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_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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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条件

(一)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财务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2)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3)依法合规经营,符合银监会有关审慎监管的要求。

(4)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5)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6)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7)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一)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行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3)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6)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前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要求,且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四、保险公司次级债发行条件: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

(二)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开业时间超过三年;

(2)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4)具备偿债能力;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6)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7)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8)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资产支持证券化发行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3)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4)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5)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6)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企业债发行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七、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中期票据发行条件:

(一)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二)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私募债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公司债发行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十二、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十三、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4)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6)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8)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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