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推荐]_11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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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7号(成艳娴、顾慧佳、顾鎔).................................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8号(许海霞)..............................................................1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9号(严谨).........................................................1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2号(中植投资、李轩、赵云昊、杨霁).............24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5号(吴光明).....................................................3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5号(胡忠权).....................................................49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6号(于洪瑞、王风雷).......................................5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7号(樊通兴).....................................................64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0号(潘勇)...........................................................70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2号(李栒).........................................................84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3号(杨绍华).....................................................91 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5号(蔡楚瑜).....................................................98 信息披露违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6号(万家文化、万家集团、孔德永).................10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3号(勤上股份、李旭亮、胡玄跟、陈永洪).....11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9号(龙宝参茸、孙孝贤等16名责任人员)......122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9号(胡宜东、覃辉、康璐等14名责任人员)..130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6号(费钧德).....................................................143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8〕47号(费屹立)...................................................146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8号(界龙集团).................................................149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9号(界龙实业).................................................152 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9号(广讯公司).......................................................155 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国农科技、李林琳等)...................................160 操纵市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7号(阜兴集团、朱一栋、李卫卫等).................164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1号(通金投资、刘璟).........................................178 短线交易

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4号(柯荣卿).........................................................190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

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0号(王坚).............................................................193 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陈晓飞)...........................................................196 中介机构违法违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0号(大华所、张晓义、高德惠、谭荣).............19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6号(中原证券、卫晓磊、穆晓芳).....................209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8号(立信所、邹军梅、程进).............................214 期货公司违规经营

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大通期货)............................................................226

 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7号(成艳娴、顾慧佳、顾鎔)

当事人:成艳娴,女,1982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顾慧佳,女,1977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顾鎔,女,1975年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成艳娴、顾慧佳、顾鎔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宸股份)自2011年起,一直没有具体的主业经营,公司长期有改变无主业现状的想法。2015年4月9日,天宸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尽快突破无稳定业务、无稳定业务收入及利润的局面”,当日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提出“争取年内完成并购项目1个,初步实现公司转型”。

4月至5月,天宸股份召开项目协调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叶某菁认为寻找项目进程太慢。

4月11日至21日期间,天宸股份董事杨某与“中软教育”开展了并购重组意向谈判。因4月21日至23日,“天宸股份”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4月25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无重大事项,且承诺在未来三个月内都不会发生重大事项,本次重组意向谈判随即终止。该次谈判未向叶某菁报告,仅为前期谈判。6月18日,天宸股份董事会秘书许某羽向杨某转发了“红荔街投资”向许某羽推荐并购标的的邮件。

7月30日,许某羽向杨某和天宸股份证券事务代表傅某菲邮件发送了“并购项目概况.docx”文件,列举了可并购项目选项,有“绿网天下”、“上海医药项目”等。

8月4日,天宸股份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会上叶某菁再次要求加快推进公司重组进程。

8月5日,天宸股份披露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举牌“天宸股份”至10%消息后,叶某菁感觉到压力,认为自己对天宸股份的控股权将因此受到影响,于是决定启动新一轮寻找并购重组标的的工作。当天股市收盘后,叶某菁多次电话联系君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请他寻找专业团队找标的。何某当天找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并购部负责人杨某涛,要其帮忙找项目,杨某涛立即安排人对接。

8月6日,许某羽在何某办公室与杨某涛及其下属王某双讨论找项目,许某羽介绍考虑医药、健康领域,并表达了大股东不愿意放弃控股权等条件。杨某涛让王某双跟进。同日,王某双在“并购融资部”的部门交流群中发布了天宸股份寻找并购标的的信息,具体为“注册上海的沪市上市公司求医疗、大健康类并购标的,要求净利润在5000万以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结合收购”。8月10日,国泰君安并购部员工祝某峰在部门工作群中发布了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商康)寻求上市公司合作的基本情况介绍资料的文件。杨某涛看见后,认为和天宸股份想要的标的类型比较合适,就让王某双和祝某峰对接。

8月27日,国华人寿增持“天宸股份”到15%。

8月28日,天宸股份与湖南商康于长沙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协议。天宸股份决定在8月31日(周一)停牌。

9月1日,天宸股份发布拟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9月1日、2日,天宸股份开始对湖南商康进行尽职调查,因尽职调查结果及双方诉求上的差别,双方10月即停止谈判,收购终止。

2015年12月10日,公司股票复牌。

天宸股份重大的购置资产决定、收购湖南商康事项具有重大性,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15年8月5日,公开于2015年9月1日。叶某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成艳娴与顾慧佳、成艳娴与顾鎔共同内幕交易“天宸股份”的情况

(一)成艳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密切关系叶某菁是天宸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成艳娴和叶某菁关系密切,2015年8月4日至7日,两人均居住生活在上海。

(二)成艳娴与顾慧佳、成艳娴与顾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联络

成艳娴与顾慧佳、顾鎔是十多年好友,成艳娴与二人互相存有电话号码,互为微信好友,多次一起参加活动,经常见面,关系亲密,内幕信息形成后到内幕信息公开前,成艳娴与顾慧佳、顾鎔有电话联络。

1.成艳娴与顾慧佳联络情况

内幕信息公开前,成艳娴与顾慧佳在2015年8月6日14时42分、15时11分和8月20日22时25分有三次通话记录。其中,8月6日14时42分34秒,成艳娴主叫顾慧佳,通话时长1分44秒;15时11分28秒,成艳娴再次主叫顾慧佳,通话时长4分9秒。

2.成艳娴与顾鎔联络情况

内幕信息公开前,成艳娴与顾鎔在2015年8月6日、8月18日、8月22日、8月26日有七次通话联络。其中,8月6日下午,有三次通话联络,具体为:14时28分24秒,成艳娴主叫顾鎔,通话时长为17秒;14时29分27秒,顾鎔回拨成艳娴电话,通话时长1分40秒;15时17分43秒,成艳娴主叫顾鎔,通话时长8分45秒。

(三)顾慧佳、顾鎔名下账户交易“天宸股份”的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顾慧佳、顾鎔名下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天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1.“顾慧佳”账户交易“天宸股份”的情况

“顾慧佳”普通证券账户于2007年1月在银河证券上海虹井路证券营业部(原上海红松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008XXXX6832,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0XXXX065,上海股东账户A47XXXX968。

“顾慧佳”账户交易“天宸股份”所用电脑的MAC地址和顾慧佳住址内的电脑设备信息相对应,顾慧佳为该账户的实际操作人。

“顾慧佳”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银行(账户号为6013XXXX4539),该银行账户2015年8月5日、8月7日,转入证券账户资金100万元、500万元。账户资金来源为:2015年8月5日,顾慧佳爱人陈某奇汇丰银行上海分行7210XXXX3050账户转入100万元;2015年8月6日,成艳娴中国银行4563XXXX9839账户转入500万元。

2015年8月7日,“顾慧佳”账户单笔委托买入“天宸股份”26万股,成交金额540余万元。该账户自2007年开户以来,单笔买入一只股票成交金额最高的是87万元。该账户在当日买入“天宸股份”之前的9个月,无股票交易记录,之前的36个月,无股票买入交易记录,本案内幕信息公开前,该账户再未交易其他任何股票。经计算,“顾慧佳”账户亏损(含账面亏损)189,891.83元。

2.“顾鎔”海通账户交易“天宸股份”的情况

“顾鎔”海通证券账户于2015年8月5日在海通证券上海合肥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026XXXX653,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03XXX5087,上海股东账户A280XXX091。

根据MAC地址的对应关系,“顾鎔”海通证券账户交易“天宸股份”的设备属于顾鎔,顾鎔为“顾鎔”账户实际操作人。

“顾鎔”海通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银行账户为5240XXXX3566,开立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淮中支行,开户时间为2015年1月7日。2015年8月6日14时27分,银行账户汇入500万元,14时38分转入证券账户,8月27日10时32分转入410万,10时44分转入证券账户,两笔资金的来源为成艳娴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4563XXXX9839和6216XXXX1712。“顾鎔”海通证券账户买入“天宸股份”资金均来源于成艳娴的转入资金。

经查,2015年8月6日,“顾鎔”海通证券账户首次大笔买入“天宸股份”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共交易“天宸股份”28.27万股,累计金额613万元。期间,除首笔交易外,其余均为小额频繁交易,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末持有22.87万股。复牌交易后,9 该账户又多次频繁交易“天宸股份”,账户于2016年9月30日清仓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天宸股份”股票,获利370,497.34元。

3.“顾鎔”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交易“天宸股份”的情况 “顾鎔”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于2011年3月1日开立于中银国际证券上海广东路营业部(现为上海真金路营业部),资金账户50XXX728,下挂深圳股东普通账户003XXXX087,上海股东普通账户A18XXXX914。该账户自开户以来的证券交易均通过手机和电脑多种设备进行交易。该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5240XXXX9399,银行账户于2006年3月31日开立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淮中支行。该账户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证券账户开立后通过银证转账将部分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为其历史沉淀资金。

经查,该账户2015年8月5日卖出手中持有部分股票约400万元,其中亏损卖出“中国化学”284.7万元、“广信股份”49.6万元,8月6日集中资金买入“天宸股份”300.5万元。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交易“天宸股份”27.17万股,金额583.1万元,内幕信息敏感期末持有13.77万股,敏感期内多次小额交易“天宸股份”。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陆续卖出持有的“天宸股份”,亏损340,121.83元。

综上,顾鎔两涉案账户合计获利30,375.51元。以上违法事实,有天宸股份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电话通讯记录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成艳娴作为和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叶某菁有密切关系的人,与顾慧佳、顾鎔有电话联络,成艳娴与顾慧佳、成艳娴与顾鎔共同交易“天宸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变化的过程高度吻合。另外,顾慧佳、顾鎔的交易理由不能合理解释账户交易特征的异常性。成艳娴与顾慧佳、成艳娴与顾鎔利用内幕信息共同从事了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顾慧佳依法处理其账户下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对成艳娴、顾慧佳处以120,000元的罚款,其中成艳娴与顾慧佳各自承担60,000元;

二、没收顾鎔违法所得30,375.51元,并对成艳娴、顾鎔处以91,126.53元罚款,其中成艳娴与顾鎔各自承担45,563.27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8号(许海霞)

当事人:许海霞,女,1982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许海霞内幕交易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许海霞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自2016年3月借壳上市以来,神州数码一直希望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业务扩张与增长。2017年1月初,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执行董事梁某向神州数码推荐了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快友)。2017年1月至2月,北京快友与神州数码相关工作人员两次会面,双方介绍了各自公司的基本情况。2017年2月16日,神州数码董事长郭某与北京快友董事长林某在北京会面并就并购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讨论,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2月27日,经双方沟通,神州数码与北京快友就后续尽快启动初步尽职调查达成一致,北京快友董事许海霞参加了当日的沟通会。

2017年3月6日,神州数码、瑞信方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对北京快友开展初步财务、业务尽职调查,许海霞等人对初步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了配合。尽职调查结束后,神州数码组织编写完成尽调报告,提出神州数码收购北京快友100%股权,交易对价为17亿元至18亿元。3月13日,神州数码投资管理委员会确定收购北京快友。3月19日,北京快友的主要股东林某及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神州数码签署了《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神州数码以现金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北京快友100%股权。

同时,神州数码与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誉广告)也在进行洽谈。3月13日,神州数码确定了收购远誉广告的意向。

2017年3月21日,神州数码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04),称神州数码拟筹划购买资产相关的重大事项。

神州数码拟收购北京快友等公司100%股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于2017年2月16日形成,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

许海霞时任北京快友董事,系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参与了神州数码与北京快友启动初步尽职调查的沟通会,并在后续尽职调查工作中予以配合,知悉内幕信息。

二、许海霞内幕交易“神州数码”、泄露内幕信息

(一)“许海霞”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2007年8月22日,许海霞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由许海霞本人实际控制并使用。

(二)“许海霞”证券账户交易“神州数码”情况

2017年3月10日,“许海霞”证券账户买入“神州数码”1,200股,成交金额28,788元;3月14日,买入“神州数码”300股,成交金额7,110元。3月20日,许海霞证券账户卖出持有的“神州数码”1,500股,成交金额35,085元。上述交易亏损869.38元。

(三)许海霞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许海霞与严谨系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初举办的黑马创业营11期培训班同学。2017年3月5日,许海霞赴严谨家中探望其病情时,向严谨泄露了神州数码拟收购北京快友的内幕信息,严谨后利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交易了“神州数码”股票。

以上事实,有神州数码公告、神州数码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IP地址、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许海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根据许海霞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许海霞处以15万元罚款,其中内幕交易行为罚款5万元,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罚款1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27日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9号(严谨)

当事人:严谨,女,1977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严谨内幕交易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严谨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自2016年3月借壳上市以来,神州数码一直希望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业务扩张与增长。2017年1月初,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执行董事梁某向神州数码推荐了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快友)。2017年1月-2月,北京快友与神州数码相关工作人员两次会面,双方介绍了各自公司的基本情况。2017年2月16日,神州数码董事长郭某与北京快友董事长林某在北京会面并就并购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讨论,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2月27日,经双方沟通,神州数码与北京快友就后续尽快启动初步尽职调查达成一致,北京快友董事许海霞参加了当日的沟通会。

2017年3月6日,神州数码、瑞信方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对北京快友开展初步财务、业务尽职调查,许海霞等人对初步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了配合。尽职调查结束后,神州数码组织编写完成尽调报告,提出神州数码收购北京快友100%股权,交易对价为17亿元至18亿元。3月13日,神州数码投资管理委员会确定收购北京快友。3月19日,北京快友的主要股东林某及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神州数码签署了《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神州数码以现金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北京快友100%股权。

同时,神州数码与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誉广告)也在进行洽谈。3月13日,神州数码确定了收购远誉广告的意向。

2017年3月21日,神州数码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04),称神州数码拟筹划购买资产相关的重大事项。

神州数码拟收购北京快友等公司100%股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于2017年2月16日形成,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

许海霞时任北京快友董事,系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参与了神州数码与北京快友启动初步尽职调查的沟通会,并在后续尽职调查工作中予以配合,知悉内幕信息。

二、严谨内幕交易“神州数码”

(一)严谨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许海霞与严谨系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初举办的黑马创业营11期培训班同学。2017年3月5日,许海霞赴严谨家中探望其病情时,向严谨泄露了神州数码拟收购北京快友的内幕信息,严谨知悉了这一信息。

(二)“严谨”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2013年9月12日,严谨在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由严谨本人实际控制并使用,其通过电脑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的方式交易“神州数码”。

(三)“严谨”证券账户资金划转情况“严谨”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一是严谨招商银行账户于2015年5月至8月陆续转入资金共计3,100,000元;二是严谨招商银行账户于2016年12月27日转入资金700,000元;三是严谨招商银行账户于2017年3月10日和3月16日转入资金共计250,000元。

(四)“严谨”证券账户交易“神州数码”情况

2017年3月10日,“严谨”证券账户卖出持有的“工商银行”“冠昊生物”“任子行”等全部股票,获得资金共计1,522,603元;当日,“严谨”证券账户转入资金200,000元,其将上述资金全部用于买入“神州数码”共计73,900股,成交金额1,743,310元。2017年3月16日,“严谨”证券账户转入资金50,000元,于3月17日买入“神州数码”2,100股,成交金额49,371元。截至2017年3月21日,“严谨”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神州数码”76,000股,成交金额累计1,792,681元。神州数码复牌后,严谨陆续卖出持有的“神州数码”。上述交易亏损337,195.38元。

(五)严谨内幕交易行为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严谨”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7年3月10日之前,未交易过“神州数码”。2017年3月10日,严谨卖出其证券账户持有的全部3只股票,将所得资金和当日转入账户的200,000元资金全仓买入“神州数码”。2017年3月17日,严谨将前一日转入的50,000元资金几乎全部用于买入“神州数码”。上述交易行为明显异 21 常,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且其没有合理的解释。

以上事实,有神州数码公告、神州数码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IP地址、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严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严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严谨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27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2号(中植投资、李轩、赵云昊、杨霁)

当事人:中植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投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李轩,男,1966年2月出生,时任中植投资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江岸区。

赵云昊,男,1979年4月出生,时任中植投资董事总经理兼投资六部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杨霁,男,1984年10月出生,时任中植投资投资六部投资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植投资内幕交易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股票案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上述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均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并复核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知情人及敏感期

(一)勤上股份收购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凹凸教育)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知情人及敏感期

经前期沟通,2016年8月11日,赵云昊、杨霁及凹凸教育董事长张某巍考察勤上股份,与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某亮和财务部投资总监胡某跟、胡某安共同沟通合作事宜。8月26日许,张某巍告诉赵云昊,称其与胡某安见面商讨了推进勤上股份整体收购凹凸教育。当月底,胡某跟开始对接张某巍,具体负责勤上股份与凹凸教育合作后续事宜,并组织对凹凸教育尽职调查。

2016年9月5日,胡某跟批准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的保密协议。同日,勤上股份、凹凸教育、中植投资成立收购工作组,成员包括胡某跟、张某巍、赵云昊、杨霁等。

2016年9月7日、8日,胡某跟与杨霁多次联系,沟通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及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相关事宜。

2016年9月8日,赵云昊和杨霁与李某亮、胡某安见面,探讨中植投资、勤上股份、凹凸教育合作方案,推进凹凸教育尽职调查。次日,赵云昊向李轩汇报了相关情况。

2016年9月至10月,勤上股份与凹凸教育多次接触洽谈收购事项,并推进对凹凸教育进行尽职调查。

2016年10月,赵云昊与张某巍多次沟通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进展情况,得到收购进展顺利的反馈。10月9日,赵云昊与胡某跟沟通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进展情况。10月11日,胡某跟告诉杨霁收购进展顺利。

2016年10月中旬至12月底,勤上股份与凹凸教育多次沟通,商定估值及收购方式。2017年1月19日,勤上股份与凹凸教育签署《增资/收购备忘录》,约定凹凸教育投前估值260,000,000元,首次现金增资或收购后,勤上股份持有凹凸教育股权不低于10%,之后勤上股份将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现金支付方式收购凹凸教育剩余股权,从而完成对凹凸教育整体收购。1月21日,勤上股份公告《增资/收购备忘录》。

我会认为,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事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9月5日形成,2017年1月21日公开。赵云昊、杨霁、李轩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赵云昊、杨霁不晚于2016年9月5日知悉,李轩不晚于9月9日知悉。

(二)勤上股份收购长沙思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齐教育)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知情人及敏感期

2016年8月11日,赵云昊、杨霁、张某巍在勤上股份见与李某亮、胡某安、胡某跟见面时,张某巍介绍了凹凸教育基本情况后,又介绍了凹凸教育与思齐教育合作情况。胡某安表示对凹凸教育和思齐教育有兴趣,可以继续推进。因张某巍与思齐教育 26 董事长李某有合作关系,胡某安遂委托张某巍居间沟通协调与思齐教育合作事宜。

2016年9月初,赵云昊团队向胡某跟表达与勤上股份共同收购思齐教育的意愿。9月8日,胡某跟向张某巍表达勤上股份整体收购凹凸教育和思齐教育的意愿。9月20日,胡某跟与张某巍、赵云昊、杨霁见面,胡某跟表达勤上股份愿意整体收购凹凸教育和思齐教育,委托张某巍与李某沟通收购合作事宜。9月23日,张某巍向李某表示勤上股份愿意整体收购凹凸教育和思齐教育,李某表示同意合作,并授权张某巍全权负责洽谈。次日,张某巍向胡某跟反馈与李某沟通情况。

2016年10月9日,胡某跟和张某巍分别告诉赵云昊,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基本达成合作意向。10月11日,杨霁和胡某跟电话沟通收购思齐教育的进展情况,胡某跟称进展顺利。10月17日,张某巍与李某亮、胡某跟见面讨论勤上股份整体收购思齐教育的具体细节,并于次日将相关情况告诉赵云昊。

2016年11月中旬至2016年12月底,勤上股份与思齐教育多次洽谈,商定思齐教育估值及收购方式。

2017年1月19日,勤上股份与思齐教育签署《增资/收购备忘录》,约定思齐教育投前估值600,000,000元,首次现金增资或收购后勤上股份持有思齐教育股权不低于10%,之后勤上股份将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现金支付方式收购思齐教育剩 27 余全部股权,实现整体收购思齐教育。1月21日,勤上股份公告《增资/收购备忘录》。

我会认为,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事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9月23日形成,2017年1月21日公开。赵云昊、杨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赵云昊不晚于2016年10月9日知悉该内幕信息,杨霁不晚于2016年10月11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中植投资内幕交易“勤上股份”的情况

(一)账户基本情况

淳安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安鼎泰)、珠海星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星展)及湖州弘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弘康)是中植投资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中植投资工作人员担任,3公司的证券账户由中植投资工作人员代为开立。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1日,淳安鼎泰在海通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开立账户,经办人和联系人为赵云昊。账户内资金50,050,000元,来自中植投资。

2016年10月26日,珠海星展在海通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开立账户,经办人和联系人为中植投资出纳刘某亮。账户内资金150,050,000元,来自中植投资。2016年11月1日,湖州弘康在海通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开户,经办人和联系人为刘某亮。账户内资金258,004,465元,来自中植投资。

(二)中植投资知悉内幕消息,决策并实施内幕交易行为 如前所述,李轩、赵云昊、杨霁为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内幕信息知情人,赵云昊、杨霁为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交易双方开始商谈后,赵云昊多次跟踪询问收购进展情况,并通过周报、工作总结等形式向李轩汇报相关进展,建议由中植投资在二级市场买入“勤上股份”。李轩作为董事长了解、掌握赵云昊团队与勤上股份的洽谈过程和内容。在李轩的推动下,2016年9月28日,中植集团召开评审会,同意在二级市场买入“勤上股份”。

(三)“淳安鼎泰”“珠海星展”“湖州弘康”账户交易“勤上股份”的情况

2016年10月25日至12月12日,中植投资使用“淳安鼎泰”“珠海星展”“湖州弘康”证券账户买入“勤上股份”31,258,420股,金额337,371,567.62元。相关交易指令由李轩下达,由杨霁和中植投资董事长助理胡某操作,在中植投资交易室下单交易。

截至我会调查时,中植投资尚未卖出前述股票。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增资/收购备忘录、资金划转流水、交易委托明细、工商资料、相关人员通话记录、相关人员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中植投资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其中,李轩作为中植投资董事长,在知悉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下达交易指令,为对涉案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云昊在知悉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思齐教育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建议中植投资买入“勤上股份”;杨霁在知悉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思齐教育内幕信息情况下,进行下单操作,赵云昊、杨霁为中植投资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提出了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一,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事项并不构成内幕信息。一方面,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不构成重大投资行为:勤上股份与凹凸教育签署的《增资/收购备忘录》仅仅是收购意向,且约定首期交易标的为凹凸教育10%股权,凹凸教育投前估值2.6亿元,故成交价格仅为2600万元,未达到勤上股份最近一期公告的净资产22.6亿元的10%,不构成重大投资。若认定交易金额收购总价2.6亿元,则此金额应当认定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并未达到勤上股份最近一期公告的总资产33.8亿元的10%,同样不构成重大投资。此外,凹凸教育投前估值2.6亿元并未经审计与评估,不应作为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思齐教育的意向对股票价格无重大影响:勤上股份曾多次意向收购教育行业企业但最终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且历次收购公告后勤上股份股价并无明显波动,市场普遍认为勤上股份转型尚未成功,对类似收购公告持怀疑态度,此次事项公告后的股价走势也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当事人并未实际深度参与到收购过程中,且认为勤上股份并无收购凹凸教育的实质意向。赵云昊和杨霁向勤上股份推荐凹凸教育作为收购标的仅是顺水人情,二人在推荐前并未对凹凸教育进行调研。此后,二人经过行业研究,不再看好也未再跟进该收购事项,勤上股份相关人员也多次向当事人表示并无实际收购意向。后续赵云昊与杨霁二人虽向相关人员了解收购进展,目的仅在于多了解勤上股份收购标的的具体标准及偏好,以便将来开展其他合作,但得到的反馈也并不一致,因此认为此次交易难以达成。勤上股份公告《增资/收购备忘录》后,又发布了《更正公告》,对凹凸教育股东信息进行更正,说明其尽职调查工作并不充分,截至听证时,上市公司也未公告此项收购的进展,符合当事人对此次收购不看好的预期。

第三,当事人未参与到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的事项中,对相关信息不了解。勤上股份前期并未与思齐教育有过实质性接触,不能说明勤上股份有收购思齐教育的意向,直至2016年11月30日,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某亮才与思齐教育董事长李某 31 首次见面,而当事人的投资行为是在此次见面一个月之前就已经开始,与此次交易并无关系。

第四,当事人购买勤上股份股票时,内幕信息并未形成。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相关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为双方签署《增资/收购备忘录》之时,即2017年1月19日。类似地,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相关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为2017年1月21日。而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5日开始购买“勤上股份”,并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第五,中植投资早在2016年初已将教育、新能源、新材料、医疗等行业定为重点投资领域,并结合勤上股份相关经营、并购信息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情况,判断勤上股份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完整的投资逻辑,并非依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勤上股份的转型得到市场认可,且当事人系持续买入勤上股份股票而非突击买入,不具备内幕交易的特征。

第六,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涉案交易是中植投资经过公司决策程序作出的决策,赵云昊和杨霁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是调研分析,李轩基于赵云昊和杨霁的调研分析而推荐中植投资买入“勤上股份”,三人均无法对公司的投资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故申请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上述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针对当事人关于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事宜不构成内幕信息的主张,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信:首先,涉案交易构成勤上股份的重大事件。勤上股份与凹凸教育签署《增资/收购备忘录》时已对勤上股份整体收购凹凸教育达成共识并作了交易安排,分步推进相关工作不影响整体成交额度的认定。勤上股份整体收购凹凸教育事项金额260,000,000元,占勤上股份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252,258,062元的11.50%,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其次,上市公司股价同时受到多重因素影响,股价表现遵循多因一果的因果逻辑,不能简单地以股价无明显波动否决个别事项的重大性。

第二,针对当事人关于未实际深度参与收购凹凸教育的过程中、认为勤上股份并无实质收购意向等主张,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信:首先,2016年9月5日勤上股份、凹凸教育与中植投资成立工作组后,各方多次就尽职调查工作进行沟通与安排,赵云昊、杨霁二人多次参与沟通并不断从胡某跟、张某巍等人处获悉收购进展情况,对勤上股份意向收购凹凸教育的情况较为清楚。其次,截至2016年10月,当事人从张某巍、胡某跟等人处均得到过收购进展顺利的反馈信息,其后,勤上股份和凹凸教育进一步商定收购方式及估值等事宜,而中植投资也自2016年10月25日开始大量买入“勤上股份”。当事人关于不看好该项收购、33 认为勤上股份没有实质收购意向等辩解,不影响对其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也与其大量买入“勤上股份”的行为逻辑相悖。

第三,针对当事人关于其未参与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事宜、对相关信息不了解等主张,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信:2016年9月20日,在与张某巍、赵云昊、杨霁等人见面时,胡某跟表达了勤上股份愿意整体收购凹凸教育和思齐教育的意愿。同年10月9日,胡某跟与张某巍先后向赵云昊表示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的计划基本确定;10月11日,杨霁还向胡某跟表达过共同收购思齐教育的意愿,并从胡某跟处了解到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进展较为顺利的信息。可见,当事人了解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的进展情况,知悉相关内幕信息。

第四,针对当事人关于购买“勤上股份”时内幕信息并未形成的主张,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信:首先,关于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事宜,2016年9月5日,胡某跟批准了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的保密协议;同日,勤上股份、凹凸教育、中植投资成立收购凹凸教育工作组以便推进后续工作,足以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该日形成。其次,关于勤上股份收购思齐教育事宜,在勤上股份表达整体收购思齐教育的意向后,思齐教育董事长李某于2016年9月23日表示同意合作,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并委托张某巍负责洽谈具体事宜,足以认定该项内幕信息不晚于该日形成。2016年10月9日和11日,胡某跟先后告知赵云昊和杨霁该项收购已谈妥,二人获悉内幕信息。

第五,针对当事人关于认为勤上股份具备投资价值、并非依据内幕信息购买“勤上股份”、并非突击一次性买入等的主张,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信:首先,当事人的申辩存在自相矛盾,不能合理解释其在敏感期内买入“勤上股份”的行为。例如,当事人一方面称对“勤上股份”的市场表现并不看好,另一方面又称买入“勤上股份”的原因在于看好勤上股份。再如,当事人一方面称“(勤上股份)转型目前尚未取得成功已是市场共识”,一方面却主张因市场认可勤上股份转型而买入“勤上股份”,该等主张自相矛盾。其次,当事人主张看好勤上股份向教育行业转型,并提供了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多篇公开报道作为佐证,但相关报道主要发表于2016年1月至9月5日期间,9月6日至10月25日期间并无类似报道,而当事人10月25日开始买入“勤上股份”,可见其对买入依据的辩解与其实际买入行为特征不匹配。最后,在相关人员获悉内幕信息后,随着勤上股份与相关方的收购洽谈不断深入细化,涉案账户也先后30余次买入“勤上股份”,可见买入意愿坚决。综上,当事人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大量买入“勤上股份”,且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正当理由,其辩解不足以解释涉案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第六,针对相关责任人员关于无法对涉案投资起决定性作用的主张,我会认为,李轩作为中植投资董事长在知悉勤上股份收购凹凸教育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下达买入“勤上股份”的指令,赵云昊和杨霁在知悉两项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分别建议中植投资买入

“勤上股份”和进行下单操作,认定李轩为对涉案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云昊和杨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于法有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中植投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轩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赵云昊、杨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3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5号(吴光明)

当事人:吴光明,男,1962年2月出生,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科技)执行董事、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医疗)董事长、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医疗)董事长,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吴光明内幕交易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股票及短线交易“鱼跃医疗”、“万东医疗”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光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光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2月初,花王股份董事长肖某强打算将“花王股份”“高送转”事项提上工作日程。肖某强和董事会秘书李某斌商议后,安排李某斌向负责公司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中泰证券股份有 38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咨询“高送转”事项,并让中泰证券汇总园林行业分红和转增股本情况,结合花王股份的情况制作预案。李某斌随即与时任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的郭某杰联系,向其咨询上市公司“高送转”的有关情况,并请郭某杰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相关方案。

2016年12月6日15点49分58秒,郭某杰给中泰证券深圳投资银行部副总裁蒋某打电话,安排其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预案的相关资料。

2016年12月26日,蒋某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的PPT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郭某杰审阅。2017年1月7日,郭某杰与肖某强、李某斌在花王股份4楼会议室讨论“花王股份”“高送转”方案,初步确定送转方案为10送15股。2017年1月8日,郭某杰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某斌和花王股份证券事务代表肖某俊。

2017年2月17日,肖某强安排人员以大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的名义向花王股份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提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15股。2017年2月20日,花王股份临时停牌。当天,花王集团将现金分红从每10股派0.6元修改为每10股派1.45 39 元并重新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

2017年2月21日,花王股份发布连续停牌公告。当天,花王股份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2月20日花王集团修改后提交的《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

2017年2月22日,花王股份发布《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拟以2016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花王股份筹划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情形,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4点,公开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肖某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吴光明内幕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一)吴光明控制“丁某梅”、“吕某芳”、“张某娜”证券账户情况

“丁某梅”证券账户自2016年6月29日以来,资金主要来源于鱼跃科技银行账户、吴光明银行账户和吴某(吴光明之子)银行账户。“吕某芳”、“张某娜”两个证券账户自2014年7月8日开

户以来,资金主要来源于鱼跃科技银行账户、吴光明银行账户和吴某银行账户。该三个证券账户的资金去向也主要为鱼跃科技银行账户、吴光明银行账户和吴某银行账户。

吴光明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由其给丁某梅下达交易指令,让丁某梅利用“丁某梅”、“吕某芳”、“张某娜”等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丁某梅、吕某芳、张某娜的笔录也印证了吴光明的说法。

“丁某梅”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方式是网上委托,IP地址为218.3.85.243、58.217.77.211、49.70.152.30、58.217.75.243,MAC地址为C03FD509FA38、8056F2DE45E9、7427EA1906FA;“吕某芳”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方式是网上委托,IP地址为218.3.85.243,MAC地址为C03FD509FA38;“张某娜”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方式是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IP地址为218.3.85.243,MAC地址为C03FD509FA38,手机委托号码为***。MAC地址为C03FD509FA38的电脑为丁某梅使用的办公电脑,IP地址218.3.85.243为鱼跃医疗的IP地址,手机号***为丁某梅使用的手机。

上述事实表明,吴光明控制“丁某梅”、“吕某芳”、“张某娜”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丁某梅为操作人。

(二)吴光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肖某强的关系及联络接触情况

吴光明的儿子吴某持有“花王股份”1,000万股;吴光明的表姐束某珍持有“花王股份”1,000万股;吴光明和吴某直接间接合41 计持有江苏艾利克斯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江苏艾利克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花王股份股东江苏盛宇丹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6.67%的股权;吴光明间接持有花王股份股东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部分出资。吴光明和肖某强都是丹阳市人,两人很熟悉,私交很好,联系频繁,关系密切。吴光明称,“花王股份”上市后经常和肖某强交流公司治理结构、高管团队、管理经验等事项。肖某强称,其和吴光明什么都聊,其很认可吴光明,有的时候也会聊自己对花王股份经营、发展的想法,向吴光明请教公司经营管理、发展方面的问题。肖某强曾多次向吴光明汇报和咨询募集资金、债券发行、定期报告等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情况。此外,肖某强还称,2012年至2015年,丹阳市当地银行压缩贷款,花王集团资金紧张,吴光明在丹阳市金融工作会议等各种场合为花王集团说话、背书,支持非常大;吴光明向花王集团提供了7千万借款,花王集团一直没有还款。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2月22日,吴光明手机号码与肖某强手机号码存在11次通讯联络。2016年12月6日晚,肖某强应吴光明之邀见面聊天。

(三)吴光明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2016年12月12日,“吕某芳”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60,000 股,成交金额3,093,388元;2016年12月12日,“张某娜”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57,100股,成交金额2,938,518元;2017年1月26日,“丁某梅”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402,500股,42 成交金额16,139,831.71元;2017年3月3日,吴光明将上述三个证券账户买入的“花王股份”共计519,6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1,425,40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9,190,977.21元。

(四)吴光明交易“花王股份”的行为分析

2016年12月6日,肖某强应吴光明之邀见面交流了一两个小时,2016年12月12日,吴光明控制的“吕某芳”、“张某娜”两个账户买入“花王股份”共计117,100股,在当天全市场“花王股份”买入量排名第一。

2017年1月19日前,“丁某梅”证券账户资金余额连续6个月未超过701万。2017年1月10日、1月11日,吴光明与肖某强有通话联系,2017年1月19日,“丁某梅”证券账户转入资金5,000万元。2017年1月24日,吴光明和肖某强存在通话联络,2017年1月26日,吴光明控制“丁某梅”证券账户从9点44分38秒开始委托买入“花王股份”,一直持续买入直到当天股市收市前的14点57分25秒,共买入“花王股份”402,500股,成交金额合计16,139,831.71元,买入金额占“花王股份”当日全天成交额的比例约为34%,在当天全市场“花王股份”买入量排名第一,买入意愿坚决,而买入量排名第二的账户仅买入“花王股份”24,900股。“丁某梅”证券账户2017年1月26日买入“花王股份”的金额较“吕某芳”、“张某娜”证券账户2016年12月12日买入“花王股份”的金额明显放大。

此外,从“丁某梅”、“吕某芳”、“张某娜”三个证券账户在买入“花王股份”当日所持股票的市值排名来看,三个账户合计持有的“万东医疗”市值排名第一,其次为“花王股份”。而吴光明为万东医疗的实际控制人,因此“花王股份”是其除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股票外投资最多的,显示出极强的买入意愿。

综上,吴光明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肖某强关系密切,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吴光明交易“花王股份”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时点吻合,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花王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花王股份的公告,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涉案电脑的IP地址、MAC地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光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吴光明没收违法所得9,190,977.21元,并处以27,572,931.63元的罚款。

三、吴光明短线交易“鱼跃医疗”、“万东医疗”情况

(一)吴光明控制“束某珍”证券账户情况

“束某珍”证券账户在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为鱼跃科技银行账户、江苏艾利克斯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和吴光明银行账户。江苏艾利克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光明,股东为鱼跃科技和吴某。

丁某梅在询问笔录中称,“束某珍”海通证券账户于2011年开户后至今由丁某梅管理,交易指令由吴光明下达,2015年左右因丁某梅请假无法管理账户,吴光明指派黄某操作“束某珍”海通证券账户;吴光明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给丁某梅和黄某下达交易指令,让丁某梅、黄某利用“束某珍”证券账户交易“鱼跃医疗”和“万东医疗”股票。束某珍和黄某的笔录也印证了上述说法。

“束某珍”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内交易“万东医疗”和“鱼跃医疗”的交易方式是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网上委托IP地址为218.3.85.243,MAC地址为D43D7E5F7E10,C03FD509FA38,DC5360821F27,手机委托号码为***。IP地址218.3.85.243为鱼跃医疗的IP地址;MAC地址C03FD509FA38为“丁某梅”证券账户下单的MAC地址之一;手机号码***为黄某实名认证号码。此外,从“束某珍”证券账户全部委托情况看,其委托的MAC地址C03FD509FA38、002511638798、4487FCAEE5A6、08606E54A33C,与“丁某梅”证券账户委托的MAC地址重合;其委托的另一手机号码***与“丁某

梅”证券账户委托手机号码重合;“束某珍”证券账户使用与“丁某梅”证券账户重合的MAC地址和手机号码委托笔数占其委托总数的68.74%。

上述事实表明,吴光明控制“束某珍”证券账户交易“万东医疗”、“鱼跃医疗”,丁某梅等为操作人。

(二)吴光明交易“鱼跃医疗”情况

“束某珍”证券账户在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8月26日,买入“鱼跃医疗”2,122,710股,成交金额70,512,031.07元;2015年9月9日卖出“鱼跃医疗”16,632股,成交金额556,839.36元;2015年9月9日、9月10日买入“鱼跃医疗”200,000股,成交金额6,513,815.89元;2015年9月14日至2015年10月27日卖出“鱼跃医疗”2,306,078股,成交金额88,443,386.15元。

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束某珍”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鱼跃医疗”2,322,710股,买入金额合计77,025,846.96元,累计卖出“鱼跃医疗”2,322,710股,卖出金额合计89,000,225.51元。

(三)吴光明交易“万东医疗”情况

“束某珍”证券账户在2015年7月2日、7月28日、8月19日,买入“万东医疗”2,192,215股,成交金额87,906,892.98元;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9月22日,卖出“万东医疗”1,345,897股,成交金额38,048,836.43元;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13日,买入“万东医疗”1,872,800股,成交金额67,9

38,189.27元;2016年1月18日、1月19日,卖出“万东医疗”53,500股,成交金额1,884,285元。

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间,“束某珍”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万东医疗”4,065,015股,买入金额合计155,845,082.25元,累计卖出“万东医疗”1,399,397股,卖出金额合计39,933,121.4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涉案电脑的IP地址、MAC地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光明作为鱼跃医疗和万东医疗的董事长,控制“束某珍”证券账户在买入“鱼跃医疗”和“万东医疗”后六个月内卖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吴光明短线交易“万东医疗”的行为,给予吴光明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吴光明短线交易“鱼跃医疗”的行为,给予吴光明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综合吴光明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我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吴光明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190,977.21元,并处以27,772,931.63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3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5号(胡忠权)

当事人:胡忠权,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胡忠权内幕交易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格娜丝)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4月上旬,株式会社衣念世界(以下简称衣念世界)拟出售衣念时装香港有限公司(衣念香港)及其关联方持有的Teenie Weenie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寻找潜在的投资人,其中包括维格娜丝。

2016年5月7日,维格娜丝的管理团队成员召开会议讨论收购Teenie Weenie品牌在大陆地区资产和业务的事项,会上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参与该项目的竞标。

2016年6月3日,维格娜丝发出第一轮投标书,6月7日,维格娜丝得知已进入第二轮竞标,维格娜丝联系招商银行协助做几十亿规模的融资方案。

2016年7月4日,招商银行总行投行部、招商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与维格娜丝召开融资方案讨论会。

2016年7月29日,衣念世界告知维格娜丝竞标成功。同日,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召开对维格娜丝的授信审批会议,胡忠权参会并发表意见。

2016年8月25日,招商银行总行审贷会审批通过维格娜丝融资方案;2016年8月29日,维格娜丝获悉招商银行总行审批通过维格娜丝融资方案。

2016年9月3日,维格娜丝公告该收购事项。该收购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5月7日形成,公开于2016年9月3日。

二、胡忠权内幕交易“维格娜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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