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调解衔接规程[推荐]_设备管理三大规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三大调解衔接规程[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设备管理三大规程”。

隆都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有机衔接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下简称“三调联动”)之间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工作职能,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司[2009]118号)和《汕头市社会治安综治治理委员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操作规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整合和强化调解职能,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协调,司法调解员牵头实施,相关单位协作联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规范调处工作,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和质量,减少当事人诉累,减少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二、主要内容:

(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诉讼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1、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方式包括: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

2、中心接访处理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中心的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3、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先由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并在《综治信访

维稳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的,人民法庭应当暂缓立案。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人民法庭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5、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并由人民法庭向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及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当事人口头要求的,记入笔录。

6、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的,人民法庭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7、经中心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主持调解的特邀调解员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中心公章。

8、中心对接受委托调解的案件,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当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至委托调解的人民法庭。

9、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从相关材料移送之日起算。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0、人民法庭对于正在处理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中心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中心应当在人民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指派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

11、经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中心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2、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中心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1、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衔接工作应遵循依法、自愿、高效、便民和不收费的工作原则。

2、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部门应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解决和协调有关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均应依法进行调解,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原则上实行首接负责制,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

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先行调解。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障、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劳动仲裁机构对于正在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有关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受委托调解的案件,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至委托调解的劳动仲裁机构。

5、劳动仲裁机构对于正在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6、涉及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或群体性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指派精干力量,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共同调解,及时化解。必要时,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联合调解工作。

7、劳动仲裁机构分流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从相关材料移送之日起算。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8、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衔接,应当以书面形式交接。分流、移送的案件,接受方在调解结案后应以书面形式将结果告知分流、移送方。

9、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优先审查立案。

10、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申请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劳动仲裁机构应进行立案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附则: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隆都镇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

一、诉调对接文书样式

1、《综治信访维稳调解建议书》

2、《委托调解函》

3、《委托调解确认书》

4、《调解情况复函》

5、《协助调解函》

二、劳动仲裁与人民调解对接文书样式

1、人民调解建议书(申请人适用)

2、人民调解建议书(被申请人适用)

3、委托调解函

4、委托调解确认书

5、调解情况复函

6、协助调解函

7、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申请

《三大调解衔接规程[推荐].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三大调解衔接规程[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设备管理三大规程 三大 规程 设备管理三大规程 三大 规程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