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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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对本科生考试作弊行为的管理政策
题目解析:
每个学校都存在学生考试作弊行为,而且在学校中屡禁不止,缘何?究其根本原因是对考试作弊行为的管理政策不到位。原因分析:
大学生作弊如此猖獗,学生的懒惰和诚信缺失,当然是最直接的原因。平时不上课不学习,考前还懒得突击,还要保证不挂科,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作弊;其次,大学的考试制度给作弊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大部分的考试模式是这样的:考前给范围,范围里包含考试的几乎全部内容,然后就像我前面说的突击就可以搞定,当然把这个不多的范围带进去作弊更省事,就好像带了一份完整的答案,作弊当然放心。还有很多老师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有意无意地纵容了作弊。代课的老师要保证自己的学生大部分通过,否则会算成教学事故;监考老师也不想去惹那个麻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每个同学都知道这个情况,所以会大胆地去作弊,看似很冒险的事情其实是没有什么风险的。
当然考试不作弊的人也有很多,但我并不觉得不作弊的人就比那些作弊的人多学到了什么。有时候去死记硬背那些东西反倒是在浪费时间,背的那些东西除了应付这场考试之外再没有别的没用了,就像作弊的人在考试完之后把纸条扔掉一样,记忆的那些东西在考试之后就消失了。
上面的原因还只是一部分,最根本的是现在大学教育的问题。我们的大学还是没有改变“应试教育”的模式。从小学到中学,我们一直在考试,到了大学我们还是一直在考试,似乎中国人提到学习脑海里所想到的就只有考试。在并没有太大升学压力的大学,教育本应该做的更好,但是用考试检验不出一切,大学的考试连这门课程学得怎么样都检验不出来,这是一个悲剧。
大学的作弊问题,不仅是大学生诚信的缺失,它也是大学教育的一个缺失。试作弊,这个十分不光彩的行为,却早已成为当今中国高校里公开的秘密。如何作弊更高明等话题甚至成为许多同学茶余饭后的谈资。如今走进各大学校门,计算机与英语过级考试作弊产品的广告随处可见,即使是厕所的门尚且避免不了被贴广告的命运,而其作弊工具俨然已经产品化,售后更是实行“一条龙服务”。如此多触目惊心的现象不禁令人痛心,大学生作弊现象,究竟为何屡禁不止?
不得不说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应当是我国高校仍普遍存在着“应试教育”模式。我们现在谈论应试教育多把视线放在了中小学,其实忽略了我国高校同样是应试教育的“重灾区”。我国大学生虽然不再像中小学生那样面临着数不清的考试,每学期只需参加一次期末考试,但是这唯一的这次考试就突显重要,一旦不及格便可能在毕业证书上留下“重修”的“污点”。更何况,重修还要交沉重的费用呢?出去寻找工作时,工作单位也仍多是看重学习成绩。可见,某种意义上大学考试也是“一试定终身”了!
既然大学考试那么重要,按理说高校学子们应当在平时更加努力学习,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大学里流行着“黑色期末”的说法,许多大学生平时学习复习的时间很少,他们只要把握“黑色期末”这一个月一般就能顺利通过考试。在这个月里,他们“敏锐”地捕捉考试信息,尤其是每门课的最后一两节课出勤率一定是百分之百,因为老师们这时候说的每一句都是考试的“关键”。高校中仍然普遍存在的这种“照本宣科”的教育模式,使许多同学对于学习根本没有兴趣,学习甚至就只是记下老师的每一句话,以便应付最后的期末考试。无论是强化考试管理,严惩作弊学生,还是改变考试模式,都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我们期待着中国高校真正实行素质教育的那一天,期待着大学生们都能充满学习的兴趣与创造的热情!
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三节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我校学生参加各级行政部门、各类学校举办的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该考试成绩一律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和认错态度,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舞弊的;
(二)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未经监考教师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四)伪造考试证件但未造成事实的;
(五)违规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伪造成绩、偷窃或者传播试卷、答案等作弊行为严重的及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
1.夹带: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在手掌等身体部位写有公式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2.偷看、抄袭夹带的资料或者他人的答案,或者给他人偷看、协助他人抄袭的;
3.利用说话或者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交换答案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相关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组织作弊或者集体作弊的;
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偷窃或者传播试卷、答案的; 12.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二)考试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