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要点提示_文化事业建设费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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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要点提示

拟稿人:朋红霞日期:2013-06-24 字体:【小 大】 浏览次数:3

5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和第51号规定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的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同时,依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规定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

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事广告服务应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广告设计和制作。从事广播影视播映服务的纳税人所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的广告属于广告服务应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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