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在押人员规范条文稿_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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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在押人员规范
第一章 律师会见相关依据
第一条 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在押人员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和规定。
第二章 律师会见的目的和实务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目的是通过向其了解案情,听取其辩解和意见以及向其本人核对案件定罪、量刑事实来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并且通过向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来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内容:
(一)向在押人员了解案件情况;
(二)向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第四条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内容:
(一)向在押人员核实案件事实,并针对案件中的疑点问题进行重点发问;
(二)向在押人员依法核实其年龄、身份;
(三)向在押人员依法核实其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其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实施完毕,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四)向在押人员依法核实其是否系初犯;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态度;是否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作案后有无积极实施悔罪行为等。
第五条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内容:
(一)告知在押人员开庭程序;
(二)对有疑点的案件情节再次进行核实;
(三)着重强调在押人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三章 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在押人员的要求
第六条 律师每一次会见在押人员应该制作会见笔录。第七条 律师不得教唆、帮助在押人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翻供、串供。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不得向其做有关案件办理结果的任何形式的承诺。
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
(一)不得让在押人员借用通讯工具;
(二)不得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
(三)不得为在押人员传递食物、饮品;
(四)不得为在押人员传递药品;
(五)不得为在押人员传递香烟;
(六)不得为在押人员传递其他物品;
(七)律师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会见场所;
(八)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之前应向办案单位递交辩护手续,建立工作关系。
第十条 律师到外地会见在押人员须两人;
第十一条 为不影响办案机关工作,并根据律师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每一个刑事诉讼阶段,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三次。三次以后如委托人提出会见要求,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理由。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201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