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_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流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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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现资产多元化,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下简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是本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条 选择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章 贴现业务审批权限

第五条 单日单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在300万元(含)以下的,由经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额度在300-500万元(含)之间的,由主管行长审批;额度在500万元以上(不含)的,由行长审批。

第三章 贴现申请人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与出票人、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四)贴现申请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良好。

第四章 贴现期限、金额、利率

第七条

贴现期限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应按实有天数(算头不算尾)计算,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第八条 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第九条 本行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不定期发布指导性贴现利率。

第五章 贴现操作流程

第十条

客户向本行提出贴现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贴现申请书;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基础资料:

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2、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3、公司章程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4、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和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

5、近期的财务报表。

(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根据税收制度开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票据业务经办人员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首先对银行承兑汇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一)向承兑行查询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方式包括实地查询和非实地查询。

1、实地查询:应坚持双人实查,同时要求出票行提供票据底卡,并核对票据底卡及笔迹。必要时,实地查询后可进行非实地查询复查核实。

2、非实地查询:应通过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或传真方式查询。

(二)汇票所记载的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经办人员应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有:

1、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各项防伪措施是否齐全、真实;

2、收付款单位的户名、账号及其开户行、行号是否清楚、完整、准确,有无涂改;

3、汇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签发及支付日期大写是否符合要求;

4、出票人及其承兑银行的签章是否完整、清晰;

5、是否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

6、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必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7、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审查的内容。

(三)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印章是否清晰,粘单是否符合规定(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五)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是否相符;

(六)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七)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八)客户填写贴现凭证,并由经办人员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金额: 计算公式: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期限(天)×日利率 实付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第十二条 对初审内容审查合格后,由经办人员在贴现申请审批书上签字,并将初审后的银行承兑汇票和有关资料交复核人员复审。

(一)复核人员应对贴现资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情况和贴现利率、利息、实付金额及经办人员签署意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建议进行复查;

(二)复查合格后,由复核人员在贴现申请审批书上签字。第十三条 按贴现业务审批权限,由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查审批并签

字。

第十四条 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后,由票据业务经办人员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交复核人员审核。

第十五条 会计部门接到签字完整并经审批同意的贴现业务资料、贴现申请审批书和银行承兑汇票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转账、划拨资金和票据入库手续。贴现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作为收账通知交持票人。第五联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作为贴现到期的贴现贷方传票。

第六章 贴现管理

第十六条 票据经办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台账并及时登记。

第十七条 对本行已签收、查询、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票据专管员应及时将票据入箱、入柜、入库保管。

第十八条 票据经办部门应根据本行资金调拨要求及经营需要,办理转贴现、回购、再贴现,并与票据专管员办理出入库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会计部门应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第二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会计部门在收到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票据经办部门。票据经办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由于票据真实性、合法性等操作性及技术性问题引起的承兑行拒付或纠纷,由会计部门会同票据经办部门解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票据经办部门应按户建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档案,并严格按照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票据经办部门要不断优化贴现业务存量结构,实现期限、利率、票面金额的合理搭配,密切关注贴现市场的利率变化和资金来源市场的利率变化,适时调整结构和交易行为,规避期限风险。

第二十三条 本行任何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票据贴现业务及其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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