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指南[推荐]_广州市工程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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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及相关规定,城市新建项 目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30 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27 条;
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16 条。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 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六)
(七)项规定的情形。、办理程序:
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或在本站填写申 请表单;
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 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 或:规划在 线网站返回网上受理编号,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的发通知请申请 人前往窗口递交图纸资料,窗口接收图纸并经初审后,正 式立案办理;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
4、规划局窗口发案。
报送资料: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基本资料(1).申请人的 IC 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 IC 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 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 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2).立案申请表。(3).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 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基本情况 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4).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 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 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 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 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6)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 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 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2.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 项目除外。3.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 《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 请表》。4.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5.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 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6.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 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 资料:(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 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 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 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 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 件。7.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 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8.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 1/500 现状地形图,若无 1/500 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 10 公顷,可用 1/2000 现状地形图代替。9.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 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受理部门:市规划局 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五楼。联系方式:38920509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9:00-11:30,下午 1:00-4:30;星 期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00-2:30 办理期限:4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
二、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命名的审批
办理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 号)第六条
(七)(八)项;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 号)第七条、第十二条;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 年广东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3 号)第四条; 《广州市地名管 理条例》(1999 年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 号)第五条 办理条件:无限制 办理程序:
(一)区民政局接收申请材料、受理和初审
(二)区民政局将材料直接送市民政局窗口审查
(三)市民政局内部办理
(四)市政府审批
(五)市民政局出文并向社会公布批准地名 报送资料:
(1)《广州市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地铁站)命名申请 表》一式 2 份;(2)授权委托证明书 1 份;(3)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 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各一式 2 份(复印件);(4)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 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或四至 图(图内坐标:广州坐标)各一式 2 份(复印件)。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窗口 38920641 珠江 新城华利路 61 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5 楼 519 号窗口 联系方式:38920509 受理时间:广州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窗口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5:00; 办理期限: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审批免费。
2、地名标志设置由申请单位负责,地名标志必须由具 有生产地名标志资质的厂家制作安装。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广州市规划局)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城 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
(六)、(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可受理。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 37 条:在城市、镇 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 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 地。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28 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初步选定项目用地 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 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17 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 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公民私有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 11 条: 附着地 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 12 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 文件、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 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政务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 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
4、规划局窗口发案。报送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复印件]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立案资料:
4、立案申请表[原件]
5、申请函[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8、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 件;
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 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 等);
10、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 资备案登记文件;
11、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 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2、1/500 现状地形图,若无 1/500 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 超过 10 公顷,可用 1/2000 现状地形图代替;
1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 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受理部门: 市规划局 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五楼。联系方式:38920509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9:00-11:30,下午 1:00-4:30;星期 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00-2:30 办理期限:4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
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 年国发 20 号令)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 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 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 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 年国办发 第 64 号令)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 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 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 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 案办法》(2005 年广东省政府第 120 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所
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 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
改造投资两类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 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 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 理的行政行为。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 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备案制的项 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 工报告审批。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 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一)国务院公 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 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 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 等手续。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备案证 被撤销或备案证失效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 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管理等 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依法追究 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 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条件:
1、不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2、符合产业政策;
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服务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广州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网上申请(网址:www.daodoc.com)“企业网上申报系统” 进行网上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 原件 申报后打印形成 ;必须加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注册章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负责 人注册章 施工中标通知书(必须招 标的项目提供)复印件 1(核对原 施工中标通知书应注明安全措施费用 件)施工合同中应列明安全措施费用及其支付条 款;不存在劳务分包的,可以不提交劳务分包 施工承发包合同(含劳务 分包合同)复印件 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具 3(核对原 备劳务作业能力并决定独立完成劳务作业的,件)可以提交独立完成劳务作业的承诺书、劳务工 人名册(及其社保证明、上岗证)代替劳务分 包合同
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 同
复印件 1(核对原 件)复印件
不属依法招标项目的,可以不提供监理中标通 知书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 使用权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 件;建设项目变更规划、(核对原 必须在有效期内 件)
复印件 调整容积率的,还应提供 1(核对原 必须在有效期内 已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材料。复印件 7 建设工程环评审批文件 1(核对原 件)件)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 证明或对建设单位支付和 8 履约的担保(属于政府投 资项目的,可以提供发展 改革部门的立项批文代 替)施工图已审查备案的证明 文件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 的有关文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申报表 复印件 1(核对原 件)1 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1)存款证明必须由银行近两个月内出具,属 于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应有总造价 50%存(核对原 款;属于跨年度施工的,应有总造价 30%的存 件)款。(2)支付和履约担保为银行或担保公司出 具的保函 10
必须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专 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措施(核对原 须盖有报监受理专用章 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