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_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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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注销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地、州、市(兵团)司法局提交注销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由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

(二)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登记表》;

2.注销决议或决定(提交终止合伙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

4.注销公告(在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面向社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拟终止执业的公告);

5.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印章及全体律师的执业证原件; 7.承担潜在执业风险的协议或承诺(合伙人、个人所负责人、国资所主管部门分别对应承诺);

8.处理情况报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注销的如是分所,该报告应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注销的如是国资所,该报告应由该所主管机关出具); 9.总所拟被注销的,应对其所设立的分所存废提出处理意见和承诺

二、受理

二、受理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销律师事务所申请事项由地、州、市司法局审查、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至三十条。

四、审核、公告

律师事务所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司

法局提交注销申请材料,由地、州、市司法局审查,审查后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注销的决定。受理机构: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办公电话: 0991-2956455 办理时间:10:00—13:30;16:00—19:00(周六、日休息)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泉街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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