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_浅析明朝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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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本科生课程论文
I
内容摘要
反垄断发源于西方社会,其实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西方反垄断的理论和实践不仅历史悠久,而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留下了诸多的教训。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尚处于转型期,完善的市场经济有待建立,各种权力对经济的影响还很大,权力和经济势力的相互作用和交织渗透是垄断的主要特征和形式,尚需从西方反垄断演进的历程中获得启示和借鉴。因此本文通过对西方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演进的研究, 探寻反垄断在西方市场经济中的演变机制,以便从其演变中汲取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 直面中国反垄断面临的形势,思考我国反垄断的总体思路,明确我国反垄断的重点难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 反垄断
市场经济
限制竞争
I
目 录
一,西方反垄断法的发展演变 ……………1
二、中国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 ……………2
(一)中国反垄断法的问世 ………………2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中国特色反垄断法 ………………3 三,参考文献
II
……………5 浅析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
反垄断法是指制止和反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所规制的对象为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而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却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现代西方反垄断法的发展变化与现代西方商品经济紧密相联,因此我们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反垄断法律的成熟发展的研究、取长补短,建立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西方反垄断法的发展演变
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转化为垄断经济这一特定的历史经济条件而出现的。
19世纪后半叶特别是19世纪末,工业革命加快了各国的经济发展。在美国,大公司因剧烈的竞争引起价格和税率(费用)急剧下降,导致企业亏损破产,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垄断组织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中小企业,哄抬物价,剥夺了消费者的购物选择权,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强烈的反托拉斯心理并爆发了反托拉斯的活动,这对美国的反垄断法产生了直接的重大影响。1890年的《谢尔曼法》禁止限制商业贸易和垄断市场行为,并授权司法部调查起诉、处理反托拉斯案件,而法院依据法律原则和程序对其加以结构性或行为性制裁,所以《谢尔曼法》奠定了美国反垄断法律的规制基础,形成了结构主义规制制度。1911年的“美国诉标准石油公司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怀特揭示了垄断化构成的三个要件即状态———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取得和维持垄断化的作为、意图———从事垄断化的故意,使《谢尔曼法》第2条“垄断化”从概念走向具体。1964年的“美国诉Grinnell Cor-poration案”又发展了怀特的理论,明确了通过高质量的产品、优秀的商业技巧或历史原因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力不在此限。另外,即使市场支配地位是合法取得的,企业也不能运用它来维持和扩展其市场支配力。
可见,这里的美国垄断化构成强调“垄断组织扩展和维持市场支配力的作为”,显然其已经从结构主义滑向行为主义的范型,与1957年德国的《限制竞争法》和1973年英国的《公平交易法》中的“垄断力滥用”规制在构成条件上极其相似,所不同的是英德法不以谴责垄断状态为目的,不适用解散分割公司这种结构性制裁方法,而仅仅采取罚金、民事赔偿、罚款等行为 性手段。美国法尽管对垄断化在结构上和行为上都加以制裁;但是进入80年代,以垄断化规制处置的案件甚少,究其原因是垄断化规制与垄断力滥用规制在行为条件上的适用竞合,以及垄断化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难以把握认定,且适用范围狭窄;所以进入90年代,由于技术产品复杂化、产业升级换代高速化、技术开发投入与高风险化以及竞争的全球化,传统的反垄断法的单一认定标准和古板严厉的处罚手段变得不适应于高新技术领域,新时代的反垄断法发展方向是从不同角度、依多种标准对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的合理性分析,并采取相对灵活、温和的处罚手段。20世纪80年代,如同垄断规则趋于温和一样,各国也选择了宽容的合并政策,美国在1984年、1992年的《合并指南》中已废弃“市场份额”这一合并有效认定的惟一标准,以及合并形式“三分法”(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和有罪推定原则,转向以“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市场份额”合并为有效认定的综合标准,转向适用合并形式“二分法”(横向合并和非横向合并)和无罪推定原则,并在裁判中适用“合理性原则”。新准则还对“非横向合并”采取了宽容态度,认为它具有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一面,应原则上予以支持。
二、中国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
(一)中国反垄断法的问世
现代西方反垄断规制对象和内容随着经济形式、科技发展以及国际格局的变化而不断革新,从而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规制的一般制度和做法,从而也反映了世界反垄断法的灵活与弹性。我国起草中的反垄断法对此加以借鉴,并根据不同垄断情形采用了不同对策。
改革开放,党和国家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冲破思想栓桔,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然而,在高速发展中,社会上出现了一股质疑GDP和市场经济的思潮,平均主义的传统有所抬头,总希望以主观的行政手段控制之。本来,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发展的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可以通过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应对之,而且,国家的各种必要的调控和监管,也要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倒回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任意的行政手段上去。《反垄断法》正是契合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这种要求, 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国家立足于自由、公平的竞争而维护市场经济。因此,该法的问世,打消了人们对于国家发展走向的疑虑,去除了当下中华民族崛起中的一个隐优,意义非同小可。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中国特色反垄断法
然而,我国当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尚未完全转变,来自政府部门的、对竞争进行行政性限制的力量仍然较为强大, 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尚不具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以及各种限制竞争的现象大量存在。鉴于此,我国应当逐渐完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国有垄断比重大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会赋予《反垄断法》某些中国特色。一穷二白、落后挨打,历史让中国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后发的跨越式发展有赖于政府主导,因而电信、石油、电力、铁路、民航、军工等由国有经济控制的程度较高,这意味着除自然垄断外,国有垄断和合法垄断的成分在我国比在以私有制主导的发达国家来得高。尽管对这些行业,也要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不同程度的民营化改革,但是《反垄断法》并无对相关垄断格局给予价值判断并直接加以调整的功能,这主要是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任务。相反,《反垄断法》要在既定的垄断格局下调整相关的垄断和竟争关系,否则《反垄断法》就会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负面冲击。
作为发展中国家,市场关系和国家行政在中国都处于初级水平。《反垄断法》逆发达国家的趋势,为维护民族利益仍明文规定进出口卡特尔的豁免或适用除外、强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领多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了对经营者集中或企业结合的国家安全审查条款等,也都是中国特色。不过,种种中国特色,主要是《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制度衔接、外在于反垄断法的内容。《反垄断法》通过对联合限制竞争、滥用优势、企业结合进行规制的三大制度,致力于维护市场关系和市场经济体制,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2,着力打破行政垄断
目前,行政垄断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是影响最大、危害最甚的限制竞争 行为。在纵向的行业内,这种垄断表现为行业垄断。在横向的行政区域中,行政垄断表现为地区垄断,或称地区封锁、地方保护主义。这些形形色色的行政垄断不仅限制了竞争,保护了落后,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初步培育起来的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不能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合理的和优化的配置,因此,反垄断法必须将反对行政垄断作为首要的和迫切的任务。
既然要开放市场,使尽可能多的企业投入市场竞争,就不能仅仅注意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要特别注意监督政府,防止它滥用权力。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最好办法,就是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直接将行政主体纳人《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而不仅把《反垄断法》的规制主体限制为“经营者”。以“行政垄断”的概念为基础,在《反垄断法》中对其作专章规定,事实上是将“行政主体”与“经营者”区别对待,导致行政主体承担的义务、法律责任都与一般经营者不同,何况行政主体的垄断与一般经营者的垄断一样,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难以一一列举,这样做的效果,反而会放纵行政垄断。只有令行政机关与“经营者”一样地适用《反垄断法》、同样承担责任,并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对其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方可能有效地遏制行政权力对竞争的不当限制和损害。
3,禁止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
企业的市场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市场的运行状况,它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按照反垄断法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企业的市场行为虽不完全由其所占市场份额或者市场的集中度所决定,但人们也应将注意力放在大企业身上,特别要监督那些已经控制了市场的企业,防止它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竟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此后,我国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从内容上看,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商定垄断价格;反对过大规模的企业联合;禁止公用企业及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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