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管理办法(试行)_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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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华东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的需要,发挥院系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过程中的作用,规范审批权限,简化管理程序,改进服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校在职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在读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因学术会议、短期讲学、学术考察、合作研究和访学等需要,申请出国(境)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适用本办法。

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拟出国(境)人员向所在二级实体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出国(境)预审表,根据不同出访目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出席国际会议。提交会议名称、主办单位、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被接受的论文题目(申请者提交论文摘要,首先由所在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经费来源,并注明会议是否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2、申请访问考察。提交访问考察的目的、内容、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3、申请短期讲学。提交讲学主题、内容、对象、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4、申请合作研究。提交合作研究的目的、内容、进度、合作方式、合作方信息、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5、申请实习培训。提交实习培训的目的、内容、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6、申请访学。提交学习计划、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二)所在单位签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拟出国(境)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署意见,并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签报。

签报正文应包括:申请人身份、申请事由、出访时间、经费来源、本单位意见。

签报附件包括:个人出国(境)预审表、有效邀请函及邀请函翻译件。

(三)职能部门审核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对拟出国(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有关处级干部的出访签报,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送组织部审核;有关在读本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出访签报,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送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

(四)校领导审批

(五)报送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

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将拟出国(境)人员申请报送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

(六)备案

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将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出国(境)材料,送科技处或社科处、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三、申报时间

拟出国(境)人员须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出访申根签证国以外的2个以上国家(地区)的人员在申报时,还须提交前往第二国以后各国(含第二国)的签证起止日期。

四、其他事项

1、出访申请已经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复的,一般不再受理延长、顺访或增加费用的申请。

2、出国(境)人员应按期回国(入境),一般不得延长出访期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3、出国(境)人员必须遵循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机密的科技情报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

4、对于违反外事纪律者,学校将取消其当次出国(境)资格或今后不再受理其出国(境)申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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