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枪支弹药现场检查实施细则_银监会现场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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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枪支、弹药管理及使用情况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0 年两项安全保卫现场检查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0 ] 153 号)要求,特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枪支、弹药(以下简称枪弹)管理及使用情况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一、检查目的(一)摸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枪弹底数,查找、分析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准确把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枪弹管理及使用中的总体情况。
(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枪弹管理,规范枪弹使用流程,严防枪弹丢失、被盗(抢)及滥用枪弹事件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一)所有持有枪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所有枪弹。
三、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枪弹数量
1、枪支与 《枪证 》 是否一致,枪弹数量(含报废或封存枪弹)是否账实相符。检查方法:核对枪支和 《 枪证 》,实地盘点枪弹数量。
2、报废或封存枪弹未及时向公安机关缴销的原因。
检查方法:询问被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枪弹保管
l、是否有专门的枪弹保管库(室)或者专用保险柜,枪弹保管库(室)出入口是否安装防盗安全门、与 110 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入侵报警装置、监控是否到位、有效。
检查方法:实地察看,调阅监控录像。要点:“三铁一器一监控”:铁窗、铁门、铁柜、报警、监控
2、是否建立枪弹保管、领用制度,是否对枪弹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和 24 小时值班(含远程监控值守)
检查方法:实地察看,查阅有关制度、值班记录和枪弹领用、缴回登记。
要点:双人双锁;农信网点的枪弹管理常常存在钥匙随意存放的问题。3、是否对枪弹进行定期查验和保养。检查方法:查阅查验维护记录。
(三)枪弹使用
1、是否制定执行守押任务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检查方法:要求被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并查阅。
2、在执行任务时,持枪人员是否随身携带《 枪证 》、《 公务用枪持枪证))
检查方法:实地查验或枪、证扎差核对。
3、持枪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处置突发事件时的枪弹使用规定。检查方法:随机抽取持枪人员进行询问。
(四)持枪人员管理
1、是否持有 《 公务用枪持枪证 》,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方法:查验证件。
要点:证件过期常常原因在公安方面,如能提供相关已申请验证的文件,可免责。2、是否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检查方法:查阅教育或培训记录。
3、是否熟练掌握枪弹使用和保养技能。
检查方法:随机抽取持枪人员进行询问或演示。
(五)“软件”方面
1、是否签订枪支弹药管理安全责任书。
2、是否签订枪弹库消防安全责任书。
3、是否制定枪弹领用审核制度及领用登记制度。
4、是否制定枪弹被盗、被抢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检查方法:实地查验。
四、现场检查实施步骤
现场检查按照以下步骤展开:
(一)下发 《 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现场检查会谈。召集被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会谈,通报现场检查的内容、方式,提出需要被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的事项。现场检查会谈时,现场检查人员应做好 《 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并由会谈各方签字。
(三)进入现场。现场检查时,应从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和意见等三个方面认真记录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作 《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并由被查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负责人签注意见。
(四)汇总检查情况。检查组按照机构类别汇总现场检查情况,分别向被检查辖区的法人机构下发 《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通报检查核实的事实与评价意见,并认真听取被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
(五)出具检查意见。根据 《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 和被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以省分行、法人、省(直辖市)联社为单位,向被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 《 现场检查意见书))。
(六)上报检查情况。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并附附件 1 一 2 上报银监会安全保卫局汇总。
五、检查要求
(一)本次现场检查与 《 邮政储蓄银行、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业务库安全情况现场检查方案 》 同步实施。由于检查涉及的营业网点多、地区跨度大,各检查组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可行的现场检查办法,统筹安排检查时间,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和质量。
(二)在检查中,为确保安全,现场检查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各类枪弹,需要查验枪弹的,由持枪人员操作,现场检查人员监督。
(三)各银监局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深入查找原因和管理漏洞,在查清、查实、查透的基础上,从管理机制、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督促被查机构及时整改,切实加强枪弹管理。
(四)各银监局上报现场检查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监管建议等内容。
六、检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二)《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四)《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2002 年 8 月 28 日公安部重新发布);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系统换装防暴枪工作的通知 》(公治 〔 1999 〕 1389 号)
(六)《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通 〔 2008 〕 85 号):
(七)《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