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流程_设立外资企业流程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流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设立外资企业流程”。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流程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允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及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确定。
(1)最低注册资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上述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2)外国投资者的条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
(4)筹建。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连同有关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5)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凭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人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在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
受理标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人:
1.拟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 2.设立合资公司的由中外合资方共同申请;
(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
3.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由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
申报材料:
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3)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4)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5)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6)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7)依据《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需提交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材料;(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3份)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1)改建申请;
(2)改建报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改建方案;
(3)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拟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的担保书;
(4)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对拟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材料;
(5)拟改建后公司的章程;
(6)外国保险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拟改建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9)拟改建后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分保方案;(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
1.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7)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5.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3)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查期限:
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查期限参照中资。
2.对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最低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