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到底约束谁_详解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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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到底约束谁?
自1996年7月5日江泽民主席发布了第70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后,该法就一直受到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莫过于《拍卖法》到底是约束拍卖企业的,还是约束拍卖行为的。明白事理的人一看就知道,如果《拍卖法》仅仅是约束拍卖企业的,那么共和国主席是不会签发这个主席令的,只要行业主管部门发文就可以了。如果说主席签发了主席令的确只是约束拍卖企业的,那就说明只有拍卖企业才有资格进行拍卖活动,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开展拍卖活动。
早在几年前,党中央、国务院开展反腐倡廉活动,严厉打击腐败,就已经三令五申国家机关必须与经济实体脱钩。此前,有很多国家机关下设经济实体,通过其进行一些既似行政事务、又似经济活动的业务,个别部门甚至将这类实体作为自己的小金库。为了保证国家行政职能的廉洁性,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权力经商。国家行政机关各下属企事业单位纷纷脱钩、改制,正是中央下大力气进行整治的结果。经过这几年的整顿,应该说权力经商的现象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扼止。
《拍卖法》的出台,也是为了规范拍卖这一比较特殊的商业行为,防止行政权力参与经济业务。众所周知,拍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买卖关系,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种方式是最不易形成幕后交易的买卖方式。也正因此,国家公物、法院强制查封的财产、海关罚没物、工商税务部门的罚没物等等的处理都普遍采用拍卖的方式。由于拍卖对于新中国而言是一种比较新的买卖方式,国家一直没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对之进行规定,因此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直没有得到很有效的体现。各国家机关在处?quot;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时也往往没有统一的形式,虽然名为拍卖,实际上与拍卖的本质相去甚远。
《拍卖法》出台后,应当说,虽然法规制订得还不够详细,但已经是有法可依,在一些大的方面已经做了规定。
拍卖行与国家机关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在《拍卖法》约束范围的争论中,引发争议比较大的部门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门。由于《拍卖法》是一个指导性的法规,尚未对拍卖细则做出严格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就对现行《拍卖法》做文章,认为拍卖法只是约束拍卖企业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自行拍卖,而且可以不必受《拍卖法》的约束。国土资源部门强烈要求自行拍卖国有土地,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土地标的金额较大,拍卖佣金相对较多,与其让拍卖行来赚这笔佣金,不如国土资源部门自己赚。由于有这种经济因素包含在内,国土资源部门率先对《拍卖法》的权威提出挑战。其他少数行政机关出于同样的目的,也对《拍卖法》提出挑战。
目前,各地对国有土地拍卖的做法因地而异。有些地方是由拍卖企业来拍卖,有的地方是国土资源部门来拍卖,有的地方则由拍卖企业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拍卖。福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曾发文,提出国有土地的拍卖必须由自己组织。后来,经过拍卖行业主管部门福建省经贸委协调,福建省国土资源管理局发文,提出对于国有土地的拍卖,拍卖行可以拍卖,产权交易中心也可拍卖。引用有关部门领导的一句话:”以后双方还要继续打仗“。闽西个别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活学活用《拍卖法》,既然《拍卖法》上说从事拍卖的是”拍卖人“,那就找一个拍卖师来主槌,就算不违反《拍卖法》了,因此该部门在拍卖国有土地时,就到拍卖行找了一个注册拍卖师,给予辛苦费,让其主槌拍卖。广州市则实行一种比较温和的做法,国土部门与拍卖行合作拍卖。如2000年12月25日,广州市国土局拍卖四个地块,就是通过与某拍卖行合作,由其主槌拍卖。
那么,在国有土地拍卖中,拍卖行与国地资源部门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分工合作的关系。拍卖行负责拍卖的组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委托以及拍卖后需要办理的一系列手续。一个是拍卖人,一个是委托人,角色界定明确。拍卖是一种商业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国家机关,不应插手商业行为,否则不利于廉政建设。此外,拍卖不只是上台敲敲槌子那么简单,作为一种商业行业,每一个标的的拍卖,都可能出现各不相同的复杂情况。有些事情,土地管理部门做不到,而且作为国家机关的身份,也不适宜去做。如果国土资源部门与拍卖行配合得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土地的成交额会比国土资源部门自行拍卖更大。因为,拍卖行才是拍卖行家,在拍卖操作上,不但业务处理得更顺,而且运作成本相对较低;其次,拍卖行本身已经建立起了信息发布渠道,以及客户群。以厦门国际商品拍卖中心为例,该中心每年都要拍卖大量不同面积、金额的土地,已经积累起了丰富的土地拍卖经验,特别是处理了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土地,并培养了一大批专业人员,这些都是国土资源部门所不具备的。如大幸村一地块,评估价7000多万,最早是由外商开发的,办了土地使用证后,就抵押给了国际银行。后来该地块涉及到各方欠款和不同的税收,再次拍卖时碰到了许多具体的问题,有很多问题已经超出了土地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专业。厦门国拍历时一年多,协调各方的关系,把各种问题都解决了,受到了法院的表扬。这些事情,如果由国土资源部门来处理,一方面,它介入商业行业太深,另一方面,很多事情国土资源部门未必能做得好。毕竟,商业活动不是国家机关的本行。
如果说,国土资源部门不愿意把土地交给拍卖行拍卖,是因为拍卖行通过土地拍卖获得了较大金额的佣金。这同样也不能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自行拍卖的理由。佣金本身是商业领域的名词,如果标的金额很大,佣金率完全可以适当降低。如某拍卖行拍卖国有土地,在协议上就把佣金按不同标的金额做了调整:1000万元-5000万元,为2.2%;5000万元-7500万元,为2%;……3亿元以上,为0.8%。这样,国土资源部门与拍卖行双方都能接受,关系就理顺了。如果国土资源部门要自行拍卖,试问,它有什么理由收取佣金?其结果,要么是违规收取佣金,要么是缺乏积极性,影响到国有土地的转让。
《拍卖法》的争议?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由于拍卖行的拍卖是一种纯商业行为,是在竞争中进行的。因此,国土资源部门在委托拍卖行拍卖时,不用担心拍卖行的服务不到位,否则,它就会选择服务更好、实力更强的拍卖行。而如果由国土资源部门拍卖,则每一个地方的拍卖都是一种垄断行为,除了国土资源部门一家,别无分店。垄断一旦出现,受害的一定是广大老百姓,或者经营实体。这样,社会不会接受,纪检部门不会接受,人大不会接受,一旦情况严重,国家就不得不像对待电信垄断一样来进行处理。电信部门还可列入竞争领域,国土资源部门是国家机关,其结果,是国家最后再出台一个文,明令禁止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拍卖活动。当然,目前的事态还没有那么严重。
关于《拍卖法》的争议,本来是不必这么复杂的。以上说了这么多,只是对有意曲解《拍卖法》的有关部门而不得不说的话。实际上,解铃还须系铃人,既然争端出在《拍卖法》,解决争端还得通过《拍卖法》。请诸君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条第一行说?quot;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因此,可以非常明确的说:拍卖法是规范拍卖行为的。只要是拍卖行为,都必须受拍卖法的约束。《拍卖法》第十条又说:“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一个拍卖师,如果不是以拍卖企业的身份出现,他是没有资格主槌的。有些部门自行拍卖,请了一个拍卖师来主槌,算不算遵守《拍卖法》?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得出正确的答案。虽然在对于《拍卖法》的争端中,有关协调部门说“还要继续打仗”,实际上,只要捧出《拍卖法》,这个仗就不必再打了。
再退一步说,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自行拍卖,那么是不是说在拍卖过程中,委托人同时可以是拍卖人?《拍卖法》对此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既然个别部门认为不受《拍卖法》的约束,再详细举出哪一条哪一款也就没有太大的必要。只不过这其中的问题势必引起人大、纪检等部门的高度重视。此次争端,本质上更暴露出一个很严重的倾向,即有些部门还认为中国是“人治”国家,不是“法治”国家。法律该由谁来解释?如果国土资源部门说有权解释《拍卖法》,那它是不是也有权解释《合同法》、《公司法》……。别的部门也可以如法炮制,按自己的意愿解释《拍卖法》、《合同法》、《公司法》……。这样,问题的性质已经不仅仅是地区分割、部门分割,或者行政垄断,而是“法律分割”、“一法多律”了。对于一些法律的争议及解释,就变成了哪个部门权力大,哪个部门就能够说了算。这种现象一旦蔓延,不仅企业没了活路,连老百姓也没了活路。此前所举的福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出了文,后来经省经贸委协调,省土地管理部门又出了个文,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法律不能讨价还价,一旦颁布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要说哪个国家机关可以不遵守,连国家主席都得遵守。
《拍卖法》的争端所反映出的问题,如果只把它看作一个简单的争端,那只能说明中国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缺失?quot;权大于法"一旦成了惯例,那么中国不要说廉政建设必将失败,连国家的法制建设都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