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条款_建设工程施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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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优先次序出现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本合同协议书及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签订的补充协议
2、承包人承诺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经武定县建设工程定额站审定备案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文件 6.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 汉语 外,不允许使用其他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财建[2004]369号文、《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等国家及云南省颁布的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缺项参照国家、省、市(县)相关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质量验收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双方约定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或相近规范执行。
4、图纸
4.l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0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三套,需要增加图纸,由承包人自费复印。施工图在使用过程中,承包人应保管好所提供的施工图。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等实施控制和监理。对隐蔽工程及施工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对施工环境进行协调、管理和处理。对工程量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其余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
总监理工程师应先取得业主专门批准的职权:详见监理管理办法。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质量和现场签证进行确认。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承包人承诺的项目部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有特殊原因相关人员不能就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人员更换,如私自更换人员,发包人有权进行壹万至壹拾万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发包人或监理方发现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相关人员,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具备。(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定后7天内提交。(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七天内。(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发包人、设计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并出具书面报告。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以发包方的书面要求为准。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第8.1(8)条。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按现场具体情况双方协商。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承包人应按工程设计工艺,组建项目管理部,并按投标承若配备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及总工程技术负责人。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细则规定每月25日定期向监理工程师及工程师提交行之有效的带时间节点的方格网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质量安全报表)等工程管理资料。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办公室一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遵守武定县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此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相关费用。(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发包人承担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的除外)。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八十二号《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施工完成任务后做到人场清,现场布置,机械材料堆放等问题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并按环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避免防止扬尘废水废渣污染;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做到料净场清;承包人车辆经过的路面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扬尘;弃土场的选址须经发包人同意;以上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按承包人投标文件有关部分承诺执行,并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文明设施管理的通告》,并承担因违反规定所造成的自身损失及罚款。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在工程款中扣除。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三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经发包人和监理方批准后实施,并在当月25日前完成并提供次月施工进度计划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三日内。逾期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同10.1条。
10.3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及整改措施费用。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预定的 年 月 日竣工时间,发包人及承包人应共同努力按期完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且只是局部工程受影响,承包人应考虑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而不应考虑推迟工期,发包人应严格审核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工期,督促落实。
13.2施工过程中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要求。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若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扣罚合同价款的1%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存在不可修补的缺陷,发包人将对缺陷进行综合评价,并折合成相应的费用,此费用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的赔偿金额。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序和影响安全的部位必须验收,其它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执行。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2号文《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国家、地方规定,若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安全防护
21.1 本工程现场使用的护栏为临时防护墙,严禁负重及增加侧压力。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21.2 承包人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人员应按有关要求购买建设工程人身险,并复印提交监理工程师。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1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工程量清单完全费用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以中标人成交综合单价为准,总价为暂定的合同价,最终以审计确认的为准。)23.1.2合同结算价: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内各项工程验收后,由乙方编制工程决算书,预算编制执行现行的相关定额、收费标准。双方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在不同的单项工程合同中具体协商确定定额及标准,执行现行相关定额双方不得随意上浮或下调。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级市造价部门发布的同期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格执行,没有发布的材料价格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由甲方会同设计、监理、乙方共同签证认可,进入工程决算。
23.1.2.1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审计审定确认的为准)×成交综合单价(确定原则按23.1.3.1)。
23.1.2.2包括履约过程中按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而发生的金额。23.1.3本项目合同履行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具体为:
23.1.3.1综合单价的确定:发包人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计价标准执行“云建标[2009]74号文”等现行有关配套计价文件及本协议书所列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相关图审公司审核通过的施工图为依据,编制拦标价,经过武定县定额站审定后作为项目的拦标控制价,由投标人按招标投标法进行投标,确定中标人,以中标人成交综合单价为准。
23.1.3.2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认定后的数量进行计量结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确认的方法及依据详见本合同第23.1.3.3条款。
23.1.3.3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但清单计价表中细目特征描述的计量规则除外、《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云南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单价的通知》(云建标[2011]452号文)、云建标【2011】45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的通知》、《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云建标[2005]5号《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等相关配套计价文件的规定现行有关配套计价文件。
23.1.3.4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材料价格参考武定县《建设工程价格指导》(投标前一期)进行编制,武定县《建设工程价格指导》(投标前一期)没有的材料价格参考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投标前一期),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价格指导》(投标前一期)没有的材料价格参考云南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投标前一期),云南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投标前一期)也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承包人、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参考市场价格共同确定后认可。人工费单价按最新文件取定。
23.1.3.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有:
1、包括实施本工程过程中的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以及施工现场所采取的主体工程及定额范围内的措施费用等风险。
2、包括完成合同工程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费、模板、脚手架、支撑、其他措施费用)、汽(柴)油及电价补差费、半成品材料运输、质检(检测)、措施、安装、缺陷修复、废弃物处置、管线保护、周边建筑物保护、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完成该项目工程细目的全部费用。
3、政策性调整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执行。
23.1.3.6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不予考虑。
23.1.3.7双方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执行云建标【2008】201号文。23.1.3.8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⑴主要材料涨价、跌价超过10%以上的,超出部分的材料价差按以下方式据实调整: A、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沥青混凝土、柴油等,其他主要材料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明确的,未明确的材料将不予调整。
B、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取定:以成交材料价格为合同基准价,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价的差额,结算时只调整材料价差。
合同材料基准价指:武定县《建设工程价格指导》(投标前一期)进行编制,武定县《建设工程价格指导》(投标前一期)没有的材料价格参考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投标前一期),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价格指导》(投标前一期)没有的材料价格参考云南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投标前一期),云南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投标前一期)也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承包人、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参考市场价格共同确定后认可。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已完工程量的材料定额消耗量×当期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已完工程量的材料定额消耗总用量 C、结算时,材料价差的税金相应计取。
⑵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变化的,或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引起综合单价变化的,只调整综合单价内变化项目。(例如:C25混凝土路面,设计变更为C30混凝土路面时,只能将原合同C25混凝土路面综合单价中C25商品混凝土单价更换为C30商品混凝土单价,综合单价内其他项目不予调整。)
⑶承包范围内工程量清单未列项目或承包范围外新增工程引起新增综合单价的,或现场签证引起新增综合单价的,计价原则如下:
A、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新增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B、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结合本合同有关约定,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作相应调整;
C、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或类似子目的,可按照由承包人提出,监理工程师、造价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以经监理工程师、造价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审定的固定单价及工程量进行中期支付,并按下列条款执行无适用于或类似子目的新增单价。
D、新增项目结算价=以上A、B、C三种情况所确定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⑷现场签证按承包方、监理方、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代表四方共同签认确定。23.1.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所采用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档次等技术参数应不低于设计施工图纸、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要求。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降低所采用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档次等技术参数,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项。23.1.5合同范围内,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如果确需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才能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如果承包人转包和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谈判时确定)。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合同谈判时确定)。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乙方每月25日将完成的工程量上报工程计量,甲方在次月5日前按乙方完成工作量不低于3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剩余的工程出资款在项目完工后由甲方分2年支付乙方,交工验收后1年内支付到工程总价款的70%~75%,交工验收后第2年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尾款。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编制工程决算报甲方,甲方委托具有法定审核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决算审核,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依据。
由乙方出资的建安工程款的50%,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起点为每月工程量清单认定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中间日,利息支付时间与工程款同时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本工程所使用的水泥由发包人采用甲供方式进行供应。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验收:由发包人委托的供应商、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按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进行质量及数量验收。由施工方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进行检验,如所供材料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由供货方承担责任。
27.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
(1)价格:按发包人提供的水泥单价作为结算单价。
(2)结算数量:按经审计单位审定的数量(含施工图纸部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定额损耗)进行结算。进入工地的材料必须用于本合同,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及挪作它用,如所供材料数量超出审定数量(含施工图纸部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定额损耗)的超出部分按施工期间《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的最高价且不低于发包人采购价进行赔偿(当《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的最高价低于发包人采购价时按发包人采购价计算)。
(4)甲供材料按招标时暂定价及核定工程量计算总价。
(5)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水泥的进场卸货、保管、检验、试验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7.3 计划安排:
27.3.1承包人须每月20日前提交下月甲供材的使用计划(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使用时间、供货地点等),并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核单位进行确认,误差控制在5 %以内。发包人按承包人所报计划日期将甲供材运至指定的存储仓库(仓储总量不超过施工图纸工程总量)。
27.3.2 由于承包方提供的计划不准造成的工期、质量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相关责任。27.4 甲供材价款从当期计量发包人自有的30%中扣除。最终支付工程款时需扣减出甲供材料费未扣部分、相应甲供材料费的税金及超领用量的罚款。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原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并经监理验收后方可使用。对钢材、商品混凝土、管材等大宗材料和建材制品,承包人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书、质量证书和产品材料清单,如需检测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监理方看样,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以书面形式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工程师清点。若进口整件产品需提供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完税证明。需发包人、监理方看样确认的材料,承包人需及时送样确认。
28.2对不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或未经发包人、监理方看样确认的,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应按清单细目特征规定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进行采购,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
28.4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及设计单位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承包人所采购的主材、设备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工程师现场验收。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项目以设计院出具并经发包人、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其它变更项目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现场共同签证为准。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其余执行“通用条款”第29条的规定。
30、其他变更
30.1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会同设计单位等认定及承包人、监理方共同签订为准,未经同意擅自更改和换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并责令改正,工期不顺延,且对承包人处以1000-5000元/项*次的处罚。
30.2现场变更签证由承包人填写,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核准和签字、并由发包人审核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九、交、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300-200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及现行相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一次验收合格,否则按合同约定处罚。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发包方提供一式捌份(含电子文档三份)完整的、经核验签证后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需达到档案管理部门的入档要求,竣工资料编制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1)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后,由承包人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由监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在三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通知,监理方接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经政府相关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后,并按档案管理部门的入档要求归档完毕。扣除审计单位审定金额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按约定支付。
按双方认定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进行结算,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成交综合单价(或新增综合单价),包括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而发生的金额。其余执行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的规定。
34、质量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7.1执行,其余执行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的规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6.4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3.3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按合同价的1‰支付违约金外,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 元/天加收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或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偿付误期违约金。在工程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保修,不负责保修的,相应比例保修金将不予退还。其它按“通用条款”第34条的规定执行。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对原有建筑物、生产设施、道路等的破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并负责修复。
(2)因承包方原因终止本工程合同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除了承担发包方的损失外,还需接受合同金额10%的违约罚金。
(3)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绿化等的破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并负责修复。
36、索赔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有资质的劳务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报审。
39、不可抗力
39.l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条的规定执行。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3)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第三方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发包人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承包人自报保费及发包人自主询价最低者为保险合同费率办理;第三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赔偿限额,但事故次数不限。承包人的保险应向发包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其条款应由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保险单据和保险费收据的副本,并在开工前向工程师递交上述两项副本各一份。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及金额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44、合同解除
44.8 如果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资质、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以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副本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47、补充条款
47.1 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期限:按国务院第279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47.2 保修金:保修金的金额为本项目经审计审定建安工程费的5%。
47.3承包人涉及办理本工程的一切财务往来手续的业务人员,必须持有承包人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在开工前由承包人递交发包人一份原件。
47.4在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不严格履行本合同,发包方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签定的合同,并另选择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7.5民工工资发放要求: 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及保证措施。
47.6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文规定执行的同时,承包人还必须全面考虑并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安全防护工作,做好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切实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现场人员及周边行人安全;保证施工现场设施和电力线路的安全;保证本工程无大小安全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中,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周围设施损坏及人员伤亡,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7.7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内,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由发包人代扣代缴;税金上缴工程所在地税务局。
47.8双方承诺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发包人按管理部门要求委托的稽查和审计,并按最终审定的处理结果结算支付。
第三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武定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 禄金工业园区一期核心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质量保修范围:施工合同包括的全部工程。
2、质量保修内容:承包人对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负责修复;对国家规定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㈠ ㈡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㈠路基基础和路面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路灯电气系统、设备安装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在国家规定的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各单项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缺陷责任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以工程结算*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武定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