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改稿_教科研课题管理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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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改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我区各级各类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规范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育科研的整体水平和实际效益,为我区创建“三品工程”、提升教育质量提供决策服务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教育科研应遵循“立足实践、服务教学、培养人才、引领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为主题,以现实教育教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重点,以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为宗旨,倡导管研并举、群体科研、校本研究,为“三品工程”的创建服务,为推进我区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均衡地发展服务。

第三条

我区教育科研工作由区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部(以下简称“科研部”)统一管理。凡是在区级以上(含区级)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各级各类学会类课题和各级各类课题的子课题,均纳入科研部管理范畴。各级教育科研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接受本单位和科研部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及区内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荔湾区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教育科研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区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教育局局长任组长,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分管科研的副主任和科研部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并发布区教育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 2.审定并发布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3.审定教育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4.审定并发布区教育科研课题指南,审批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并对区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进行验收;

5.审定和奖励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

第六条

荔湾区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区教育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制定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及其补充办法; 3.制定区教育科研课题指南; 4.管理教育科研经费的具体使用;

5.负责对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年度检查、中期检查、鉴定验收、成果推广应用等;

6.组织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7.组织和支持区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供教育科研信息交流的阵地。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成立学校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对学校教育科研的领导责任,确保本单位的科研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

第八条

区教育局各科室和各业务部门协助科研部做好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荔湾区教育科研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区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十条

荔湾区教育科研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并设立同类别的自筹经费课题,自筹经费课题的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重大课题实行招标制。自筹经费课题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课题不设自筹经费类别。

第十一条

每次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科研部开始受理学校和教师的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课题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科研部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说明。

第十二条

荔湾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申报要求:

1.围绕全区性的研究重点,参考《荔湾区教育科研课题指南》,结合本部门、本学校和本人实际选题;

2.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点突出,研究方法和步骤切实可行,课题组成员结构和经费预算合理,预期成果有应用或推广价值;

3.申报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在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工作,课题组的主要成员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4.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报人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青年专项课题申报人职称不限,但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5.申报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并不得作为其它课题组的成员;

6.未按期完成国家、省部级、市、区级科研课题或其他重要项目的,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7.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三条

申报荔湾区教育科研课题,应向科研部提出申请,填写区教育科研课题《申请·评审书》和《课题论证》,《申请·评审书》提交一式2份,《课题论证》提交一式3份,由科研部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荔湾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科研部制定统一的评审标准,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上报区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区教育局正式下达立项通知,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与区教育局签订《课题研究合同书》。

第十五条

向国家、省、市申报立项的课题(含总课题组属下的实验学校子课题)均应先向科研部提交申请,审核论证通过后方可上报。正式立项后须将课题立项通知和合同书的复印件连同研究方案一套送交科研部备案,由科研部实施统一管理。

四、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区教育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学校和教师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对国家、省、市和区各级政府规划的科研项目视实际情况最高可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和1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交到科研部。

第十九条

己立项的课题如再经上一级部门批准立项可按第十六条的资助标准补差资助,同一课题不作重复资助。

第二十条

区教育局提供的资助经费,由财政专项经费开支,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课题资助经费一般分三次下拨:第一次拨款经审批后拨付,额度为50%;第二次拨款经中期检查后拨付,额度为30%;其余20%的款项作为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时拨付。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的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经费使用权归课题负责人,接受本单位和区科研部及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图书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誊录、翻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用等;

2.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成果评审、结项验收等小型会议费用;

3.调研旅差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旅差费;

4.计算机使用费:指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用和软件费用;

5.成果鉴定费:指用于成果鉴定专家组成员的劳务费用;

6.成果出版费:指确有学术价值的论文集、编著或专著的出版印刷费;

7.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提取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

8.管理费:指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保证金)可用于课题成果出版资助,也可以部分用于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奖励及劳务费,但必须少于项目经费总额的20%。

五、课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批准立项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研究的领导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制度,在时间、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条件上给予支持和保障;科研部结合课题研究需要,有计划、有系统地组织科研培训,对研究工作进行具体指导,促进课题研究深入开展。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批准立项通知后,制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科研部。开题可视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形式进行。开题会召开之前,课题负责人须提交开题报告,对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内容和方法、具体的操作步骤、结果预测以及可能遇到的困难等作出说明,并提供书面的《开题报告》供专家讨论。开题会上,有关专家要详细审查开题报告,向研究者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课题负责人修改和完善课题研究方案。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的重要活动和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送科研部。每年12月底,课题组提交年度研究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科研部。对研究进展顺利的课题,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暂停拨款。

第二十六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向立项单位和科研部提交书面申请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变更课题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5.变更研究时间(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6.变更最终成果形式; 7.因故需要中止课题研究。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批准结题。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研部将建议撤销其项目: 1.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

2.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出国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擅自变更研究课题;

4.到期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7.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8.剽窃他人成果; 9.两次验收未获通过; 10.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有关资助经费将返还教育局。

第二十八条

对列入管理的区、市、省、国家级课题,科研部将根据各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其内容有:

1.课题是否按原定计划进行,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课题研究计划的要求(包括课题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进展如何)。

2.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包括研究所需要的时间、经费、资料、制度等)。

3.资助经费是否真正用于课题研究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中期检查后按第二十条规定第二次拨付经费,对不按时报送中期检查报告或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科研部统一组织,采取书面检查、到学校抽查和召开中期研究报告会相结合的方式,并把检查结果向区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条

学校对承担课题研究的单位和课题组,在课题研究期间给予关心和支持。参加课题研究人员的工作量和取得的成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课题研究须加强档案管理。各阶段整理保存的材料包括:

1.研究准备阶段:申请·评审书、立项证书、合同书、研究方案、研究综述、开题报告及开题会记录等。

2.研究实施阶段:年度实施方案、各种原始记录、音像材料、工作日志、会议记录、进展报告、研究方案修改记录、经验总结、有关论文、教育教学成果测查情况、阶段性报告、获奖证书等。

3.结题验收阶段:结题申请书、结题报告、论文、专著、验收会记录、专家鉴定意见、结题证书等。

4.成果推广应用阶段:成果推广应用情况、效果、效益。

第三十二条

课题档案由课题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格式统一、工整、清晰、规范、便于保存和查阅。课题结题验收后,由课题组将档案移交学校统一编号上架。

六、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提前一个月向科研部提出申请,科研部根据该课题研究任务完成的情况决定是否准予结题。

第三十四条

申请结题验收应报齐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区、校和课题负责人各存一份):

1.课题申报·评审书; 2.立项证书和合同书; 3.结题验收申请书; 4.结题报告; 5.代表性成果;

6.成果推广应用前景报告; 7.其它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

重大课题和区重点课题,在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由区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果鉴定与验收。先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并商定成果鉴定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一般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由一般由科研部组织验收。验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会议验收,验收组结合现场考察对课题研究情况作出集体评议,并当场宣读验收意见;另一种是通讯验收,验收组成员对课题研究的书面材料进行个别评议,做出验收意见,科研部综合各位专家意见,确定能否通过验收。

第三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和项目验收组需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审定课题研究的文本成果和实践成果,并对照课题负责人与区教育局签订的《课题研究合同书》,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或验收意见。

七、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八条

科研部及各课题所在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宣传、推广和转化各级各类课题研究成果,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起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及时上报区教育局,供教育决策参考所用。科研部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来源。

第四十条

全区每1-2年举行一次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评奖结果由区教育局统一公布并颁奖。科研成果奖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八、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荔湾区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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