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党员权利程序_党员恢复程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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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一、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留党察看期间,却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二、程序:

1、处分期满后30日内,由基层党委(纪委)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和其所在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2、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

3、所在支部根据本人申请找本单位或延伸机构的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做一定记录),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同时对拟恢复其党员权利事项在其单位(支部)进行公示7天,接受党员群众反映和举报。

4、公示期满,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以恢复党员权利,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会议记录),形成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上级党委。

5、上级党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

三、需形成的材料(放入受处分档案):

1、本人申请;

2、党支部考察记录及书面考察鉴定材料;

3、支部讨论会议记录(决定);

4、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请示;

5、上级党组织批复(发本人及所在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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