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1_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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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关于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集团公司《关于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第三条公司职业危害涉及的范围主要是煤炭开采,有害因素包括粉尘、噪音、高温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矿井。各矿井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组 组
长:董事长
党总支书记 常务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 副
组
长:公司其他领导
成员:公司相关部室负责人
各矿井负责人 领导组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决策职业危害防治重大事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长远规划。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其职责是牵头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承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并对公司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基建后勤部牵头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1、制定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督促各矿井落实。
2、负责建立公司本部职业病普查、建档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对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和建筑施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第七条 技术部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公司粉尘治理长远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对矿井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并对各矿井推广粉尘治理的新技术、新装备予以服务、指导。
2、负责对生产工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管,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和考核。
3、负责对各矿井噪声、高温等本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和考核。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项目计划的安排及防治资金的落实。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人事安排、人员配备和职业培训。
第十条 供应部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相关其它部室对本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业务保安责任。
第十二条 各矿井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按照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长远规划,开展本矿井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各矿井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配齐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装备。
2、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建立本矿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矿井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本矿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建档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开展职业危害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5、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安排和本矿井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6、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中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采取有效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按时发放,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按照国家规定对本矿井粉尘浓度、噪声、温度进行定期测定,测定结果报技术部和安监部备案。
9、积极推广、使用有效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等,采取有效措施,将粉尘浓度、噪声、温度等职业危害降到规定标准以下。同时,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装备、材料等。
10、对外来施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11、各矿井每季度要以报表形式报告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涉及场点、未监测和评价场点、采取的措施、接触人数及职业病情况,报公司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1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上级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上级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1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上级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业务服务内的职业危害防治督查和指导工作,每年将工作总结报公司安监部,安监部汇总整理后上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随着公司的发展,职业危害涉及的范围有可能不断扩大,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全部纳入公司的管理范畴。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室每季度要做好分管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并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安监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安监部)每年要对各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与各矿井指标完成情况挂钩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代为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