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 公司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评估问题_ipo审查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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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公司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评估问题
背景资料:
IPO 发行人的原控股股东A 和其他股东甲在报告期内将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 公司。B 公司与A 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由于B 公司为香港注册公司,发行人变更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时,未进行审计和评估,按原始投资额作价转让。问题:因股权转让时没有进行审计和评估,仅是转让双方协商定价,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会对发行人IPO 产生一定的影响? 参考意见:
1、会计方面,关注是否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包括合同签署与内部批准、股权付款、工商登记、董事会与章程变更、实际控制权移交等。
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对于不涉及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的股权转让,没有强制要求审计和评估,故若股东协商一致,且履行了公司章程等文件要求的程序,转让公平、合理,未侵害其他股东或相关方的利益,不存在会导致影响企业存续的因素存在,则应无实质性障碍。
若涉及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程序性瑕疵主要体现在两类:一类是转让时未履行评估程序;另一类是协议转让国有产权时,未取得有权部门(多数是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协议转让的批复。解决思路主要包括:有权部门出具补充确认文件或重新履行有关程序,定量或定性分析该瑕疵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未侵害国有股东、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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