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产品认证标志应如何使用_节水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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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产品认证标志应如何使用?

[发布日期: 2007-06-12 ]本文已被浏览过 1001 次

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企业必须按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正确、规范的使用节水认证标志。其中包括:

(1)通过认证的产品必须在产品适当的外观明示认证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及认证机构的市场监督。

(2)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统一制作,企业应事先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标志使用方案申报表》和《标志领用申请表》。

(3)企业还可以自愿将认证标志直接印刷于获证产品的产品外包装物、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等,同时报认证备案。

(4)直接印刷于产品外包装物、产品名牌、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等上的认证标志,其图案、尺寸及颜色必须符合《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3号令)的规定,尺寸准确,不变形。

(5)企业应建立认证标志保管、分发和使用制度,每年定期向认证机构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水利设备网)

节水产品认证和节水标志,目前我国采用自愿性原则!节水认证|节水标志|节水标志认证

节水产品认证

为了加强节水工作,加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实施力度,规范和整顿节水产品市场秩序,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在建设部、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节水产品认证工作于10月22日正式启动。第一批节水认证产品有水嘴、坐便器、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产品。这四类产品认证,将采用建设部2002年6月3日发布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性行业标准,并作为强制 性标准实施推广工作的一部分。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条件

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符合ISO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或等同采用ISO9002—1994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的补充要求。

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

产品规定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质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产品依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产品节能性能符合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能效标准或制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组成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ECP”)两部分组成。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CECP是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节能产品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行政挂靠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标准研究中心。

节能产品认证的程序

资料准备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4)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制造厂质量手册;

9)需要时,CECP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受理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ECP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ECP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ECP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质量体系审核

依据GB/T1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能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产品检验

检查部和检验机构在收到办公室下发的《节能产品认证任务书》后,按照CECP/P09-1999《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和CECP/P10-1999《节能产品认证检验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审核和检验工作。检验合格,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颁发证书

什么是中国节能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与程序,经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节能

要求的活动。我国的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和指导,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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