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_嵊州市北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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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4]130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城市规划区外 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农村 建房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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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
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个人投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供家庭居住的私有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居住在农村的村民,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经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业户口的农民;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当地农村的人员。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是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并对已审批个人建房进行跟踪监管。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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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城镇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不予办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手续。(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生活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三)相对集中原则。按照乡村城市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城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四)先拆后建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再行审批。
(五)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限额、程序、权限审批。新建、翻建及扩建住宅中有关规划建设的手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房用地手续,须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原有房屋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人口多,住房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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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旧村改造、高山移民、自然村迁并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必需迁建的;
(四)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五)经批准由外地引进且户口已合法迁入,原籍宅基地已依法处理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农村村民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定面积限额;(二)已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宅,又不愿拆除的;
(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私有住房用于经商办企业的;
(五)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六)私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七)户口已迁出的;
(八)其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户型限额: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建筑占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控制在:使用农用地最高限额不超过125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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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使用建设用地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农村村民建房不得超过三层,且檐口底标高不超过10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如建联建式排屋,间距可适当放宽。
(二)农村村民建房前后间距应满足(H :D;H=建筑物檐口底标高,D=间距):老区不少于l:0.8,新区不少于1:1.1。
在老村内原地翻建的危房户、困难户间距可相应适当缩小,但必须签订四邻意见书。
(三)建房底层地面标高(±0.000)应按村统一标高统一建设,室内地坪比室外地坪高出0.3—0.4米。
(四)确需建围墙的,须建通透式围墙,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将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家业用地圈进围墙,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的必备资料:(一)个人建房申请报告;
(二)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意见,私人建房公告结果;
(三)农村村民建房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图;
(四)农村村民建房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必须有资质单位的设计图纸或选用《嵊州市小康型农居设计图集》中的优秀方案通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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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并附有资质建筑个体工匠签订的建房协议书;
(五)《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图;
(七)地籍证明:写明老屋及附属用房的申报宗地及面积,已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建房户应提交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八)《嵊州市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审批程序:
(一)建房户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同意后,上墙公布建房户名单,五天内村民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进行选址;(四)建房户在取得《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申请;
(五)建房户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持用地批文、施工图(或通用图)、建筑工匠建房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审核后,领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经批准后的农村村民建房,不论新建或翻建,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放样,并实行“四到场”(批前、放样、核准、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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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对村民建房竣工验收的管理。规划验收由市建设局负责;用地验收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质量验收由市建管局负责。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一)违反村庄规划,异地、超面积、超高建设的,按照《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二)村民个人建房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均应呈报有批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非法审批,其批准文件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有关审批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行政责任。
(五)违法用地,非法批地,买卖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法律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嵊州市全面小康示范村的建房管理按《嵊州市全面小康示范村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嵊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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