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通知_河北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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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冀 司 [2012] 34 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结合我省社区矫正的工作实际,总结以往比较成熟的做法,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全省各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裁)前调查评估,摸清被告人或罪犯有关情况。受委托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成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由两人以上进行,经司法所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委托机关。相关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评估环节,提高评估意见的采信率。
二、必接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克服困难,对于省内的社区矫正人员坚持必接制度,实现无缝衔接,避免脱管漏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要及时通知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接收准备,交接时一并移交和办理相关法律文书。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负责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交接时手续要完备。
三、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人员关于变更居住地、请销假、学习教育、参加社区服务等制度,严格把握,严肃纪律,严防矫正人员脱离监管。
对于适用禁止令的罪犯,要准确理解、把握禁止令的内容,做好与禁止令有关的调查评估,严格宣告、审批、查处等程序,加强监管,确保禁止令的执行效果。
四、《河北省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是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依法顺利进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有效载体,在司法部新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出台前,全省仍旧沿用此协议书,运行中司法局、执法单位、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帮教小组、社区矫正人员及其亲属七方要各尽其责,规范操作,公、检、法、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明责任、程序正当、手续完备,充分发挥帮教协议书的协调约束作用。
五、人民检察院对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调查处理,确保社区矫正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不断提高矫正质量。
另外,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不再接收实行社区矫正,但要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对原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各地要及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交接,以便公安部门进行监管,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各地各部门在办法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总结、研究,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