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_加强行政人事工作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加强行政人事工作建议”。
六安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正在加快转型,城乡一体化建设正在加速推进。与此同时,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其化解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社会矛盾调处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建设“平安六安”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体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是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实效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重点。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林权确认、社会保障、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切实做好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充分运用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依法履职中产生的行政争议,有关行政机关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属于本机关执法不当而产生的争议,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做好和解调解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能够适用调解方式解决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依法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使行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相关行政机关要积极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工作创造条件,配合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
(二)努力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调解民事纠纷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规范。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裁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调解的方法,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法有权裁决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法无权裁决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争议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积极配合开展行政诉讼中的协调工作
各级行政应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和审理过程中提出的协调建议,应当认真对待、主动配合;对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意见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区政府(管委)及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发挥好对本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认真抓好行政调解工作落实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系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总负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职能部门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司法、公安、信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部署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指定专门科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组织建立社会专、兼职调解工作队伍,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等工作环节。行政调解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可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在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前提下,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兼职行政调解员等各类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充分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经费。
(三)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建立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要加快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调解组织,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需要和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和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建立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及时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沟通,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对不积极配合行政调解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问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