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机制“容”的是哪些错?_干部职务容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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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机制“容”的是哪些错?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容错机制”,释放出一个鲜明的信号: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宽容“探索性失误”,“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容错机制就字面理解,即由某种系统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允许或包容犯错情况的发生。改革开放是我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前无古人的伟大创新,是迎难而上不断挑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尤其是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新思想、新做法与旧有模式的碰撞会更加的激烈,改革创新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失误,对于这些失误应当予以包容,更需要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来保护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
网络上对此颇有些反对的声音,担心容错机制会成为官员贪腐渎职、推卸责任的“护身符”,未免有些杞人忧天。容错机制“容”的是错,不是罪。这个“错”字早已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排除在外。借鉴刑法学的说法,犯罪具有三个要件,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容错机制所谓的“错”则是在主观动机上出于公心而不是谋私利、经过民主决策而不是独断专行、依照国家政策法规而不是肆意妄为、经过科学论证而不是拍脑袋、实施程序合法合规而不是暗箱操作的前提下,由于缺乏经验或某些客观原因而导致的一些失误,既不可能危害社会,也没有违范党纪法规,在这种前提下导致的失误,如果还要揪住不放,就难免有些求全责备了。
中国共产党是敢于承认错误、敢于承担责任的党,建立容错机制并不是为了给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开脱,容错的界限很明确:“容许其出于利国、利民,加快改革发展而犯的小错。如果出于权力、利益自肥,再小的错误都不可容忍。”在当前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依据党纪国法管理党员干部本就无可厚非,对不违法不违规的“探索性失误”包容一些更是法治精神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