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_浙江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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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管理,确保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受市财政局委托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对受委托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审价机构实行记分管理,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审价机构进行奖惩。

第二章 审核行为规范

第四条 审价机构应当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和健全内部三级复核制度,保证项目的审核质量。

第五条 审价机构确定审核人员时,必须根据审核业务专业特点选派具有相应审核资格和能力的优秀专业审核人员。

审核人员应属该审价机构正式工作人员。对个别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外聘专业审核人员的,应事先报告市财政局同意。

第六条 审核人员应恪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审核原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统一表式见附表三):

(一)要求补充审核资料;

(二)现场踏勘;

(三)审核内容核对;

(四)召开审核会议;

(五)定案前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审价机构与有关单位就审核内容进行核对时,应做好核对记录单,并要求核对人员出具单位授权书(统一表式见附表四、五)。

第十六条 审价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具体时间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审价机构应及时编制和提交审核报告。在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前,须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

编制审核报告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准确反映项目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不得瞒报、漏报;

2、对项目核减(增)金额应作说明和分析;

3、审价机构在审核意见方面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增列意见段加以说明。

第十八条 审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审核业务工作档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地对审核档案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审核档案资料应包括:审核委托文件、审核工作计划和方案、审核资料、工程量计算底稿、审核联系函、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相关资料并列入审核范围;

4、审价机构未按规定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审核工作;

5、在工程造价定案前,未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听取意见和接受指导便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6、建设单位不配合,审价机构未及时反馈;

7、审价机构审核初稿质量粗糙。

第二十六条 审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10分:

1、审价机构使用经市财政局认定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核的审核人员;

2、审价机构接受的须现场踏勘的审核业务,未踏勘核实;

3、经市财政局抽审,审价机构的审定工程造价差错率(差错率指工程造价差错净额与审价机构审定金额的比例,下同)在1%-3%(含1%)之间。

第二十七条 审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20分:

1、经市财政局抽审,审价机构的审定工程造价差错率超过3%(含3%);

2、审价机构或审核人员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串通,提供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经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视情节酌情记1-10分。

第二十九条 每一公历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经奖惩后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十条 审价机构同一审核违规行为,适用不同记分分值时,取分值最高者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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