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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保证仓库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促进生产发展,保障义乌顾客、商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城范围内所有仓库的租赁商户及仓库工作、管理人员,所属各商户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度相应细则。
三、管理规定
1、仓库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2、库房只能存放商铺经营的商品或与其经营相关的物品,其他物品一律不能存放。
3、仓库周围及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4、仓库内部及周围严禁烟火。动用明火须经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
5、、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架,货架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1﹒2米以便于人员通行。
6、不得在库区内进行加工、分装、试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情况进行,事先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护,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库房应配置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摆放于玻璃门右侧显眼位置便于取用,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及杂物,商店和工作人员应当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8、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9、库房内不得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得使用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物品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10、库房内一律不得安装电器设备。如需安装电器设备,应当向工程部申请并经安全部主任审批,方可由正式的电工进行安装。
11、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
12、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
13、库内物品不得堆积太高,应当按照库内安全容量进行摆放。
14、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安装通风设备。
15、未经管理公司同意,不得自行出租或转让其仓库。如另行出租、转让,需经管理公司按正规手续办理更名、过户后方能使用。
四、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人员及存放货物的商户,应当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品的性质、保管方法及注意事项,并正确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2、仓库承租人应当向仓库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使用、管理知识的培训。
3、进入仓库时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决不允许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
4、仓库的照明系统需按时联系有关部门作好技术检查、检修工作,以免失效。
5、库房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严禁圈点、埋压及挪用。
6、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仓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异状发生等,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仓库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在离开库房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并切断电源。
8、携带的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如需进入须经仓库管理员批准,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
五、罚则
1、违反本规定在仓库抽烟或动用明火的,处500元至1000的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及损失大小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管理公司有权即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的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即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使用仓库的经营铺户因不当使用仓库或违反本规定,造成商场或其他商铺或第三人损失的,经营铺户应当对该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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