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灾后恢复生产大棚园区建设扶持政策_青州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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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灾后恢复生产大棚园区建设扶持政策
为加快灾后恢复生产,推进农业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制定青州市灾后恢复生产大棚园区建设扶持政策。
一、补助对象
灾后恢复生产重建、新建大棚园区
二、补助标准 1、50亩以上(含50亩)、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按照水、电、路、沟渠2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2、100亩以上(含100亩)、200亩以下(不含200亩)的,按照水、电、路、沟渠3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3、对200亩以上(含200亩)、1500亩以下(不含1500亩)的灾后恢复生产重建、新建园区(具体标准见附件1),享受水、电、路、沟渠3000元/亩的补助,认定区域并享受1万元/亩的重建、新建补贴。
4、对成方连片1500亩以上的灾后恢复生产重建、新建园区,按照园区规划,市财政配套园区3条主干道及主要电力设施;按照每年600元/亩的补贴标准,连补3年;沟渠按照1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5、对潍坊市级示范园区,市财政配套园区水、电、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对园区内新材料示范棚,给予建设成本80%的补助;除自动卷帘机、自动放风机、水肥一体化等基础装备外,对光照、温湿度等传感器、气象站、电子显示屏、物联网控制软件等提升日光温室智能化水平的装备,给予全额补助;除上述补贴外,认定区域享受1万元/亩的重建补贴。
三、认定程序
1、施工前,所在镇(街区)向灾后恢复生产大棚园区建设工作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办公室)提出园区项目补助申请,出具园区项目规划图或大棚位置图,说明园区项目或大棚的具体位置、建设内容、投资等情况。认定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对园区项目现场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园区项目,纳入补助范围。施工前各镇(街区)要留存现状照片,与上述申请一并提报。
2、园区项目建设过程中,认定小组办公室对各园区进行督查、抽查,确保园区建设进度。
3、园区项目建成后,所在镇(街区)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审申请,认定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评审认定。园区内含有旧棚的,新棚面积占比在80%以下的不予认定。
4、评审完成后,认定小组办公室按照核定的园区项目建设情况,确定补助资金数额,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将园区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所在镇(街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0日。附件:
1、灾后重建的200亩以上的园区认定标准
2、灾后恢复生产大棚园区排涝沟渠建设标准
3、青州市灾后恢复生产大棚园区建设工作认定小组
成员名单
附件1:
灾后重建的200亩以上的园区认定标准
1、园区占地面积200亩以上;
2、园区建设地区位于受灾倒塌的旧棚区;
3、园区内所有旧棚必须全部完成拆迁;
4、园区内水、电、路、沟渠高标准配套,确保排灌自如;
5、园区内所有大棚全部安装物联网装备,实现智能管理,智慧监管;
6、园区应以合作社或者企业形式运行,带动提升全市蔬菜产业组织化程度。
附件2:
灾后恢复生产大棚园区排涝沟渠建设标准
1、园区按10年一遇排涝标准确定排水干沟断面。干沟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渠或暗管;
2、支沟原则采用暗管,棚前沟采用明渠;
3、支沟或干沟使用暗管的原则不大于50米设置沉沙井一座,沉沙井兼做集水井;
4、排水系统按照自流与强排相结合,棚前明渠进支沟(管),支沟(管)进干沟(管),干沟(管)进河流的原则布置;
5、干管尺寸100亩以下不小于600毫米,100亩以上不小于800毫米,采用明渠的依据计算结果确定渠道断面,支管尺寸一律不小于500毫米;
6、单独进河流的干沟(管)要建设防倒灌闸,并建设临河强排临时泵站。明渠采用生态护坡。
附件3:
青州市灾后恢复生产大棚园区建设工作
认定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魏林卿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立学
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李新国
市农业局局长
成员:邱元国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刁成学
市水利局副局长 陈玉兴
市农业局二级主任科员 张影波
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考核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李新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玉兴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