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调对接的有关暂行规定_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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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暂行规定》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与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辖区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可按有关规定的方式进行互动交叉调解。具体包括:引导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指导调解、确认调解等。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诉调对接主体范围

第一条 诉讼调解的主体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人民调解的主体是指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条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以下简称诉调)对接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含适用调解的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纠纷不属诉调对接的范围:

1、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调解的纠纷;

2、不属本地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民商事纠纷;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争议;

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

二、诉调对接方式要求

第四条 人民法院立案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引导当事人到所在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纠纷,可以暂不予立案。主要是引导到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或基层司法所,由司法所具体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引导调解具体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专用接待登记薄册,登记薄册载明接待时间、地点、接待人、当事人自然状况、联系方式、简要争议内容、当事人解决争议意见、接待人处理结果;

2、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调解;

3、接待人员可以用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函)等便捷方式联系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

4、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应当在接到调解通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调解,对于疑难、复杂的特殊纠纷可延长至15日;

5、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需要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将调解协议原件移送人民法院立

卷归档,对不需要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原件由人民调解组织立卷归档备查;

6、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返回人民法院按程序立案。人民调解组织亦可以向人民法院预约立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一方当事人申请,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相关辖区的司法所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委托调解具体要求:

1、委托调解,应当向受委托人出具委托调解函,委托调解函内容,必须写明具体委托事项;

2、可以随函附件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主审法官调解预案、诉讼状(答辩)及主要证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委托调解函传送,可以采取专送、当事人携带转送等便捷方式;

4、受委托人接到委托调解函后,应当按主审法官指定期限完成调解;

5、调解达成协议的,受委托人应当制作有当事人签字或画押的协议书,由主审法官依据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6、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由受委托人以书面材料及时反馈到主审法官,由法官依法审判;

7、受委托人制作的调解笔录、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原件,移交主审法官列入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复印件与原始委托材料由受委托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立卷归档备查。

第六条 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委托调解的期限为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委托调解的期限为20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邀请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相关辖区的司法所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

协助调解具体要求:

1、邀请协助调解,可以采用通知书(函)、电话等便捷的方式;

2、协助人员接到邀请后,应当及时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协助诉讼调解或按主审法官要求单独主持调解;

3、主审法官向协助调解人员介绍案情,提出调解预案;

4、协助调解人员单独主持调解,应当按主审法官指定期限完成,并制作调解笔录列入诉讼案卷;

5、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主审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6、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由协助调解人员书面报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因由。

第八条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可以邀请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人民法庭法官指导协助调解。

指导调解具体要求:

1、人民法院接到指导调解邀请,应当及时指派法官指导协助调解;

2、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指导协助调解的法官按速裁程序制作调解书尽快送达当事人;

3、调解纠纷的相关材料原件,移交指导协助调解的法官按诉讼程序立案归档,复印件由人民调解组织立卷归档备查;

4、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上述指导协助调解结案的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第九条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确认调解具体要求:

1、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书,并附调解协议原件;

2、人民法院优先立案并及时转相关审判业务庭指定法官审查确认,人民法院只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纠纷实体不予审查;

3、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指派法官实地确认;

4、审查确认有效的,由确认的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审查确认无效的,由确认的法官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5、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将确认调解协议的案卷材料原件移交确认法官按诉讼程序立案归档,复印件由人民调解组织立卷归档备查。

上述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支付金钱、有价证券内容的调解协议,义务人怠于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义务人收到支付令,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也未提出异议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诉调对接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诉调对接的文书、档案材料移交,应当有接交人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 诉调对接制作的调解书,人民调解组织另备一份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局要采取法律知识讲座、以案说法、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解答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咨询。

(一)引导调解。人民法院立案时,立案法庭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到所在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暂缓立案7天,疑难、复杂的特殊纠纷可以暂缓立案15天。受案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需要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将调解协议原件移送人民法院立卷归档,对不需要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原件由人民调解组织立卷归档备查。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返回人民法院按程序立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代为人民法院收案或向人民法院预约立案。

(二)委托调解。对人民法院已立案但符合人民调解的民事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法庭及主审法官出具委托书,委托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及相关辖区司法所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人民调解组织在30日内完成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受委托人应当制作有当事人签字或画押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主审法官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委托人应当以文件函的形式反馈到主审法官,由法官依法审判。

(三)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邀请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及相关辖区的司法所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接到邀请后,应当按着人民法庭的指定地点,参与诉讼调解或按主审法官要求单独主持调解。主审法官应当向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员介绍案

情,提出调解预案。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主审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四)指导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可以邀请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法官到人民调解现场指导协助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由指导调解的法官即时按速裁程序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审前调解。指导调解结案的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

(五)确认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对其法律效力有疑义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优先立案并即时转相关审判业务庭指定法官审查,人民法院只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纠纷实体不予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合法的,根据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人民法院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确认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派员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到相应法庭办理审查确认事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

(六)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支付金钱、有价证券内容的调解协议,义务人怠于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义务人收到支付令,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也未提出异议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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