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烟花爆竹安全距离_烟花爆竹仓库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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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设置安全距离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10561-2009)和《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包含固定网点和临时搭建的销售大棚)的规划设置。
第三条距离油气罐、站等甲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70米以上。
第四条距离重要的大型图书馆、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50米以上。
第五条距离长途客运总站围墙50米以上,距离公交电气车总站围墙30米以上。
第六条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筑物40米以上;距离残障人员康复院所、养老院、医院(含二级和三级)建筑物20米以上。
第七条距离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70米以上;距离220KV以下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架空输电线路40米以上;距离220KV以下、35KV以上(含35KV)架空输电线路35米以上。
第八条距离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150米以上。
第九条距离重要军事设施围墙20米以上。
第十条距离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重要的通信和指挥调度建筑物、大型金融机构办公楼、省部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物50米以上。
第十一条居民小区门口的零售网点不得影响居民进出小区。
第十二条临时搭建的销售大棚不得占压非机动车道、盲道,不得占压燃气、通信、下水的操作井口。
第十三条距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30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