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办法新_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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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注销条件及申请
第二条 注销条件
银行承兑汇票因票面填写错误造成出票人或收款人无法使用,且该银行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收款人未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任何交易。
第三条 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人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应出具书面注销申请,并交回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1.票面要素; 2.注销原因;
3.出票人承诺申请注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持有期间未进行任何交易;若产生纠纷,由出票人承担一切责任;
4.加盖出票人公章并附出票人在我行预留印鉴。
第三章 审查、审批
第四条 注销审查支行接到出票人的注销申请,应及时核实注销原因,经核实符合银行承兑汇票注销条件的,支行调查人在注销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主管副行长审查,主管副行长审查同意后在注销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上报支行行长审批,支行行长审批同意后在注销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支行公章。市区支行经办人员持注销申请书及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上报票据投资部审批。县域支行接到出票人的注销申请书后按照《许昌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县域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权限,分别由支行信贷部门、主管副行长、行长对出票人的注销申请进行审查审批。
第五条 审批
票据投资部经办人员接到市区支行上报的材料,审查无误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票据投资部留存注销申请书复印件。县域支行由支行行长进行最终审批。
第四章 注销流程
第六条 注销流程
(一)市区支行经办人员持经审批的注销申请书及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到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领取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总部营业部(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交支行经办人员,并留存注销申请书复印件及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
(二)市区支行经办人员持经审批的注销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二、三联交支行会计人员。县域支行经办人员持经审批的注销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交支行会计人员,支行会计人员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查找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
(三)支行会计人员接到支行经办人员交来的资料,对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协议进行检验和核对。
(四)处理方式
⑴单笔保证金签发单张银行承兑汇票时的处理:
核对相符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三联备注栏和银行承兑协议“其他条款”中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及注销日期,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联加盖“业务章”退交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代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第二联作附件,同时销记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保证金不予解冻,重新签发与原汇票金额相同的银行承兑汇票,重新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协议编号仍为原协议编号),并在新银行承兑协议的“其他条款”中详细注明原“未用注销”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出票日、到期日。
⑵单笔保证金签发多张银行承兑汇票时的处理:
核对相符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三联备注栏注明“未用注销”,在银行承兑协议“其他条款”中注明未用注销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及注销日期,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联加盖“业务章”退交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代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第二联作附件,同时销记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保证金不予解冻,重新签发与原汇票金额相同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就新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重新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协议编号仍为原协议编号),同时在新银行承兑协议的“其他条款”中详细注明原“未用注销”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出票日、到期日。
(五)支行经办人员将经审批的银行承兑汇票注销申请书复印件、新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原银行承兑协议留存归档。
(六)各支行对未用注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台账中进行详细登记。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重新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应与缴存的保证金的到期日一致。
第八条
当日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现票面填写错误、账务处理错误等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九条
票据投资部加强对县域支行注销银行承兑汇票的监督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部票据投资部负责解释、修订并监督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