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_烟台市牟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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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有序合理建设和安全运行,逐步将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管理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施工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边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道路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以及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四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服从城市规划,服从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并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和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以及工业等道路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各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道路、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规划时,项目法人应同时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地下管线规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的主要道路、重要地段内以及需按规划控制的区域,各类管线(电力10KV以下包括10KV)均应敷设地下,不得架空敷设。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需持有关文件(包括管线工程规划申请表、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等资料)和初步设计方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审查后,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持管线工程设计图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持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设计图、道路挖掘申请、施工方案以及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到城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需要挖掘机动车道,影响道路交通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城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道路挖掘许可证》,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管线施工单位在道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向城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和期限作业,建设现场需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护栏,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夜间应在建设现场周围安装红灯以示警戒。待埋设的管线材料和挖掘的物料应按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如遇到测量标志、管线、文物古迹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测量单位应按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跟踪测量。管沟恢复按规定夯实压平,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程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在5日内向城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放、验线记录表;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地上安全标志图;
(三)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提交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城管部门在接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规划、城建档案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综合验收,管线单位应将验收资料同时报送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在地上设置管线安全标志;原有地下管线工程没有地上安全标志的,应及时补设。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的,城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应当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必须确保地下管线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城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加强道路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确保道路地下管线按照要求及时敷设。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挖掘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规划、城管等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第二十二条 各类管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规划建设程序办理。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推行水、电、路、气、暖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避免重复挖掘,节约建设费用。
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敷设综合管廊(管沟)的地段,不再审批弱电等单项管线。
第二十三条 城管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等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改造、维修地下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改造维修完工后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城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规划、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技术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施工、采取安全措施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安全全面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的执法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报送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城管部门通知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以前已敷设的管线,各管线建设单位要限期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度假区、沁水韩国工业园、台湾工业园的地下管线管理,由各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