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跨国公司法律管制的完善_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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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跨国公司法律管制的完善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我国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管制的必要性,剖析现在跨国公司在我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并详谈通过反避税立法来完善法律管制,以期在已取得的成效上逐步完善法律管制。
【关键词】法律管制、反避税法
一、我国对跨国公司法律管制的必要性
跨国公司以巨额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庞大的产销和研发规模、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全球性的经营战略,成为世界经济的核心组织者,推动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跨国公司的规模化、全球化发展向诸多传统制度、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会来我国进行投资,跨国公司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一些也无可避免的负面影响,针对这种情势,我国必须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并采措施对其进行法律管制。
1二、对跨国公司管制存在的缺陷
(一)逃税避税
跨国公司在我国频频利用我国税法的制定漏洞,使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等方法,从事各种逃税避税的行为,如果不对其法律规避的行为进行法律管制,势必影响着我国税收的管理制度。
(二)进行隐性垄断
近年来,一些进入我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利用并购企业、控制国内知名品牌、技术壁垒等手段,进而取得的市场份额,得到熟悉当地市场的经营管理人员,同当地政府建立联系,从而取得政府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待遇,逐渐显现垄断态势,许多国内企业遭到蚕食,如不加以解决,对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民族品牌的建立十分不利。
(三)环境污染转嫁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投资的跨境化,跨国环境侵权也接踵而至,跨国公司利用国际投资、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等投资手段,为了攫取高额利润,降低成1 沈盘中:《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和协调》,《职业技术》,2011年第5期。
本,利用东道国环境法的不健全,开设重污染的工厂等。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进行高危工业生产,对东道国和当地居民的环境造成了侵害。
2跨国公司利用全球经营的模式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跨国设立,从而将污染转嫁到我国3。我国在防范跨国公司污染产业设立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查批准制度,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予批准。但是,这是一种单一的行政审批制度,缺乏具体的审批标准,行政权从中央到地方都可以行使,在实践中,地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过分强调吸引外资而对污染防范采取放任的态度,远远不能起到有效防范跨国公司污染产业设立的作用。
面对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转嫁,如果不尽快采取针对性措施,任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我们这一国际瞩目的世界工厂,有可能成为跨国公司集中转嫁环境污染成本的集中之地。
三、进行反避税立法,完善我国税法以完善法律管制
进行专门性的针对跨国公司反避税的立法工作,而非将其笼统的概括在税法制度中。当然,在进行专门性的反避税工作之前,首先需要立法机构查漏补缺,根据实践案例对目前的税收制度进行完善,从而减少跨国公司利用漏洞的机会逃税避税。其次,客观地说,中国在反避税方面采取的是相对温和的态度。至今为止,还没有正式公布过一家因避税而被查处的跨国公司的名字。4因而,在国内进行专门性的反避税立法是迫在眉睫的。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等发达国家进行的反避税立法,制定防范避税法规,严厉打击和限制避税行为,针对转让定价和利用关联交易制定了较为详细而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在国内税制中相应增加防范避税条款,并适时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严苛的反避税法则和惩罚措施确实可能对外资进入带来不利的影响,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来说,税源流失都不可以听之任之。为了我国税收制度的稳定与跨国公司的管理,现阶段制定专门性的反避税法律和加大惩罚跨国公司逃税避税的力度,还是具有可行性与建设性的。
(一)完善现行税收法律
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立法,是防范避税行为发生的前提。纳税人避税行为自身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为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提供了杨鸣:《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4页。周柯:《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杨鸣:《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4页。
机会,致使避税行为不断发生。因此,需要通过对现行税法进行一系列修改、补充、废除,尽量堵塞税法漏洞以减少避税行为人可乘之机。完善现行税收法律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现行涉外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即《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种不同的税收设置将中国的内资企业和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严格区分开来,实际上造成境内的外国企业受到超国民待遇,其税收地位明显优于国内企业。这种税收设置,为合法避税行为提供了一个很大空间。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将所得税政策予以统一,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征管,为反避税打下良好的基础,从根本上杜绝企业选择不同的所得税政策来规避税负,为内外资企业之间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完善涉外税法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纳税人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发展到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以及“三资”企业并存的多种经济形式。我国随之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法律,但由于我国处在起步较晚的经济形成调整时期,对外资企业的立法还很薄弱、很不健全,尤其目前我国还未制定相应的专门反避税法律条款。加之税收征管手段落后,致使外商投资企业逃税、避税的情况相当严重。因此,健全和完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已成当务之急。其完善方式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制定针对转让定价的核定范围、调整方法及追溯期限等法律措施。第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尽量堵塞内资企业假冒外资企业、老企业假冒新办企业以骗取税收优惠的漏洞。第三,进一步强化外资企业的纳税报告义务和明晰纳税申报项目及其内容。第四,明确规定对涉外税收的检查范围和处罚标准。
3、补充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开展反避税,税务机关除依靠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向纳税人取得资料外,还必须通过税务调查掌握必要的资料。由于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开展税务调查有一定困难,因而可试行在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补充规定“双轨制”来征收管理,即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有偷税记录、避税嫌疑的企业,在实行查帐时,实行相辅的定额征收办法,具体是指核定企业全年各月的最低纳税
额,查帐征收时,超过此限额的按查帐额征收,否则按最低额征收。另外,针对纳税义务人的税务资料收集十分困难,可考虑在实施细则中补充规定设立税务情报收集的专门机构,专门负责国内外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税收信息、资料的收集。此外,还可制定税务情报交换制度的条款,要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如工商、金融、海关、商务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交换有关纳税义务人应缴税额的信息,逐步形成信息网络,便于税务机关核实征收应纳税额。
(二)与国际反避税立法接轨
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了世界经济的主角,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各种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尽统一等方面的因素,跨国公司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自己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从而对许多国家的财政收入、外汇收支平衡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也扰乱了许多国家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各国政府对其监管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为了减少和消除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必须切实加强国际协调和合作,因而我国应与国际反避税立法接轨。实践上我国已与二十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在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实践基础上,我国应参照经合组织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协定范本,制定我国的有关反避税协定范本。该范本可规定为防止跨国纳税义务人从事转让定价等各种形式的避税行为,缔约国的税务机关之间有相互协助的义务,如提供有关关联企业的背景资料,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计算标准,常设机构、办事处的经营状况等。并且缔约国双方在互惠前提下,避税事实发生国可允许对方的税务人员入境进行税务调查,并提供工作便利。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缔约国展开跨区域的多边合作,以联合规制跨越多国的避税行为。
另外,国家之间通过协定建立税收情报联系交换机制。这有利于相关国家及时了解、掌握跨国纳税人缴纳税额或避税的情况,并为有关国家及时采取反避税措施提供信息保证。因而加强反避税的国际协调,就要规范反避税的税收情报交换。
四、践行完善的意义
在看到上述立法成效,取得进步的同时,仔细看来,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我国对跨国公司的具体法律条文并不明确,分散在各个法中,过于零散。司
法,行政机关内部腐败,各种受贿现象屡禁不止。执法司法力度不够,对于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还不够完善。因而,我国对于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势在必行,一方面应当不断的完善现行法律的立法体系,另一方面制定相关的纲领,与国外的其他国家合作监督,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因为其关乎到我国的经济的安全;关乎我国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关乎到我国的政治国家安全。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蔡守秋:《新编环境资源法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
【3】樊静:《中国税制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146页。
【4】周松青:《中国强化对外企反避税措施,税法漏洞将进一步被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