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复习要点_反垄断法期末考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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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总复习

第一章 竞争理论

竞争——2个以上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生存的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 特征:

①两个以上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 ②双方经济力量互相抗衡

③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④利弊均在 分类:

正当/不正当、自由/不自由、公平不公平 理论:

古典(17-18世纪亚当斯密)、新古典、现代竞争(1939年克拉克)反垄断—哈佛学派(1950年代SCP范式)、芝加哥学派(1970年代)、后芝加哥学派(1990年代)

第二章 反垄断法理论

1、垄断——竞争的对立面,即表现为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

2、反垄断法——禁止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状态或行为的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

① 垄断状态(经济力高度集中、大规模的企业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② 垄断行为(形成并谋求垄断状态,凭借其限制竞争)③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性、社会本位性、经济政策性

第三章 相关市场

概念: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和地域范围。分类:

① 相关产品市场(根据商品特性、价格和用途等因素,需求者认为具有较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类商品所构成)

② 相关地域市场(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地理区域)③ 相关时间市场(相投/近似产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界定方法:

① 需求替代分析 ② 供给替代分析

③ 假定垄断者测试(SSINP)第四章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制度

垄断协议行为——2个或2个以上企业,采取合同、决议、默契或其他形式,共同决定产品/服务的价格,或就产品的销售数量、生产技术标准以及产品销售地区/对象进行限定,从而排斥、限制或妨碍特定市场竞争的行为。特征:

① ≥2个市场经济主体

② 采用协议、决议或其他方式

③ 联合式有共同或其他目的,并基于共同目的形成的共同行动

④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保持某种形式的竞争,总是互为潜在竞争者,联合常常在有限期限内存续。

⑤ 参加者之间原有竞争受限,或参加者以外的其他企业交易受限 分类:

按照主体所处经营领域不同

①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卡特尔)——两个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通过共谋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特征

1、主题是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具有直接/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同时包括经营者团体

2、主体故意从事限制竞争行为

3、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 类型

1、固定/变更价格协议(竞争关系行为人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从而减弱或消除竞争)

2、限制数量协议(竞争关系经营者共谋限定商品生产、销售数量,间接控制商品价格)

3、划分市场协议(竞争者之间共同划定/分割地域、客户或产品市场)

4、限制创新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协议(竞争者之间联合,共同拒绝和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客户进行交易)

6、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

②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方式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特征

1、主体处于不同市场层次,他们之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者

2、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最典型的就是订立书面协议)

3、卖方为了保障商品/服务的销售,限制买方销售/转售所购买的商品

4、决策上会有不同程度的协调 表现形式(反垄断法T14)

1、固定转售价格

2、限制最低转售价格

3、其他型(兜底性规定,例如选择性销售、地域和客户限制)③ 混合垄断协议行为——横向、纵向混合 按照主体意思表示形式:

契约型、决议型和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行为豁免制度(反垄断法T13→15)

缘由:促进竞争、不影响竞争、总体上对竞争的损害<对竞争的促进

第五章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相关产品、地域、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形态:

① 独占(一家企业,没有对手,100%)

② 准独占(一家企业,特定产业领域,没有对手,100%)③ 绝对优势(有竞争者,但丝毫不影响)

④ 寡占(≥2家企业,不存在竞争,联合垄断,市场地位突出)认定标准:市场绩效、行为、结构标准、市场为主并兼顾其他因素 中国方面(反垄断法T34)

① 1个经营者,50%的市场份额

② 2个经营者,合计2/3的市场份额 ③ 3个经营者,合计75%的市场份额

②+③情形: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照常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合理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性的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征:

①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② 行为已限制竞争,损害公平的竞争秩序 ③ 上述两个要件必须齐备 具体分类:

① 不公平垄断性定价行为

目的——获取在正常、充分的竞争环境下获取不到的利益 表现——垄断性高价销售(高额利润)、垄断性低价销售(压低原材料进购价)

② 掠夺性定价行为——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市场和期限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消除或限制竞争。

③ 附条件交易行为——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不需要、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或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类型

1、搭售行为(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消费习惯,强行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或要求购买其单品的经营者必须购买其全套系列产品)

2、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限定转销价格和销售地区、附加其他条件)

3、在技术转让中附加不合理条件(权利人滥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例如限制技术补充和材料供应、受让方的生产、技术改进限制等)

④ 拒绝交易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⑤ 限定交易行为——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优势,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排斥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

条件:

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强制实施限定他人与自己交易/限定他人与自己制定的第三人交易:

3、无正当理由

⑥ 差别待遇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正当理由对不同的交易对象实行不同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从而使某些交易对象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

第六章 控制经营者集中行为制度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资产/合同等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具体表现:

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

申报标准(中国,货币单位均为RMB): ① 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范围内,营业额合计>100亿元+其中至少2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销售额每个>4亿元

② 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20亿元+其中至少2个经营者每个>4亿元 应考虑其他实际情况,具体办法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制定 申报、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30天→进一步审查/120天(决定审查之日起90日内审毕)→延长期限/180天(最多延长60日)审查标准(中国,“严重损害竞争”): 反垄断法T28 豁免制度理由、条件(反垄断法T15): ① 可以改善市场竞争条件 ② 有利于整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③ 并不影响潜在市场进入 ④ 可以显著地提高企业效率 行为审查决定:

① 禁止/不予禁止经营者集中 ② 附加限制性条件 国家安全审查

第七章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消除、限制竞争行为制度

概念:政府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特征:

① 除国务院以外的行政主体

② 主要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的滥用 ③ 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④ 具有抽象性、强制性和隐蔽性 具体表现:

① 限定交易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要求他人与其限定的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主要表现形式

1、明示/暗示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行政辖区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明示/暗示要求单位/个人必须经营、购买和使用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挂靠企业的商品;

3、限定客户、消费者购买行政机关所属部门的关系户提供的商品;

4、限定客户、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② 地区封锁行为——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损害全国统一市场

③ 招投标活动地方保护行为——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消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④ 排斥/限制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行为——限制资金、技术、人员流动和企业跨区联合 ⑤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⑥ 制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 法律规制:

1978-1992:政策性文件→1002-1007:《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后:《反垄断法》 T32-37

第八章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制度

含义:在行使知识产权中滥用知识产权,不正当地限制竞争。具体表现:

① 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行为 分类

1、滥用知识产权横向垄断协议(和反垄断法13条相类似)

2、滥用知识产权纵向垄断协议

3、协议行为中的“安全区”

② 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主要分类

1、不合理拒绝许可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

2、知识产权相关搭售行为——权利人就一项知识产权以授予许可等方式行使权利时,违背被许可方的意愿要求其接受另一些知识产权的许可/从权利人处或权利人所指定的第三人处购买某种商品/服务。

3、差别待遇行为

4、权利回授条款

③ 专利联营行为——2个或2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将各自拥有的专利联合起来,然后进行仙湖许可或共同许可给第三方 ④ 其他滥用行为

1、标准制定、实施中的滥用行为;

2、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

第九章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定义:对某些行业/某些领域不适用反垄断法(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行为存在而不予追究)缘由(中国):

① 可以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健康发展 ② 化解或减少农业生产的风险

③ 实现以宏观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利益的要求 ④ 建立自由公平的农业经营机制

⑤ 农业生产者、经济组织联合增强市场地位,获得与大型企业平等对话的权利 主体界定:

农民、农业劳动者、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

第十章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

概念:一国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的而对本国市场竞争有影响力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

原则:属地、属人、保护主义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实施机关

中国:

反垄断委员会(指导、组织、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

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价格违法、价格垄断行为

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③ 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的执法

海外:

美国《谢尔曼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调查权)

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调查、提起诉讼、提供咨询、编制指南)欧盟《竞争法》

欧盟委员会(调查、审查、罚款)国内:反垄断执法机构

① 调查检查权/反垄断法T39 ② 审核批准权 ③ 行政处罚权 ④ 处理决定权 ⑤ 规章制定权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作出决定(反垄断法T38-44)经营者承诺制度(反垄断法T45)

第十三章 反垄断法责任制度(主要是行政责任)

① 垄断行为的行政责任:

实施的:没收违法所得+上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未实施的:50万元以下

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上

③ 经营者集中:停止集中、限期处分股份/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恢复到集中前状态

可处以50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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