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如何索赔_农民工工伤应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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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农民工工伤该怎么处理
在工地上总会出现这样一种普遍现象:施工单位、包工头、农民工三个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包工头可能有多个,因此会出现层层转包。一旦出现事故,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责任如何承担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本律师结合最近处理的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发生事故农民工的损伤应认定为工伤,不应按雇佣关系来处理。依据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现实生活中,有的大包工头为规避法律责任会自己成立一个劳务企业或劳务个体工商户,以此来证明自己具备使用劳务的法定条件。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当然要对其员工的工伤负责任;大包工头若无劳务资质,则由施工单位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本律师(山西隆诚律师事务刘律师)不主张按雇佣关系来处理,因雇佣论过错而工伤不论过错,又要考虑农村户口,赔偿数额太低,虽然效率上可能高些。
其次,施工单位、包工头对工伤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再次,关于施工挂靠,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依据为建筑法第26条。一旦查出,施工企业为包工头借用资质提供便利的,施工企业要承担罚款、降低施工资质等级,甚至是吊销资质的风险。
最后为农民工朋友提几点索要工伤赔偿款的建议。
1、不要只找包工头,这样包工头总是躲着不见,或赔偿数额极低。
2、要找项目部,项目部经理知道工程的猫腻,自然会给包工头施压。
3、项目部不解决直接找施工单位。
4、还可找甲方,即建设单位。因其有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质量的保价款,所以他一旦出面,容易解决问题。
5、出现工伤后,还可找安监局、劳动局来整治施工现场,可以此威胁包工头或项目部。因为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规定是直接发到农民工手中。工资发到包工头手中是建设部的禁止性规定。这也是他们的违法之处。
总之,农民工可直接找律师出谋划策、代理索赔事宜。也可直接自己谈。最重要的是要抓住他们的软肋,同时也要对赔偿数额有准确的预估计算标准。如本律师处理的一个案件中,农民工朋友32周岁,依据伤残鉴定标准为6级伤残(青年脾切除完全切除,而非成人脾切除)因为依据附录规则青年为35周岁以下,这样成人脾切除赔偿58个本人月工资的三金,一下提高到7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所以最好还是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办理,毕竟术业有专攻。
附: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