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分析_城市中农民工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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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分析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070304060 付艳
【摘 要】:本文描述了农民工城市住房人均面积小,住房设施简陋,环境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等现状,指出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存在将会产生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社会以至于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政府应尽快建立廉租房制度,鼓励或者督促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集体宿舍,加大发展经济适应房,容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关键词】:农民工;住房问题;房价高;收入低 住房保障
住房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的:“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保证农民工的基本住房条件,是维护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也是促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关键。
一、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现实意义分析
(一)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所谓城市化,狭义地看,是指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减少农村人口,增加城市人口,提高城市化率,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的城市化率低于世界2000年的平均水平,甚至低于周边印度等经济不发达国家。因此,“十一五”规划把提高我国的城市化率作为“十一五”期间乃至近二十年一个重要奋斗目标。
根据卡尔·博兰尼的嵌入观点来看,城市化应是农民工在城市的一种社会融合,是经济活动与社会、制度和文化的相互嵌入。而目前农民工尽管已经加入到城市的劳动分工,承担着城市专业分工的一些重要功能,但是并没有自然地整合到城市社会中去,他们只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地带,无法做到与城市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系统实现有效的衔接,特别是目前城市住房价格与农民工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以及恶劣的居住条件严重阻碍了他们对城市社会的认同,成为制约农民工迁移的瓶颈。因此,要加快城市化进程,应当维护农民工的最基本的生存权,解决其居住问题,化推力为拉力。
(二)实施工业化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9900万农民工,他们已成为我国产业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城市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他们在城市一般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的生产第一线的劳动,他们的吃苦耐劳精神使他们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活跃了劳动力市场,同时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劳动力市场上的结构性短缺矛盾,对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游离于城乡之间、游离于不同城市之间的亦工亦农的角色难以适应新型工业化过程中对技术和专业水平提高的要求。只有当他们真正落根城市,工业化的发展才处于有保障之下,经济才能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在城市扩张、工业扩张的新一轮发展中,关注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就是稳定劳动者的队伍,是工业长久和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社会要和谐,首先必须要有人民的安定。民为国之本。住房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消费需求,理应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谐安居”是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去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和谐,使城乡阶层都享有平等的居住权,都能从改革发展中受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持城乡之间的和谐。使城市和农村紧密联系、良性互动,城乡二元结构逐步被打破。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农民工居住现状分析
(一)居住面积小、环境差、配套设施不齐全
目前农民工的住房解决主要有三种方式:租房、单位宿舍和工棚。据对宁波市农民工住房种类及人均面积的调查,得出: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多年维持在不足4平方米的水准。和城市人均住房面积迅速增长相比,目前农民工人均住房面积比1980年的城镇人均3.9平方米还要低。另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指出:目前,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大多居住在简陋的宿舍里,有29.19%农民工居住在集体宿舍里,有20.14%的人居住在缺乏厨卫设施的房间里,7.88%的人居住在工作地点,6.45%的人居住在临时搭建的工棚里,还有12.54%的农民工在城里没有住所,只能往返于城郊之间,或回农家居住。居住面积小、环境差、配套设施不齐全,生活质量低下,是目前我国农民工居住的基本现状,和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所做出的重大贡献相比较,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因此,当前最迫切的事情是为农民工提供具备基本人居条件的住所,能充分考虑农民工的作息规律、居住模式、居住习惯、地域分布等特点以及经济承受能力,以改善目前农民工的居住状况。
(二)房价高,收入低,住房保障缺乏
目前我国城市住房价位居高不下,一般的城市居民在没有住房保障制度的情况下,都难以实现购房愿望。而对于绝大多数低收入的农民工,更是不敢奢望能在城市购买或租住配套较好的住房。农民工的低收入决定他们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也无力承受过高的房屋租金。目前由于政府财力有限,以及城乡二元住房结构的影响和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群体作为整体被排斥在中国城市住房体系以外。尽管也有部分农民工可以享受所在企业或单位的住房保障,但这一般都与工作岗位有关,他们这些人所享受的住房保障与城市户籍人口相比,水平低,幅度小。
三、解决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的建议
(一)增加农民工收入,增强农民工的城市住房消费能力
1.严格执行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逐渐提高农民工收入中的住房消费比例
对农民工进城就业与城市居民就业应一视同仁,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政府应制定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保证农民工的最低生活水平。同时政府应在适当的政策引导下,如退税、抵扣等,引导用工单位为改善农民工的居住状况做出努力,政府可以要求用工单位给职工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住房补贴,并逐渐提高农民工收入中的住房消费比例。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旧时有发生,因此城市政府应当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求用工单位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为农民工的住房消费提供资金保障。
2.改革现有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推进农村住房产权流转,增加农民工收入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收入上升,不少农民把大半辈子的积蓄都投资在住房建设上,而向城市迁移,住房处置由于受现行法律、政策的限制以及农村住房市场的缺失,存在很大难度。而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须改革现有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其次启动农村住房产权流转市场,推进农村住房产权流转,增强农村住房变现能力,以提高农民工的城市住房消费能力。
(二)建设和提供符合农民工实际需要的城市住房1.加强农民工城市住房管理,提供符合农民工需要的城市住房
(1)加强农民工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目前我国农民工租赁的住房主要是城郊结合部和城中村的住房,由于住房的性质主要为私有,因此管理上还处于比较混乱或无人监管的阶段,居住环境差,配套设施不全,居住面积狭小,难以符合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因此政府应根据该类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农民工的城市住房市场进行统一管理,首先可以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来进行,对社会出租房屋、农民出租自建房屋都要制定基础设施、公共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只有符合标准的住房才能进入农民工住房租赁市场。其次建立专门的农民工住房管理部门和服务部门,一方面对农民工住房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农民工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住房租赁服务,使农民工可以低成本的获取符合租赁要求的住房。(2)加强农民工集体宿舍和建筑工棚的建设管理
对于企事业单位建设的集体宿舍和建筑工棚要求符合农民工城市住房居住标准,必须满足基本的设施条件才能投入使用。对于新建的集体宿舍还要注意房型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目前的居住情况,以小户型和小面积为主。同时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如:土地的优惠、税费的优惠等,积极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自建员工宿舍。
2.加快农民工城市住房建设,解决农民工城市住房房源缺乏问题
一方面在城郊结合部,可以通过村集体组织集资修建住房,解决部分房源问题。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郊结合部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他们的土地被征用,通常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农民获得的补偿金集中起来通过与政府合作,投资建设农民工住房,不但可以解决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也能较好地为失地农民创造财富。另一方面从社会的角度,多方面聚集财力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可以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业的慈善捐赠,解决农民工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设农民工住房。
但应注意的是,农民工住房建设用地选址,要从有利生产经营和方便生活角度出发,房型设计要以经济适用为原则,以小户型为主,避免出现建而不住的现象的出现。
(三)积极创造条件,将农民工逐渐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目前我国城市因为财力和政策方面的影响,还无法做到将所有的农民工都纳入住房保障范畴,但是可以有选择性的将部分人纳入此范围之内。例如可以将在城镇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群体涵盖进去。
1.逐渐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政策范围
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政策范围,体现了公平对待的原则。政府应拓宽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面,规定所有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要按照法规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重点推进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只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时间以上,应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缴交的标准也可以适当降低。对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说,由于收入低,对未来的预期不高,因此在城市购房的可能性很小,对于这部分群体,若缴交了公积金,政府应允许其可以采取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支付房租,以改善其居住条件。
2.逐渐建立农民工廉租住房制度
国发[1998]23号文件提出“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在实践中,我国已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推行了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贴息贷款及住房基金等形式在内的一系列住房保障制度,但保障对象仅限于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对于农民工,只能望房兴叹。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和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都先后提出了要重点解决“三农”问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相关社会问题。住房作为基本生存资料,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因此,作者认为,对于那些不能通过市场及用工单位解决住房问题的农民工,且收入在一定数额之下的,连续在城市工作一定年限以上的农民工,可以纳入廉租房的供应对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其住房问题。3.逐渐将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 我们所提出的城市化目标中,很重要的一项指标就是让更多的农民工在城市安居,实现农民工向城市的迁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在城市居住时间满3年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应范围;市县政府每年要提供经济适用房总量的10%用于解决农民工住房。笔者认为,将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可以采取不同的操作方法,例如,对于那些在短期无力购买又不具备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住房作为经济租赁房,承租户可先按成本租金支付一定年限后,再按承租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逐渐将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是实现农民工向城市迁移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