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_干部容错纠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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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县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予作负面评价,及时帮助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
(二)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决策部署精神的;
(三)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打架”,或工作中遇到的仅靠本地区、本部门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经书面请示或全面汇报获批准或未获得明确答复,为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导致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五)在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推动重大项目中,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因大胆履职、积极作为、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六)在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工作中,为降低门槛、优化环境等,出现工作偏差,造成较小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临机决断、积极担当作为,事后履行报告程序,出现一定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九)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
(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故意遮掩不报告、不认错、不纠错的;
(五)谋取私利、顶风违纪、失职渎职、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第八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被问责追责的单位或个人,在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问责追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核查。受理机关经初步审查后,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解释答复;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开展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并抄送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予容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纠错情形及措施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纠错: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容错或予以纠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对确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三)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五)个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 公室商县纪委监察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