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看法_好劳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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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看法

2011021125 何柳青 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一种非司法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它初创于20世纪50年代的肃清反革命运动期间,发展于1978年之后。40多年来,该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该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予以废除,还是在保留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完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论。

劳教教养是一个框,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目前,我国劳教人员数量为6万余人,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上访妈妈”唐慧,她的女儿被逼卖淫后,公安一直未抓犯罪分子,其母多年上访,结果被劳教。“不自由,毋宁死”的村官任建宇,他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异质思维式劳教——重庆“一砣屎”案,这些都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对于劳动制度的改革呼声日益高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演进

回顾一下历史,劳教制度从肃反时期开始劳动教养,1950年肃反时就开始,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诉请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当时基于政权的稳定进行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的一些人给他们劳动教养,集中起来给国家做工,国家给一定的工资。1957年右派成主要劳教对象,其中552877位知识分子划为“右派”,占全国500万知识分子的11%以上。就安徽来说,3万多人被打成右派,除187人外,其余都送到劳改、劳教场所改造。确立时期是反右时期的劳动教养,1957年全国人大有一个《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1958年全国建100多处劳教所,那时间除了大炼钢铁,还有一个大办劳教所,一年就建了一百多所,县办、市里办各地都办。1960年劳教人员达到49万。*期间终止了劳教,将劳教人员一部分释放,一部分转移,还有一部分直接送到监狱。恢复时期是1979年—1989年6月,当时很多人建议废除劳教,但委员长彭真说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个都不能丢”。

二、劳教制度的功与过

功有三个:(1)维护和巩固行政权。(2)解决那些特殊人员的就业问题。这些特殊人员主要是指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平时在社会上跑,没有事,给这些人找一个地方进行劳动,这确实好一些,他有口饭吃;(3)对防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作用。如果对一些人不采取措施,我们的安全、自由、权利没有办法得到保护,但对我们的保护不能以牺牲他们为代价而使我们过得舒服,对那些社会上不务正业的人,让他们去劳动,对我们还是有一些好作用。

功有三点,过有四点,功不抵过:(1)违法违宪,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规定。(2)《行政强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劳教制度是经过人大批准的,但批准的就等于是法律吗?《立法法》规定是制定法律,这是第一;第二,法规规章,规定四种、六、八种、十种,有的规定几十种;还有劳教委员会,自己成立一个劳教审批委员会,审批委员会代替劳教委员会也是批准的,79年文件批了,但80年文件没有批,还是违法的,这些是有问题的,我认为应该删掉。(3)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不应该被劳教的劳教了是因为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现在规定的程序是封闭审查,不是公开审查,没有公开程序,即使没有冤假错案,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没有正当法律程序很可能造成实体错误,就是实体正确了也损害了程序正确。(4)为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实行人治提供了条件和条件,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因为有这些制度,一些想搞人治的领导看你不顺眼就找一条罪按在你的头上,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就没有办法,可现在有这样的制度,就把你进行劳教,所以给一些坏领导提供了机会,如此损害了人民真正的权利。这个制度进行改变,会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国家,有利于党的领导。

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一)劳动教养的审查裁决体制同法治原则不相协调。目前行使劳动教养审批权的法定机构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未设专职负责人。其权限主要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二是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而实际这两项职权分别是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上述两机关是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代行劳教委职权的。我国于1998年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除非依照

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按照一般理解,这里的法律应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程序是指司法程序。《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规定。而劳动教养作为剥夺人身自由可以长达三、四年之久的强制措施,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确立,并且不经过司法审查程序便可由行政机关径行作出决定,显然与现代法治原则相悖。

(二)劳动教养的程序规定存在缺陷。劳动教养是一种较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为其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程序。但现行劳教法规侧重于实体方面的规定,程序规范严重缺乏。表现在:劳教案件的办理程序,既有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又有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也有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极不统一;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全面,如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赔偿请求权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对劳动教养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也相当简单。劳动教养的决定实际上完全由公安机关一家作出,有违程序中立原则。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剥夺了被劳动教养者的参与机会,违背程序公正原则。目前劳动教养的司法救济具有局限性,使被劳动教养者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由于适用程序上的上述缺陷,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形象。

(三)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过窄。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是:大中城市(即3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但必须控制在城镇内吃商品粮的人的范围内),存在个别违法犯罪行为(卖淫和嫖娼)的县城、集镇和农村。这种地域限制的弊端,一是使在农村发生的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惩治,不利于社会治安的全方位综合治理,二是人为地造成公民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状况,破坏了法律实施的统一。

(四)劳动教养期限的规定不合理。按道理说,劳动教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人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人,那么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序应当轻于刑罚,但实际并非如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与刑罚中自由刑的期限相比,劳教期限的起点要比自由刑的起点高,其最高期限也比管制、拘役的最高期限长,甚至高于对轻罪适用的有期徒刑。劳动教养与刑罚在严厉程度上的失衡和错位,造成实践中

有些违法犯罪人宁愿被定罪处刑也不愿被劳动教养,以致在社会上和部分劳教人员中产生“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的印象。

(五)劳动教养对可收容劳动教养执法依据,似乎定义不够准确,概念模糊,条款内容缺乏严密性不充分,实际操作中弹性较大,最后往往由行政首长说了算,有以言代法的橡皮筋之嫌,许多劳动教养案件往往经不起复议和诉讼。众所周知,进行收容劳动教养,讲起来是受到比刑事处罚低一级的行政处罚,但劳动教养带有强制性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人身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老百姓都认为是“吃官司”。因此,有必要对劳教处罚条款解释作一个严肃的法律规定。

(六)劳动教养制度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很大作用,但反过来,过分依赖劳教手段,认为一些犯罪分子已受到劳动教养处罚,便放弃了对案件的深入侦查、取证,使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降格处理,这无疑是在放纵犯罪。此外,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对完成打击指标的考核机制不够完善,把捕教率作为一个档次来考核,形成了一些民警在侦破案件中,遇到棘手问题,侦破一时无进展,证据收集不充分,时间又受到限制时,往往有厌战情绪的状况。试想,要完成一个逮捕程序,在事实与证据方面,往往受到检察院的监督和制约,而完成一个劳教指标则宽松多了。逮捕不够条件的,该深挖的也不深挖了,草草了事,转向收容劳动教养,同样可完成考核打击指标,这样长期下去,无疑一方面对打击刑事犯罪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公安民警在疑难案件的侦破上提不高办案水平。更何况,劳动教养对象的社会危害性远远不及刑事犯罪分子,但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却是无形沉重的。

四、劳动教养的选择

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基于历史功效、现实需要两方面的原因而有保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又使其面临被叫“下课”的危机。如何应对劳动教养制度,已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对于劳动教养的出路,大致有三类主张:一是保留并强化,认为劳教制度创建40多年来,累计教育改造了近300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仅为稳定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把大量被收容人员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因而这一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二是废除,认为劳教性质含混,收容条件笼统,操

作过程缺乏监督,随意性大,易出差错,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法治不健全时代的产物,应予以取消;三是改革,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完善,达到人民期望的合理制度。

个人觉得,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仍需进一步稳定,在这种形势下要一下子把实行如此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完全取消是不大切合实际的,既然不能废除,那么只有改革才会让这个制度尽量减少弊端,为人民带来福利。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科学完善的立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要求。所以针对劳动教养制度首先得从立法上进行完善。立法上要明确劳动教养制度性质,出台劳动教养法,以寻求法律依据。至于具体的改革方案,需要立法专家与法学界资深人士提供更多想法了。总之,对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是中国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迈向21世纪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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