者的告知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原则;后者趋向严格责任,无过失责任。

22、瑕疵请求权的障碍:

(1)委托人、拍卖人无过错。如委托人、拍卖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对抗瑕疵请求权。(举证)

(2)买受人的过错。疏忽,误解,不当行为。(3)声明不保证。

23、过错的两层含义:

(1)拍卖人或委托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标的有瑕疵。

(2)拍卖人或委托人故意隐瞒或过失而没有将瑕疵告知竞买人。

24、瑕疵请求权的效力范围:

(1)谁知晓谁负责(拍卖人或委托人)(2)拍卖人先行负责。

25、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是由拍卖人在拍卖活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1)代理人不能使自己成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禁止“自己契约”。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禁止“双方代理”。

26、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的效力范围:(1)规则效力及于拍卖人的工作人员。(2)及于任何为拍卖人的利益而参与竞买的人。(3)规则效力可对抗任何理由。

(4)规则的效力仅限于拍卖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

27、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的效力范围:

(1)规则效力及于委托人的代理人和任何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参加竞买的人。(2)效力可对抗任何理由。

(3)效力仅限于委托人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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