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综合医疗保险_农民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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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综合保险保障包括两部分:
1、住院(无门诊)
起付线——住院支付限额
报销85% 住院支付限额——大额封顶
报销80% 包含门特 12种重大疾病
2、工伤
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交费方式:
工资的2%
工资标准:1425——8280(2010年标准)1425*2%=28.5(2009年最低标准1260)1260*2%=25.2
三、按最新政策:参加农民工综合保险保障半年要按职工交纳社保(2010年11月18号每日新报)
交费基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
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425元和8380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3810元。按此标准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3810元与1525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0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525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425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000元。
(四)困难企业及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1425元。
(五)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维持6元标准不变。
(六)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2793元。
(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93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人均筹资标准为969元。
(二)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2880元。
三、大额医疗救助筹资标准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筹资标准分别为200元和300元。对领取社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2010年1-4月份分别按80元、80元、80元和60元的标准扣缴大额医疗救助费。
四、农籍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农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280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10600元。
五、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补缴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010年度内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暂只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
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补缴当年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本金及保值费用。2010年度,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值额的60%计算。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实行。
交费比例:
工伤保险解读
近来有很多市民来电咨询,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缴费基数、比例是多少?职工个人用不用缴费?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天津市社保中心,针对这些问题请有关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本市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先行缴纳工伤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自2006年9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8年7月起,凡已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订立劳动协议的在职职工(含下岗人员、内退人员),可由新单位同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8年9月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可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费率为2%。其中,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各1%确定。
同时,针对行业特点,本市还出台两项工伤保险参保新政策。一是,自2008年1月10日起,本市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可为建设项目所属农民工缴纳建筑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二是,自2008年6月起,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本市各类商店、超市、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维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定员定额”方式,为全部从业人员(含下岗职工、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业单位,也可参照此方式为单位所属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为1260元);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2009年度最高缴费基数为7800元)。
问:如何申报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申报、统一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申报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结算日前按照核定的缴费方式办理缴费结算。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问:参保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保险保障: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农民工本人工资报酬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五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行综合费率制度,具体标准为2%。综合费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征收的综合保险费,按照1∶1的比例分别计入工伤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项下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计入比例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农民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费用,分别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其坐落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农民工应当自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保后的当月起,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农民工本人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3〕220号)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当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3.5%的费率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可以转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3号)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可以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90号)的规定,为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员定额”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继续按原办法参保,也可以转按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参加农民工保险半年以上要参加职工社保:
天津:农民工参加综合险半年以上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2010-11-18 17:01:09 来源:每日新报
[提要] 简要内容:天津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简要内容:天津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8日电:天津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凡已先行为农民工参加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城镇企业,也应为其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今后农民工在津打工参加综合险半年以上都要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工上养老保险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果离开天津,到别的地方打工保险能不能跟着走?为此,记者专访了市社保中心有关人员,市社保中心明确表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离开天津到别地方打工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走。
天津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民工只要在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无论流动到哪个地区就业参保,即使中间有中断,缴费年限都可以相加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如果不再返回城镇就业,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在城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基数是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记者 李茜 通讯员 曲颖)来源:每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