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论文_竞争法期末论文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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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竞争无处不在,可无处不在的竞争是否就一定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否就一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呢?让我们在下面展开探讨。

关键字: 市场经济,竞争政策,横向垄断,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将禁经营者的横向垄断列为一个重要内容。

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当垄断代替自由竞争而在经济生活中占了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就发展到帝国主义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的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政府创造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

垄断是指“与自由竞争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总称”,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1]。垄断亦即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单个或多个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控制产品数量、价格和销售等,从而能够削弱甚至消除竞争的能力或状态[2]。

在法学领域,对垄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1.狭义理解,与经济学的理解基本相同,也是从市场结构的角度对垄断加以界定。例如,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垄断是“赋予某个人或公司或更多的人或公司的一种特权或特别优势,正是由于这种专有权利(或实力)的存在,上述人或公司才能从事一种特别的事业或者贸易,制造某种特别的产品或控制某种特殊商品的整个供应规模,垄断是一种是市场结构形式,在这种市场结构中,一个或仅仅少数几个人或公司支配着某项产品或某项服务的总供应规模”。

2.广义理解,包括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两个方面。(1)垄断状态,即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垄断状态一般形成于合法、公平的竞争过程之中,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和规模经济的表现形式。垄断状态尽管客观上可能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造成损害,但主观上兵贸易故意限制竞争。因此,在各国反垄断法立法中,除了日本、美国等少数国家对垄断状态进行限制外,一般不反对垄断状态。即使对垄断状态进行限制的国家,往往也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和构成要件。例如,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对垄断状态进行了严格的定义,仅指“在某种商品或商业服务领域内,因市场规模、市场结构的原因产生市场弊害的情形[3]”;此外,构成垄断状态还必须具备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进入障碍和市场弊害四个要件[4]。(2)垄断行为,指获取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在一定交易市场诡异实施的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美国的垄断化行为、日本的独占行为以及欧共体和我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都是典型的垄断行为。

横向垄断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一: 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案例】四川省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强制收取用水底度费行为。广东省肇庆火车站强行向客户收取铲车作业费、发送综合服务费、仓储保管费、场地保管费等延伸服务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水、电、气、暖、交通、邮政、电信等自然垄断性行业企业的垄断行为;二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烟草、盐业、石油、石化等)的垄断行为。查处的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强制交易、强制服务、差别待遇、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滥收费用等。

表现形式二:

经营者之间以垄断协议限制竞争

【案例】浙江省温州市工商局对该市7家从事燃气经营的公司签订统一市场价格的行为,依据该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进行了调查处理。重庆市工商局对市内三家氧气生产销售企业通过协议分割市场、统一并抬高氧气销售价格的限制竞争行为,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三家企业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随着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深入和执法经验的积累,一些省份的工商部门积极参与推动地 方立法,并依据各自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垄断协议划分市场、固定价格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通过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上的适当补充,使得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型垄断、限制性竞争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竞争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反垄断执法领域也获得必要的拓展。

表现形式三: 行政垄断限制竞争

【案例】吉林省工商局针对某市信息办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指定一家企业垄断该市信息管网项目建设和施工行为,分别依法向该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函,通过地方的干预,使上述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福建省工商局针对某市公安局利用轿车上牌和年检之机强制车主购买GPS设备的行为,向省公安厅发出行政建议书并主动沟通、协调,通过省公安厅的干预,制止了上述行为。从工商部门执法实践来看,对行政性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分为两类:一是地方政府的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行为;二是政府所属部门(公安、交通、民政、卫生、教育等)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工商部门在实际执法中积极采取行政建议或行政告诫的方式,制止了大量行政垄断行为。

一、中国市场中垄断协议的特点

1.行业协会的特殊角色反垄断法施行后,行业协会应对其行为规范进行深入检视,特别是其有意或无意中所扮演的便利甚至促成垄断协议的角色。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之下,行业协会在中国市场体系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其在无形中承担了许多政府的职能。在计划经济时期很多由政府参与处理的经济事务,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部分权力归还给了企业,还有一部分以协调、沟通、传递信息为手段的职能则转移给了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功能和定位决定了它在垄断协议中担任组织者和倡导者具有天然的便利。

2.以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

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垄断协议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涉及价格因素的垄断协议表现突出。大多数浮出水面的垄断协议都是赤裸裸的固定价格、维持价格和共谋变动价格行为,这种以价格共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垄断协议频频出现,充分说明了在中国市场上的垄断协议的初级性和违法经营者对竞争法律的无知和漠然。应当说,在一个处于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过程中的国家,这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反应,竞争文化的培养和成熟有赖于法律的引导和时间的积淀,但对于那些违法经营者公然挑战竞争法律,而执法者未能或者尚不能及时出手的现状,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在反垄断法所明示的垄断协议类型中,比如分割市场、限制产量、限制新技术等种种相对不涉及价格因素的横向垄断协议和大多数的纵向限制,在中国市场中体现得并不明显。这种局面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中国市场上竞争者竞争手段的单一性和非价格竞争战略的非普适性。这一点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竞争差别很大,非价格限制所带来的种种复杂的反垄断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

二·法律实施的困境

1.宽容制度的局限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都将宽容制度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制度,如果违法行为人主动、充分地向执法机构披露其参与卡特尔的情况,或者其掌握的他人参与卡特尔的情况,则该垄断行为人可被减轻或免予追究处罚。世界上最早颁行反垄断宽容制度的国家是美国,1993年《美国反托拉斯局企业从宽处理政策》的实施效果堪称奇迹。十余年来,借助这一制度征缴的罚款和罚金总额已达15亿美元。目前,宽容制度已经成为协助美国当局发现卡特尔的最重要制度,有学者甚至盛赞该制度是美国自1890年通过《谢尔曼法》以来最有效的一项反垄断制度。中国反垄断法第46条也引入了这一制度,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这一条文的表述,表明宽容制度也得到了中国立法机关的肯认,我们有理由期待其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从中国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的现实来看,宽容制度在中国反垄断法实践中的适用又是有一定局限性的。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机构执法意愿不足使反垄断宽容制度缺乏吸引力。在中国的银行、信息、交通、电力、民航产业领域监管机构中,很多重要官员均选任自被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或组织,而有的产业监管机构的重要官员,则被直接改派到企业担任高管。但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审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高层人员的互换与交流,会在彼此间趋于形成“一体化”的认同感和利益格局,使监管者缺乏对某些被监管者采取反垄断执法措施的意愿。这将对某些卡特尔,尤其是与行政垄断联姻的行业卡特尔形成放纵之势。

2.信息的匮乏和不对称

信息共享问题是从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联合打击国际卡特尔的一个热点。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已经开始意识到核心卡特尔的危害,但是却无相应的资金、技术、人才去查究和惩处,在目前阶段,追踪和证实国际卡特尔需要更多的是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这是最迫切、最关键的问题。所谓合作和信息共享,大致可以分为正式与非正式两种。事实上在中国,对于查处卡特尔所需的信息匮乏和不对称并不仅仅局限于国际卡特尔的查处,目前中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三龙治水的格局也决定了在国内垄断协议规制上有相当一部分的信息的不可获得性和不对称性,这种采摄信息上的重复建设和反垄断法本身的紧密性是密不可分的,在垄断协议领域的执法过程中,大量地需要对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市场优势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内容进行界定和分析,应该说这两部分内容是相互依赖、互为依托的,但是由于执法机构的分工,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量工作接口和信息不对称,这显然对垄断协议的查处是不利的。在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对垄断协议的规制,伴生了许多中国反垄断法实践所必须遭遇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的逐步克服和解决,必将让我们看到、感受到这部法律成长的价值。

罚款其实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树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风气,良性竞争,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国内宽带市场的发展而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升服务,降低价格,已是业内外人士的普遍共识。在现行的体制以及存在复杂竞争体系的背景下,应提出有力方案,加快实现这一目标。比如有具体的产业和税收的鼓励政策,并消除监管的壁垒;比如在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方面,通过行政立法来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体制、市场方面的问题等等。

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了事前的规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进行事前申报制度仅仅是一种事前预防制度,是为了避免垄断行为发生造成垄断的弊害而采取的制度设计。反垄断的着眼点是维护自由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打破行业垄断并非只是反垄断法的使命,也不是反垄断法能够独自可以完成的历史任务。如何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是我们现阶段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业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以外,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合,更需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引用

[1] 种明钊.竞争法 [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83-285页.[2] 漆多俊.经济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7页.[3]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 [M] 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05页.[4] [日]根岸哲、周田正之,王为农等译 日本禁止垄断法概论第三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25-126页.[5] 孟雁北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业垄断的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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