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在押人员规范条文稿_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函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在押人员规范条文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函”。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在押人员规范

第一章 律师会见相关依据

第一条 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在押人员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和规定。

第二章 律师会见的目的和实务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目的是通过向其了解案情,听取其辩解和意见以及向其本人核对案件定罪、量刑事实来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并且通过向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来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内容:

(一)向在押人员了解案件情况;

(二)向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第四条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内容:

(一)向在押人员核实案件事实,并针对案件中的疑点问题进行重点发问;

(二)向在押人员依法核实其年龄、身份;

(三)向在押人员依法核实其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其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实施完毕,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四)向在押人员依法核实其是否系初犯;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态度;是否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作案后有无积极实施悔罪行为等。

第五条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内容:

(一)告知在押人员开庭程序;

(二)对有疑点的案件情节再次进行核实;

(三)着重强调在押人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三章 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在押人员的要求

第六条 律师每一次会见在押人员应该制作会见笔录。第七条 律师不得教唆、帮助在押人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翻供、串供。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不得向其做有关案件办理结果的任何形式的承诺。

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

(一)不得让在押人员借用通讯工具;

(二)不得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

(三)不得为在押人员传递食物、饮品;

(四)不得为在押人员传递药品;

(五)不得为在押人员传递香烟;

(六)不得为在押人员传递其他物品;

(七)律师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会见场所;

(八)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之前应向办案单位递交辩护手续,建立工作关系。

第十条 律师到外地会见在押人员须两人;

第十一条 为不影响办案机关工作,并根据律师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每一个刑事诉讼阶段,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三次。三次以后如委托人提出会见要求,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理由。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2013年8月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在押人员规范条文稿.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在押人员规范条文稿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函 刑事案件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函 刑事案件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