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的可持续分析_新农保实施现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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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的可持续分析
一、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不同:
第一,基本原则不同。老农保坚持基金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仅给予政策扶持,主张由点到面、逐步发展。而新农保制度则明确要求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实现广覆盖。第二,基金筹集上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措施,改变了老农保“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筹资方式。新农保明确了政府在该制度中的筹资责任,改变了老农保制度中政府不承担筹资责任的做法,其更符合社会保障原则。
第三,基金管理方式不同。新保设立基金财政专户,采取基金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比老农保基金管理更加科学化。新农保有关管理人员开支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而老农保管理开支则从农保基金中抽取。
第四,农保基金“出口”补贴机制不同。新农保制度设立基础养老金,明确了政府在农保基金“出口”对参保农民的财政补助责任,而老农保没有“出口”补贴机制。同时,在新农保制度中,中央政府根据我国地区间的差异,对中西部地区按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东部地区给予50%补助,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基本制度统一的前提下结合各地不同情况实现了一定的差异化,体现了新农保制度的适度弹性原则。
第五,配套衔接机制不同。新农保制度衔接措施更具体、全面。该制度涉及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优抚政策等制度政策的合理配套与衔接工作。
二、新农保制度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愿原则对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水平的影响
(二)地方政府在新农保制度中的财政支持问题
(三)依靠集体补助的目标较难实现
(四)保障水平较低,参保农民的福利水平很难提高
(五)农保机构管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六)新农保制度与其他制度间的衔接问题
三、改进和完善新农保制度的思路
(一)新农保政策的推广要因地制宜 各级政府要吸取老农保的教训,政策不易推广过快。对于江苏省泰州市这样东部中等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尚且不能支撑快速推广新农保,其他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地区更应审慎推进,逐步实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新农保推行过程中要做到各司其职,权利和义务对等,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各职能部门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严格资金运转,切实做到补贴发放到位,从而推动新农保的顺利开展。
(二)新农保工作应作为一项政府长期的重点工作来抓
首先,不能将新农保工作简单归于目前政府部门的某一科室,而应该独立出来,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新农保办事机构及相应工作人员。由于专职协管员的特殊作用,需要专门的时间和一定的知识水平,最好能把其工资待遇提高到每月1000元左右。第二,应当增加农保事业的财政投入。目前农保事业在乡镇财政支出中得不到足够重视,一方面,乡镇财政收入不高。对于乡镇财政来说,除了新农保,还要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低保、五保、新农村建设配套以及发展资金等,财政资金非常紧张。另一方面,农保事业是一项长期工程,见效较慢。政府要转变政绩观,加大对新农保的支持,这是新农保制度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作为新农保的有效补充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农村“三无”老人、空巢老人和独居老人提供日常生活料理、康复护理服务、卫生保健服务、精神慰藉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事业。在应对农村老龄化问题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对解决农村社会养老问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居家养老服务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少资金,居家养老服务的启动、组织宣传活动、志愿者服务等都需要资金支持,而没有经费使得这项工作开展困难;与养老院集中服务相比,分散服务更难一些;没有稳定的工作机制,使得服务的持续性没有保证;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缺少服务场所;缺少老年娱乐设备等等。如何使养老服务进一步组织化、制度化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四)加强各种社会保障制度间的转移衔接机制建设 首先,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时期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着力点,农保制度与城市养老保险制度间还有很大的差异,如何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城乡人口流动中的养老保险转移续接问题也将成为目前新农保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针对这一问题,一些试点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城保与农保之间的转移续接问题。规定在其辖区之内的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互转,凡具有本市户籍,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主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镇(区)政府主办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但其具体的衔接转移办法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其次,如何使已参加老农保的农民通过一套合理的折算标准,获得合理的补偿,与新农保制度实现顺利衔接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新农保政策与低保制度、五保户制度的衔接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五)不断创新农保基金管理方式,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 已有的研究指出,我国农民已经具备了缴纳新农保费用的能力,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加入,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激励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但有关研究却表明,即使有了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适龄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仍然有待提高。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农民收入的多用途性与保费缺乏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农保证质押贷款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农民的参保意愿和参保率。
(六)新农保制度的立法问题
老农保制度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新农保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发展面临不确定性。因此,要加快新农保的立法进程,使得农民与政府间建立起长期的契约关系,保证农村新型社会养老制度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