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及保障_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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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及保障
目 录
1996年5月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律师法》将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强调律师为社会提供服务。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时把律师的社会性改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新《律师法》的颁布提高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为律师人身权利和工作权利提供了保障条件。
1.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指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辩护的权利依法应当保障。这不仅明确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依据。1.2.1辩护律师的诉讼法律地位
我国辩护律师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有着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辩护律师诉讼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既针对于控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也针对于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从诉讼职能分担的原理来看,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着辩护职能上的内部关系,而与控诉方和审判方存在着外部关系。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律师受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其目的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但辩护律师是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其辩护活动原则上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辩护律师依据法律的授权查阅案卷、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与通信、调查访问、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是根据他对案情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的,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支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和要求,辩护律师应充分听取并予以考虑。如果委托人不同意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解除委托,另行委托辩护人。因此说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辩护法律关系的独立主体。
1.2.2律师在公诉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的法律地位
律师在公诉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准确在讲是指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律师代理。律师接受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委托的授权范围内,以被害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人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时间是从案件审查移送之日起。
代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是基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具有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并且以被害人的名义参与诉讼,目的在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过,代理律师并非完全依附于被代理人,而是具有一定的独立地位的。
在公诉案件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都行使控诉职能,在法庭上都属于控诉一方。尽管公诉人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在控诉被告,但是无论在法律地位还是诉讼权利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公诉人行使的公诉权,对被告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是为了被害人的利益,还代表着国家利益。而代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说,律师在公诉案件的代理中,具有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一定的独立性。1.2.3律师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法律地位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委托的授权范围内,以自诉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3日以内,应当通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参加诉讼是基于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具有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代理律师是作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目的在于保障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说,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应具有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1.2.4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其受权范围内,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都可能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根据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又可以分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律师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律师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其受权的范围内,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名义参与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主要来自于原告人的授权。代理律师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代替原告人行使诉讼权利。此外,代理律师还享有律师法中规定的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在许多情况下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就是同一个人,只是因为诉讼的属性不同,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有所不同。不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聘请的律师可以同时作为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同时享有两者的诉讼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委托,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其受权的范围内,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是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名义参与诉讼的诉讼参与人。
在通常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是刑事被告人,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其他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也是基于被告人的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在法庭审理中,可以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代理律师可以代被告人行使上述权利。此外,代理律师同样享有律师法规定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律师的法律地位,无论是担任原告人还是担任被告人的代理人,其代理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具有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1.3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或者难以亲自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活动,而由代理人在一定权限内进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民事诉讼法定代理是指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其诉讼地位是由其代理权限和律师本身特性决定的。第一,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及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直接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律师只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代理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其代理意见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必须在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代为和解、变更、承认、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应征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并且不得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背。而且,在代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代理律师不满意的,有权拒绝代理律师为其继续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代理人。因此,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而只是从属于当事人一方的诉讼参与人。第二,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尽管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既要受到代理权限范围的严格限制,又要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但代理律师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就实施诉讼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可以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而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并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对于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并不是当事人的代言人。
二、律师的保障研究
律师的保障,可分为两类:人身权利的保障和工作权利的保障。人身权利是指律师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人身权与人格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其内容包括律师执业不受打击迫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刑事辩护中的言论豁免;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等;工作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时,包括代理诉讼与非诉讼事务时拥有的权利。我国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当中也规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开展辩护或者代理活动时所享有的一系列具体权利。
2.1律师人身权的保障
2.1.1人身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