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_法律服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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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样式)附件二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诉讼、仲裁)
重庆市司法局 监制 重庆市律师协会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因与 就一案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再审; 5.。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2.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3—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2.差旅费
乙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 —4—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 方:乙 方:重庆 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5—篇2: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浙江省司法厅监制)编号: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监 制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地 址:
邮 编: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受托人(乙方):浙江 律师事务所 地 址:
邮 编: 电话: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中标有x字母之项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甲方与
一案的第审诉讼/仲裁代理。□ 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 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谈判□/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或审查合同□ □
2、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 一般诉讼/仲裁代理。
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3、承办律师及助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律师费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元。最小计时单位为0.1小时,完成本事务预计约需 小时。分阶段/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为:
5、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末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律师费中。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6、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首付 %计 元,余款于付清。
计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暂时付 小时律师费计 元,于乙方完成受托事务后再按实际工作小时进行结算。甲方有权要求查询律师承办本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
7、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5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以下列第()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 元,乙方包干使用。本合同第5条(2)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费用垫支后甲方立即按实单独结算。
8、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以及按本合同第7条第(2)、(3)种办法支付的其它费用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9、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10、甲方的义务
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11、证据和财物
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应由律师归还甲方。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律师作出书面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承诺。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年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
12、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11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60天。
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 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篇3: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月日订立。
一、法律服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下列在〔 〕中标有√符号项目的法律事务(以 下简称“本法律事务”)提供服务。(1)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 〕,二审〔 〕,再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 〕。
(2)民事诉讼案件。一审〔√〕,二审〔 〕,申请再审〔 〕,申请抗诉〔 〕,申请 执行〔 〕。
(3)行政诉讼案件。听证〔 〕,申请复议〔 〕,一审〔 〕,二审〔 〕,再审〔 〕,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执行〔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请执行,或者申请撤消仲裁/不予执行〔 〕。(5)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 〕。
2、刑事诉讼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帮助/ 担任辩护人。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诉讼/仲裁代理人。
4、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就 事宜/项目提供见证/咨询/ /法律服务。
二、委托权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托权限为(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
2、特别授权(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 为,以下为选择项)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接受法律文书送达,〔√〕申请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
〔 〕
3、非诉法律事务委托权限:。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委托权限与本条约定不同的,委托权限依授权委托书为 准。
三、律师
乙方指派 律师、律师、律师、律师为本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法律事务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
四、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维护甲方权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书。
5、乙方及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及律师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及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征得甲方及其近亲属同意后,可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五、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
六、律师费及其支付(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律师费支付方式:
〔√〕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即 日内一次性支付。〔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2、〔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每小时人民 币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律师完成本法律事务所需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具《律师用时确认单》。
律师费支付方式: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预付 元。乙方律师根据服务时间,以《律师费用清单》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及余额,并可通知甲方及时补充预付律师费及金额。乙方完成本项法律事务或本合同解除时,双方结算律师费,多还少补。
3、〔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收取律师费。具体约定为:。
七、其他费用
律师在办理本项法律事务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
1、代理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差旅费等);
2、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
八、利益冲突
乙方及律师应当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变更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九、委托事务的完成与合同的有效期限
属于诉讼/仲裁/代理的,委托法律事务以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撤诉、撤销案件、终止诉讼/仲裁/执行等方式结案,或者甲方原因单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时止。
十、合同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师应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及律师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务情形的,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违约和赔偿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律师费用清单》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甲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2、乙方及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他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实际直接损失。
十二、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可以用书面(包括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
十三、不保证与风险提示
乙方及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本法律事务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甲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风险,甲方应尽量予以避免:
1、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要额外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反请求应在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可能不被审理。
2、提供证据应当及时、充分,超过指定的时限提供证据、不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未在指定的时限内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会导致承担法律制裁的后果。
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会导致缺席审理或按自动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处理。
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造成诉讼或仲裁及相关文书被退回也视为已送达。在委托期间,变更联系地点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律师的,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送达通知及代交法律文书等后果。
5、应在裁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否则会丧失上诉权。
6、申请人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7、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会导致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还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争议的解决(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甲乙双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约定:
1、乙方如完成委托事务,或者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撤销委托,律师费不予退还、减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十六、生效条件(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 〕
2、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师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十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甲方): 代表: 代表: 受托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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