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财政资金项目评审_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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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财政资金项目评审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财政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遴选和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评选质量,保证项目遴选和评审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参照《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财政资金项目中一般性项目的遴选和评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依靠专家、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遴选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分类、遴选和评审程序

第四条 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的界定和分类标准,结合院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际,对一般性项目中的其他项目分为院地合作类、实验室建设类、检测平台类、软科学类、科学普及类、预研预见类等六类。

第五条 项目遴选和评审工作分为项目初审、项目专家评审和项目联审三个程序。

第三章 项目初审

第六条 项目初审包括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院科研开发处汇总全院上报项目,并会同条件处、人事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项目须通过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自审。

第七条 形式审查是根据《办法》第十条

(三),对申报的财政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以及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 申报条件审查,严格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六项条件进行审查。其中科研开发处重点审核项目的内容和目标,条件处重点审核项目的预算结构、会计科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等,人事处重点审核项目的人员保障条件。

第九条 “申报要求”审查,严格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八项要求进行。

第十条 “申报材料”审查,严格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对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报材料或进行项目调整。

第十二条 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院科研开发处负责对项目进行分类与整理,进行内容审查。

第十三条 内容审查是根据《办法》第十条

(三)对项目内容进一步审核,并对不同类别的项目按其相应的标准进行审核。

(一)工程修缮类项目

(1)研究所(中心、馆)、重点实验室等需修缮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应为国有资产,并提供明晰的产权证明。

(2)工程修缮类项目,要具备上级管理部门的评估报告;房屋整体加固和危房改造类项目,要具备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电力改造(增容)类项目,要具备电力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或电力部门认可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消防、电器排险改造项目需提供消防或安监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

(3)具备详细的VI设计和实施方案,并附原建筑物竣工图纸及拟改造工程设计图纸。

(4)具备有资质部门认可的工程预(概)算。

(二)前期费类项目

(1)获得北京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2)具备详细的实施计划或方案。

(三)购置类项目

(1)具有院级重点实验室以上认证的建设方案(车辆购置类除外)。

(2)单项或批量在30万元以上的家具、电梯等办公设备,单项或批量在10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摄像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设备。

(3)单台或成套价格在4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单台或成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具备贵重或大型仪器装备规划,上级单位批准的年度贵重或大型仪器申请购置和安装计划。年度贵重或大型仪器申请购置和安装计划必备内容包括:①贵重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科研工作需求;②贵重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绩效目标,包括新购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预计用户数量、对外开放时间等;③贵重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实施管理能力,包括专职使用和维修技术人员、安装条件。

(4)批量购置、或配套购置仪器设备,具备现有关联设备清单,包括登录时间、序号、价格、存放地点、使用人等。(5)具备仪器设备购置、共享、维护管理办法。

(四)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

(1)具备本单位信息平台发展规划。(2)具备相关部门认可和批准的实施方案。

(3)具备详细的信息平台资源和运行维护现状报告,以及设备和商品软件目录和共享方案。

(4)具备竞争性的软件开发、技术培训、网络构建任务。(5)有明确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

(五)大型会议类和大型活动类项目

(1)具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部门批准的全国性或全市性会议、培训、活动方案。

(2)具备详细的、可操作的活动策划和对外宣传方案,以及竞争性的媒体支持、影视制作、技术服务任务。(3)具备场地、设备、车辆、服装道具等租赁事项,以及外聘人员、工作餐、宣传品的详细预算和价格依据。(4)具备相关单位批复的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理方案。

(六)一次性印刷类项目

(1)具有上级部门委托实施方案。

(2)具有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重大项目验收鉴定材料或者重点学科发展规划,或者大型会议、大型活动总结报告。

(七)经济结构调整类、环境综合整治类和基本建设类项目

(1)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决议或实施方案。

(2)具备详细的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有资质部门提供的经费预算。

(八)其他项目

1.院地合作类

(1)针对国家和北京市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而开展的联合研究和技术转移,有明确应用需求且能够解决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

(2)具备明确的合作研究目标和合作主体,以及可实现的合作研究方案。

(3)具备明确的技术类型和技术转移方向,有技术成果使用者的委托研究或技术定购协议。

(4)具备明确的人才联合培养方案和协议,能够引进中央在京单位智力资源。

(5)具备明确的竞争立项、创新产出目标(如论文、专著、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示范工程等)。

2.实验室建设类

(1)具备相关的研究基础,包括物理空间、仪器设备、优势学科(领域)、竞争立项、首席科学家、科研成果等。

(2)具备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报告和建设方案。

(3)具备队伍稳定、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4)具备明确的发展规划,有特色鲜明的学科设计,以及较高水准的建设目标。

(5)具备明确的竞争性立项、创新产出目标(如论文、专著、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示范工程、市场准入或产品许可证等)。

3.检测平台类

(1)具备国际、国家和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资质认证。

(2)具备明确检测设备购置和检测标样库建设规划,以及现有设备台帐和检测标样清单。

(3)具备明确的检测服务能力量化指标。

(4)具备明确的检测服务对象和委托协议。

(5)具备明确的检测能力提升(检测项目、检测标样的增加、参与标准制定)、竞争立项、创新产出目标(论文、专著、标准、软件著作权等)。

4.软科学类

(1)具备明确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部门认可和委托。

(2)具有本单位独占的信息资源或其他特色资源,并以其为依托建立的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软科学服务模式,所发布的内容信息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3)网站服务模式,应具备明确的策划和实施方案,对预期用户群、访问量、数据流量应有合理的分析和完善的运行维护方案,且具备竞争性的软件开发、技术培训、网络构建任务。

(4)具备明确的竞争立项、创新产出目标(如论文、专著、报告、政府认可等)。5.科学普及类

(1)展览、活动、节目等科学普及类项目,符合院及单位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文化和科普活动主题,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目标人群。

(2)展览类项目,具备详细的展览策划方案,有合理可行的运作方式,有竞争性的展览制作任务。

(3)活动类项目,具备详细的活动策划方案,有目标明确的宣传计划,有竞争性的技术支持任务。

(4)节目类项目,具备完整的节目脚本和节目制作方案,有明确的预计制作周期及上映日期,有竞争性的节目制作任务。

6.预研预见类

(1)具备上级部门委托或批复的科学预研和技术预见文件或方案。

(2)具备相关领域专题会议的专家组推荐立项建议,或者行业内专家组提出的重大技术需求建议。

(3)具备良好的实施基础,依托相关领域内的、列入国家和北京市科技计划和科技成果奖励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以及各级科研管理部门认证的重点实验室。

(4)具备明确的竞争性立项、创新产出目标和获奖预期。

第四章 项目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财政资金项目应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由院科研开发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应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管理专家、财政专家组成。院内专家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1/3。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主动与申请者回避,不透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工作在每年的7月30日之前完成。第十七条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评审依据包括:

(一)《办法》第五条

(一)所称的“符合财政资金供给的方向、范围”,是指项目目标和内容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改造、实验室建设和科研后劲建设等内容。

(二)《办法》第五条

(二)所称的“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是指项目目标和内容符合市委市政府折子工程规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办法》第五条

(三)所称的“符合本院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科学和技术领域、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是指项目目标和内容符合本院规划所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方向、重点平台等。

(四)《办法》第五条

(四)所称的“符合各申报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发展规划”,是指项目目标和内容应为项目申报单位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内容范畴。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立项目标

(一)有明确创新产出目标,包括(1)科技论文(SCI、EI、ISTP、CSCD论文);(2)科技著作(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优秀图书奖著作);(3)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4)软件著作权;(5)自主创新产品(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名录和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名录);(6)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

(二)创新平台建设目标,包括(1)科研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部门级重点实验室);(3)科技条件共享平台(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北京市科技条件共享平台);(4)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平台)。

(三)创新团队建设目标,包括(1)技术职称结构(高级、中级、初级);(2)学历结构(博士、硕士、学士);(3)荣誉奖励(院士、突出贡献专家、杰出人才等);(4)研究生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数量和研究生数量);(5)行业影响力(一、二级学会理事长与副理事长或主任、主任委员、一级学会常务理事,科技计划与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组专家)。

(四)获奖预期目标,包括(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3)行业协会或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等。

第十九条 项目论证评审表(见附件)

第五章 项目联审

第二十条 院科研开发处、条件处、人事处、办公室等四处室组织联席会议,完成项目排序,形成上报方案。项目排序的优先原则参照《办法》第十一条。其中

(一)规定的“市委市政府已确定,需由市财政资金重点保障的项目”,是指项目申报当年度“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说明”列举的优先分值较高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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