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的许可_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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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的许可

一、事项名称:

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的许可

二、事项类别:

审批类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4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四、申请范围:

注册在浦东新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除《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外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到期复查考核、生产条件变更考核申请应验交下述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还需同时递交生产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自我评价记录表;

4、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至少两名,必备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免于型式试验的除外)(适用于首次考核、增项考核);

6、按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型式试验报告(适用于到期复查,对于系列产品,只需提交代表性产品的报告);

7、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条件变更);

8、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如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复印件;

9、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如有国家规定必备条件的还需递交考核必备条件自查报告;

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简化考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合格确认的凭证复印件,政府部门连续抽查合格报告复印件,增项考核的同系列产品许可证复印件)(适用申请部分考核和书面确认)。

(二)其他变更(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等变更)考核申请应验交下述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还需同时递交制造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变更申请表;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简化考核申请;

4、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文件如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通知书、上级单位批文或股东大会决议等)(适用企业名称变更);

5、变更后的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7、变更后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企业通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网上受理平台提交申请,同时打印出书面申请资料到受理地点进行申请的确认);

2、办理部门接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 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如需补正材料应一次告知申请人;

3、办理部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二)考核

由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聘请的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到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生产地址的现场,进行生产条件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三)审核发证

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9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其它:

受理条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具有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7、相关产品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及时间: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

地址:合欢路2号二楼质监局窗口

电话:68542222*88291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十、监督投拆:

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桃林路1201号

电话:20285323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

地址:合欢路2号

电话:68546834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二、网上受理:

十三、受理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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